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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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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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島市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總 則1.1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明確應急工作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1.2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海洋與漁業系統對本市漁業養殖生產中突發的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2.組織體系及職責2.1組織體系青島市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組織體系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和應急處置力量組成。2.1.1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局局長、市海洋與漁業局辦公室(應急辦)主任、漁政處處長、漁業處處長2、執法支隊分管副支隊長組成。2.1.2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漁業處,作為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執行機構。2.1.3 應急處置力量應急處置力量主要由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地方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2 工作職責2.2.1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一)指導、協調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省海洋與漁業廳、市安3、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二)研究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三)與上級和其他部門成立的應急領導機構相對接,做好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2.2.2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一)收集、匯總并跟蹤掌握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及時向領導小組和上級報告有關情況;(二)負責具體落實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協調、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三)負責指導和協調相關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開展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掌握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四)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力量,指揮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處置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五)整合應急資源,適時調整處置4、方案,指導落實處置措施,力求最佳處置效果;(六)組織、協調、配合做好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調查工作,并提供行業技術支持。2.2.3 應急處置力量服從指揮和調度,積極參與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處置。3.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3.1事件等級根據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政治和社會影響程度,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級)、重大(級)、較大(級)、一般(級)四級。3.1.1 級一次死亡(失蹤)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特別嚴重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3.1.2 級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5、10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3.1.3 級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3.1.4 級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傷的,或造成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3.2 信息處理3.2.1 信息收集市和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漁業應急值班制度,確保通信網絡暢通,及時接收6、核實并傳遞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3.2.2 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接到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核實相關情況并向分管領導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負責將事件向本級人民政府、省海洋與漁業廳報告,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其中,重大事件、特別重大事件在1小時內報告,一般事件、較大事件在 2小時內報告。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故詳細情況時,應首先報告事故基本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進一步核實后及時續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報告全面情況。需要緊急救援時,市、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直接通報海上搜救中心。3.3 應級響應對應事故等級,將應急響應分為四級7、。發生特別重大(級)、重大(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決定啟動級、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大(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決定啟動級應急響應;發生一般(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級應急響應。發生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上一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決定啟動應急響應的,下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同步啟動應急響應。下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由于能力和條件所限不能及時有效處置突發事故時,可請求上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級別的應8、急響應。事故等級確定后,因事件發展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事件響應級別。3.3.1級、級應急響應(1)領導小組組長到崗指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全體成員到位,按照“3.4處置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農業部、市政府、省廳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急響應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和指揮辦公室根據上級指示開展相關工作;(2)與青島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相對接,協調配合做好海上人員搜救、救援工作;(3)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指示精神,分析事故發展態勢,研究應急處置方案;(4)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決定并派出工作組趕赴一線,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3.3.2 級應急9、響應(1)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到崗指揮,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全體成員到位,按照“3.4處置措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2)與青島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相對接,協調配合做好海上人員搜救、救援工作;(3)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副組長或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會議,分析事故發展態勢,研究應急處置方案,決定派出工作組趕赴一線,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4)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現狀、發展趨勢及可能后果進行評估,并向應急處置指揮部提出調整處置方案的建議。3.3.3 級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主任到崗指揮,相關成員到位。指導相關區、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3.4處置措施3.4.1漁業養殖生產海上安全事故(1)接報10、后,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通報海上專業搜救機構,請其調派專業力量趕往救助;(2)指導當事漁業養殖人員開展自救、互救;(3)協調事發水域附近作業漁業船舶參與救助;(4)組織具備適航條件的漁業執法船舶或專業人員趕往事發水域參與救助和指揮;(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與當事漁業養殖人員或附近漁業船舶的聯系,及時了解并向有關方面通報現場情況;(6)對不服從應急救助指揮的漁業船舶,由所在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當事漁業船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3.4.2漁業養殖生產陸上安全事故(1)接報后,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并通報事故發生地公安、消防部門,請其調派專業力量趕往救助;(2)指導當事漁業養殖單11、位開展自救、互救;(3)通知事故發生地應急處置指揮辦公室派工作小組趕往事發地參與救助和指揮;(4)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與當事漁業養殖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并向有關方面通報現場情況;3.5信息發布和上報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應當指定負責人對外發布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事故發生后,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及程序,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3.6響應終止下列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的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可以決定終止應急響應:(1)處置已成功或事件緊急情況已不復存在;(2)當事漁業養殖單位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脅;(3)失蹤者生還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擴展12、反復或加劇的可能。3.7調查與處理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和配合調查組開展調查,有義務向調查組提供相關資料。4.后期處置4.1當事漁業養殖單位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揮漁民組織的積極作用,做好當事漁民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和穩定工作,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4.2當事漁業養殖單位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跟蹤事件后續處理情況,并按規定及時上報。5 總結評估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啟動最高響應級別的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組織總結評估。內容主要包括:(1)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2)事故造成的損失及影響;(3)處置措施13、的有效性;(4)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6.應急保障6.1隊伍與裝備保障6.1.1 市及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本級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的名稱、職責及聯系方式。6.1.2市及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所屬漁業執法船舶的類型、性能、分布、適航能力及通訊方式,并按要求配備救生、救助、消防等裝備器材。6.1.2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通過積極推進漁業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裝備建設,實時掌握本地漁業船舶的類型、性能、數量、分布及適航和救援能力。6.1.3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結合自身實際,組建本地區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加強漁業應急救援力量培訓和演練,不斷提14、高漁業應急救援力量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6.1.4市及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名冊,為應急處置提供人才和技術支持。6.2通信與信息保障6.2.1市及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漁業安全通信網絡的維護運行。承擔應急值班任務的岸臺(站),應向社會公布電臺呼號、工作頻率,實行24小時守聽,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及時、準確和暢通。6.2.2市及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值班電話,明確負責日常應急聯絡的人員,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信息溝通順暢。6.2.3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業應急救援力量數據庫,及時更15、新并向有關部門通報。6.3經費保障實施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所需經費,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保障。7.監督與管理7.1應急預案演練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7.2宣傳教育與培訓各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培訓,廣泛宣傳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知識。7.3獎勵與責任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漁業養殖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不按本預案要求處理養殖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服從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