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物流公司固定資產、財產管理辦法.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75977
2024-12-16
6頁
35KB
該文檔所屬資源包:
冷藏物流公司人事財務行政后勤管理制度流程全套資料
1、固定資產、財產管理辦法主旨:固定資產、財產管理辦法公布。說明:第 一 條:目的: 為使公司各項財產、器具、設備之購置、登記、保管、移轉、 報廢(損)、請修、遣失、讓售等事項之處理有所依據,使 達物盡其用,特制定本辦法。希遵照。 第 二 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之財產包括各單位所有之土地建筑、電氣設備、 通信、檢驗設備、運輸設備、及營運所需之餐廳、客房、醫 療,以及相關設施,事務機器,辦公家俱、雜項購置及其他 設備;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價值在人民幣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辦法管理。 第 三 條:財產管理權責: 1 財產管理部門:負責總理公司財產之增減、異動等登記, 確保實際與帳面相符,并負責本2、公司財產管理之責任,擔 當部門總人司為行政部,分支機構為各分支單位行政部, 未設行政部門者,由其單位最高主管指定單位(或專人) 負責。 2 財產使用保管部門:負責其所使用財產之保管、養護、請 修等工作,并確保該單位使用之財產品名、規格、數量與 帳卡所載相符合。 3 財產會計部門:負責財產采購計劃之審查、財產列管、盤 點、折舊、損耗、報廢、除帳等會計事務,必要時,得參 照監標,監驗等事務,總公司由財務部,各分支機構由其 分支單位財務部負責。 4 各分支機構之財產管理由總公司行政部負責業務督導,其 所列管之財產增減均應依本辦法各條款之規定,報備行政 部備查。 第 四 條:財產之請購: 財產之請購應3、由各財產使用保管部門或財產管理部門填具 (請購單),呈核,購置金額在十萬元(含)以上者,須由 使用部門作用途說明及效益評估報告,依財務作業核決權限 授權規定逐級核準后,方得送交采購負責部門辦理采購。 第 五 條:財產之采購: 依(采購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財產之驗收: 購入之財產應由經辦(請購)單位驗收,必要時由會驗人員 共同驗收,驗收時除應填寫(驗收單)外,另加填(財產增 加單),連同驗收文件,轉財產管理單位列卡后,送交財務 部作財產增加登記。 第 七 條:財產登記: 財產管理單位,應設下列財產記錄卡,以為財產之詳實記錄。 1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但種類相同數量繁多者,得 4、斟酌實際情形采用集體登記于(財產管制卡)上。 2 財產保管卡:以部門為單位,將各單位保管之財產逐一填 列登記。 以上財產記錄卡由各財產管理單位保管,但得視需要,另制一副本存于使用保管單位備查。 第 八 條:非購入之財產入帳作業: 凡財產經由租賃,換進,受贈或由其他單位撥入時,由財產 使用保管單位(或財產管理單位)接收后,填寫(財產增加 單)送交財產管理單位列卡后,轉財務部作財產增加登記。 第 九 條:財產之編號原則: 1 財產編號共九碼:第一、二碼為財產所屬事業部編碼,第 三碼為財產大分類碼,第四碼為中分類碼,第五、六碼為 規格分類(小分類)碼,第七、八、九碼為流水編號。 第 十 條:財產之保5、管: 1 財產取得后,應由財產使用保管單位妥善保管,對使用中 之財產應盡善良管理保管之責任,且不得私自移撥或作私 人用途之使用。 2 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取得后,應向總公司行政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作業,以確保產權之持有。 3 未經分配使用之財產由各財產管理單位集中保管或指定單 位保管。 4 財產之管理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應針對各項財產可能發生 之災害,事先妥為防范以策安全,為避免因發生災害導致 公司重大損失,各財產管理單位應協調總公司行政部按財 產性質向保險機構辦理投保。 第十一條:財產保養及維護準則: 1 各財產保管單位應本著(保養重于修理)的原則,針對所 持有之財產依其需要定期保養及檢修,以確6、保財產之使用。 2 保養依財產之性質及使用情形共分三級,劃分原則如下: 一級保養:由使用人員處理,部門主管督導之基本保養、維護、清潔之事項。 二級保養:由使用保管人依需要申請更換耗材或故障排除。 三級保養:由使用保管部門請修并配合廠商修護事宜。 3 重要設備及精密器材,應將基本保養及點檢事項,在設備 最明顯處標明,或標示于設備卡上,以利有關人員遵守實 施。 4 各項財產基本維護原則如下: 清潔維護:除一般表面清潔外,并應注意機械、馬達、 傅動部位、過濾設備、軸承等部位的清潔。 避免潮濕:隨時保持通風及干燥,并注意防潮處理。 定期油漆:粉刷、防銹處理。 保持潤滑:潤滑方式依設備性能處理,并明確規7、定各項 潤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正確操作程序方法這說明,異常情形隨時調整。 