甘肅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監管管理制度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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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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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檔案建立制度等七個養殖環節監管制度甘肅省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檔案建立制度為規范畜禽養殖行為,把好養殖產品質量安全關,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充分認識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意義。加強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檔案管理,有利于規范畜牧業生產行為,依法科學使用飼料、獸藥,切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養殖條件,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挥欣谝龑B農戶向規模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加快畜牧生產方式轉變,建設現代畜牧業。第二條 備案工作。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2、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h動物衛生監督所要對轄區內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 建立養殖檔案。建立養殖檔案是落實畜禽產品質量責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產品質量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強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管理,建立和完善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的基本手段。(一)養殖檔案必須載明以下內容: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5、畜禽養殖代碼;(二)飼養種畜禽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3、,注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第四條 養殖檔案保存時間: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在調入或淘汰后應及時在養殖檔案中登記相關信息的變化情況。甘肅省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免疫制度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動物強制免疫和計劃免疫工作,提高對動物疫病防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強制免4、疫和計劃免疫政策;第二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必須通過當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審批并驗收合格,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第三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法人為動物防疫工作主要責任人,負責認真組織做好各項動物防疫制度的落實工作;第四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畜(禽)免疫程序實施免疫;第五條 免疫所用疫苗必須是當地動物防疫機構提供或購自具有農業部頒發的疫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過GMP認證廠家的合格產品;第六條 免疫注射必須堅持“一畜一針”,并保證“部位準”、“劑量足”;用完和作廢的疫苗瓶不得隨意丟放;第七條 飼養動物(豬、牛、羊)經免疫后必須佩帶免疫標識,做好免5、疫登記工作。第八條 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要嚴格執行隔離觀察檢疫和免疫規定。甘肅省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消毒制度為了加強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監管,規范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消毒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大門入口處要設立消毒池 (池寬與大門寬度相同,長為機動車輛車輪一周半 ),每周至少更換池水、池藥2次,保持有效濃度;第二條 建立消毒室,所有進入場區的人員都要在消毒室用漫射紫外線照射 5 10分鐘或噴霧消毒,嚴禁帶入畜產品和可能染疫的物品。進入生產區的工作人員,必須更換場區工作服、工作鞋,通過消毒后進入自己的工作區域,嚴禁相互串圈;第三條 每天清掃圈舍,清潔料槽6、水槽,保持衛生干凈。每出售一批或轉場后必須對圈舍進行一次大消毒;第四條 使用的消毒劑,要盡可能選用廣譜的消毒劑或根據特定的病原體選用對其作用最強的消毒劑。消毒劑的稀釋度要準確,應保證消毒藥能有效殺滅病原微生物,并要防止腐蝕、中毒等問題的發生;第五條 必要時應對消毒質量進行監測,檢測各種消毒藥的使用方法和效果。并注意消毒藥之間的相互作用,防止相互作用使藥效降低;第六條 不準任意將兩種不同的消毒藥物混合使用,防止合用后因物理或化學配伍禁忌而使藥物失效; 第七條 消毒藥物應定期替換,不能長時間使用同一種消毒藥物,以免病原菌產生耐藥性,影響消毒效果。 甘肅省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無害化處理制度為了加7、強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監管,規范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無害化處理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對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應嚴格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 16548)的規定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第二條 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無害化處理應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第三條 無害化處理措施以盡量減少損失,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第四條 無害化處理的方式一般為高溫、深埋和銷毀。第五條 采取深埋的無害化處理場所應在感染的飼養場內或附近,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第六條 對病畜的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雜物等8、物品,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第七條 無法采取深埋方法處理時,采用焚燒處理。焚燒時應符合環境要求。甘肅省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管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檢疫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 16549)、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范(GB 16567)和甘肅省跨?。ㄗ灾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辦法(試行)(甘動衛監2008030號)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種用及乳用養殖場是指包括種豬場、種牛場、種禽場、奶牛場和養殖小區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境內種用及乳用養殖場的檢疫監管活動。甘肅省境內所有從事種9、用及乳用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檢疫監管工作??h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省直部門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監管工作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實施。第六條國家對動物檢疫實行報檢制度。從事動物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所養殖的動物,在出欄前,必須向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第七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動物檢疫工作。動物檢疫員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10、疫規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檢疫、登記、出證,并對檢疫結果負責。