定期保養。 5 各財產保管單位得視各項財產設備性質另訂預防保養辦法 實施,并設置保養卡記錄保養事項。 第十二條:財產之維修: 1 財產需維修時,由使用保管單位填具(財產報修)(損)單 (呈核后)送有關保養維修單位辦理維修,若有更換重要 零件者,應于財產卡上注明。 2 財產如有損壞,除經管人員應調查損壞原因外,原則上應極力設法維修,如確定無維修價值者,方得申請報廢。損壞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當者,應查明責任以懲處。 第十三條:財產之檢查: 財產狀況之檢查由各持有單位依需要訂定,并依下列規定辦 理。 1 定期檢查:每季8、或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2 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后立即辦理。 3 不定期檢查:遇必要隨時為之。 以上檢查由主管及技術人員成立檢查小組,檢查時應盡量周 詳徹底,檢查后提出報告知會各相關單位。 第十四條:財產之移轉、調撥: 各部門(單位)間如因業務需要相互移撥財產者,由移出單 位填寫(財產調撥單)連同財產卡交由撥人單位簽收,并知 會財產管理及立帳單位辦理移動(調)撥登記。 第十五條:呆滯財產處理: 已無用途之呆舊財產應由使用保管單位隨時檢討是否可再作 他用,確無用途之財產應回報財產管理單位,由財產管理單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兩次定期依報廢作業程序呈核后處理 之,凡殘值超過壹萬元或未達使用(法定折舊)年9、限者,應 呈總經理核準后,方得報廢。 第十六條:財產之出租: 各部門之財產非經呈準,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時,應訂定租約或借用契約,有關修 繕、保養之費用,稅捐負擔以及歸還條件,均應于契約上分 別訂明,損失賠償責任亦同。 第十七條:財產遺失: 財產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員如發現所保管之財產缺失時,應即 查明原因據實呈報,如遇竊盜事件應報警處理。并保持一場 狀況留待偵察,并于三日內開列損失之財產清單,連同警察 機關的證明文件呈報后,轉送財務部得理。 第十八條:財產出售: 無用途或可見之未來將不必使用的財產,得由財產管理單位 呈報出售,唯須事先設定底價并經公開出售之程序或議10、價。 出售時應通知財務部開立發票,并辦理除帳。 第十九條:財產之報廢: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財產管理單位將已毀損不堪使用或已無 用途,且無法出售之財產,呈核后得辦理報廢,并通知財務 部除帳,但未達法定折舊年限提前報廢者,應事先照會財務 部,呈報稅捐稽征機關同意后方得報廢。財產遣失、出售、 租(借)出、報廢均應由財產保管使用單位或財產管理單位 填寫(財產扣減單)呈核后,轉交財務部除帳。 第 二十 條:財產之盤點: 1 每月月終由財產使用保管單位依其部門之財產保管卡自行 盤點,如有差異,應通報財產管理單位。 2 各財產管理部門每年應排定每月循環盤點,并于必要時,總務與會計部門隨時抽盤,以確保財產帳載11、及實際數量相符。 3 每年年底配合公司年終盤點總盤一次。第二十一條:獎懲事項: 1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有下列事項者得予獎勵: 因善于保管,使超過使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有 效使用,且有確實事跡認定者。 遇有災害侵襲能妥善防范,使財產免遭損者。 遇有特別事故,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對無用途之財產,能充份轉用,且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各項獎勵除依人事規章適當獎勵外,得由其主管呈報總 經理特別獎勵之。 2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其保管之財產有掉換、盜賣、化公 為私等營私舞弊者,除追究賠償外,并得依法究辦。 3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經同意擅自移轉、 撥借、制作私人器具或挪為私用者,或因過失使財產損壞 者,或損壞未及時報告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4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遣失或毀扣其所保管之財產,除因不可 抗務之因外,得責令其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如無相同財 產,得按使用年限折舊計算之價值照價賠償,其業務上過 失另酌情議處。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理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