第八條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需進入己實行準運制省(市)的,須經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審批、登記,符合條件的,由檢疫員出具法定檢疫證明。第九條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的動物一律憑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運載工具消毒證明裝車和運輸。第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的標準,收取檢疫費。第十一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檢疫工作進行監督。第十二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行審核、注冊、辦證和年審的管理。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法規定的防11、疫條件,才能申報、注冊和辦證。第十三條從事種用及乳用動物養殖場養殖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專職檢疫員檢疫的情況下私自調運和出售動物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四條檢疫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損失的,依照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第十五條跨省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按照甘肅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檢疫審批辦法執行。甘肅省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巡回監督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生產、管理、飼養等環節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對本轄區內的12、規模養殖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調查統計,并制訂出本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年內對規模養殖養殖場(養殖小區)巡回監督檢查計劃,對轄區內的規模養殖養殖場(養殖小區)每月至少巡回監督一次,每次監督檢查人數不得少于兩名。第三條 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監督檢查內容1、消毒設施及消毒方法是否規范;2、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否在有效期;3、防疫制度是否健全;4、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及記載情況;5、動物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況;6、動物強制免疫實施情況,同時檢查所在鄉(鎮)畜牧獸醫站免疫實施記錄;7、動物免疫標識佩戴情況;8、動物調運情況;9、新購買動物隔離觀察情況;10、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及開展情況;11、動13、物是否按不同階段、種類分群飼養;12、養殖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規模養殖養殖場(養殖小區)巡回監督記錄(見附件),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監督人員要規范認真填寫監督記錄,監督檢查結束后要由專人裝訂保管,每季度進行統計匯總備案。第五條 對監督檢查出的問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被檢查監督檢查養殖場(養殖小區)限期整改,如發現違反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及飼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要及時查處。附件: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及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記錄 附件: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記錄年 月 日 市 縣(區)市(州) 縣(區) 鄉(鎮) 村(社)監督單位名14、稱被檢查單位名稱法人(畜主)基本情況姓名: 養殖場(養殖小區):( );動物散養戶:( )動物防疫合格證號養殖動物種類豬( );牛( );羊( );雞( );其他: 養殖動物數量(存欄)種公畜( );母畜( );育肥( );幼畜( )產奶畜( );肉雞( );蛋雞( );其他( )監督記錄內容1、 消毒開展情況:2、 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情況:3、動物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況:4、養殖檔案管理檢查內容:(1)消毒記錄;(2)免疫記錄;(3)用藥記錄;(4)飼料使用記錄;(5)配種、繁殖記錄;(6)疫病診療記錄;(7)動物購銷記錄;(8)無害化處理記錄。5、 動物免疫實施情況:6、動物免疫15、標識使用情況:7、動物調運情況:8、新購買動物隔離觀察情況:9、無害化處理設施及使用情況:10、違法情況:10:處罰情況:11、其他情況:監督人員簽字:監督人員監督(檢疫)證件號:年 月 日動物養殖場(小區)負責人或畜主、動物散養戶簽字: 年 月 日備注:1、本動物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巡回監督記錄一式兩份,一份由監督單位留存,一份交由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保管。2、法人(畜主)基本情況欄如監督對象為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內打;如為動物散養戶,在()內打.3、養殖動物種類欄,括號內打;其他項須填寫養殖動物種類 。4、養殖動物數量(存欄)括號內須填寫具體數量。5、監督情況記錄不涉及到的內容可16、填寫“無”;需要補充的可加頁并簽字確認。甘肅省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動物散養戶生產、管理、飼養等環節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根據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縣(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對本轄區內的動物散養戶進行調查統計,并制訂出年內對動物散養戶開展巡回監督檢查的工作計劃,鄉(鎮)畜牧獸醫站對轄區內的動物散養戶每月至少巡回監督檢查一次,每次巡回監督檢查人數不得少于兩名。第三條 動物散養戶監督檢查內容1、養殖基本條件是否具備。2、圈舍(籠)環境衛生條件是否合格。3、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情況。4、獸藥、飼料的來源及配方。5、對照鄉(鎮)畜牧獸醫部門免疫記錄,監督檢查動物散17、養戶動物免疫實施情況。6、動物免疫標識佩戴情況。7、動物購銷及調運情況。8、動物疫病診治及病死畜禽處理情況。9、繁殖、配種記錄。第四條 鄉、鎮畜牧獸醫站要建立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記錄(見附件),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認真填寫監督記錄,監督檢查結束后要由專人裝訂保管,每季度進行統計匯總備案。第五條 對監督檢查出的問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被檢查的個人予以糾正,如發現違反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及飼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要及時查處。附件: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及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記錄 附件: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動物散養戶巡回監督記錄年 月 日 市 縣(區)市(州) 縣(區) 鄉(鎮) 18、村(社)監督單位名稱被檢查單位名稱法人(畜主)基本情況姓名: 養殖場(養殖小區):( );動物散養戶:( )動物防疫合格證號養殖動物種類豬( );牛( );羊( );雞( );其他: 養殖動物數量(存欄)種公畜( );母畜( );育肥( );幼畜( )產奶畜( );肉雞( );蛋雞( );其他( )監督記錄內容3、 消毒開展情況:4、 獸藥、飼料等投入品使用(管理)情況:3、動物免疫疫苗使用管理情況:4、養殖檔案管理檢查內容:(1)消毒記錄;(2)免疫記錄;(3)用藥記錄;(4)飼料使用記錄;(5)配種、繁殖記錄;(6)疫病診療記錄;(7)動物購銷記錄;(8)無害化處理記錄。6、 動物免疫實施19、情況:6、動物免疫標識使用情況:7、動物調運情況:8、新購買動物隔離觀察情況:9、無害化處理設施及使用情況:10、違法情況:10:處罰情況:11、其他情況:監督人員簽字:監督人員監督(檢疫)證件號:年 月 日動物養殖場(小區)負責人或畜主、動物散養戶簽字: 年 月 日備注:1、本動物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巡回監督記錄一式兩份,一份由監督單位留存,一份交由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保管。2、法人(畜主)基本情況欄如監督對象為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內打;如為動物散養戶,在()內打.3、養殖動物種類欄,括號內打;其他項須填寫養殖動物種類 。4、養殖動物數量(存欄)括號內須填寫具體數量。5、監督情況記錄不涉及到的內容可填寫“無”;需要補充的可加頁并簽字確認。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