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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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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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管理制度
1、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創投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目 錄第一章目的3第二章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3第三章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3第四章工作權限4第五章審計準備5第六章審計實施7第七章審計終結10第八章審計意見和決定11第九章審計檔案12第十章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紀律與法律保護12第十一章獎懲13第十二章附則13第一章 目的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天一創投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第三條 集團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被審計單2、位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集團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二章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第四條 天一創投成立法務審計中心,法務審計中心在天一創投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法務審計中心總監的領導下進行審計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向總裁匯報工作。第五條 法務審計中心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執業技能。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第七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3、員應對其所出具的審計結論負責。第九條 法務審計中心應根據集團年度審計計劃開展審計業務。第三章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第十條 天一創投各職能部門、子集團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均為被審計對象。被審計對象應按審計工作要求,提供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或復印件,并如實介紹相關情況。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包括:財務收支審計、投資及籌資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進行經濟效益審計,以及其他內部審計任務。第十一條 財務收支審計:1) 對集團的月、季、年度會計報告中有關財務收支狀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2) 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3) 審計集團營業收入4、營業成本、稅金、利潤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應繳利稅情況。4) 審查集團公開披露的經濟業務,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是否真實相符。第十二條 投資及籌資審計對集團的基本建設投資、重大的設備更新等項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資進行審計監督。審查集團長期、短期的對外投資以及并購等項目的合理性、投資效果和資金來源的可行性,有無違反集團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第十三條 內部控制審計,即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計劃、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集團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行。1) 審查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分工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5、2) 對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核算和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關聯協議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3) 審計股東權益及股利分配,核實集團的凈資產,查明集團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項公積金的增、減變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章程的事項。第十四條 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審查分析各種資金的占用和周轉情況以及各種經費的使用效益。第十五條 開展各種專項審計1) 對集團各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審計各下屬被審計單位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年度獎懲的兌現,審計集團各級領導離任前的未了經濟責任。2) 對嚴重侵占集團財產,嚴重浪費及其他違反國家和集團經濟制6、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3) 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集團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第十六條 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第四章 工作權限第十七條 在審計范圍內,內部審計的工作權限是:1)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2) 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3) 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4)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5)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7、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主管領導匯報。6) 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集團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7) 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主管領導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8) 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五章 審計準備第十八條 確定審計事項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應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當年的年度審計計劃和集團總部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確定審計事項。第十九條 組成審計組確定了審計事項后,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牽頭,定期組織抽調被審計單位財務人員組成臨時審計工8、作組,并委任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審計項目的實施工作。審計人員應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條 收集資料審計組在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并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審計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下列資料,被審單位不得拒絕:一、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規模、經營范圍等基本概況和資產情況;二、組織機構和管理層人員結構、財務隸屬關系、人員編制情況;三、銀行賬戶、會計報表、納稅鑒定、主要經濟9、指標完成情況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四、會計基礎工作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和工作崗位設置情況及工作情況;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六、公司章程、重要經濟合同、協議、董事會會議紀要等;七、前次接受審計檢查情況;八、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況。第二十一條 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一、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之前,應當根據項目審計的要求和被審計單位情況,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編制總體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計劃。二、總體審計方案是對從審計立項組成審計組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規劃。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方案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方案所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所作的詳細規10、定和說明。總體審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審計事項名稱;(二)審計方式;(三)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策略;(四)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五)預計的審計工作進度、時間;(六)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要求;(七)其他有關的內容;(八)編制總體審計方案的日期。總體審計方案應當由總部法務審計中心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審計事項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三、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具體審計項目的以下基本內容:(一)審計項目名稱;(二)審計目標;(三)審計程序(包括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四)執行人和執行日期;(五)審計工作底稿的所引號;(六)其它相關內容。具體審計計劃11、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定。第二十二條 發送審計通知書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有關部門。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亦可在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時向被審計單位遞交。審計通知書一式兩聯。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一、被審計單位名稱;二、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三、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名單;四、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五、審計機構公章和簽發日期。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提12、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第六章 審計實施第二十三條 聽取情況介紹審計組進駐被審單位后,應向其被審計單位領導說明審計意圖,提出有關要求,并聽取被審單位和財務負責人介紹情況。主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經營規模、范圍、財務管理狀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根據審計事項的要求,審計組應隨時調取有關資料,填寫資料登記表,辦理接收、歸還手續。第二十四條 實施檢查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分工,按照具體審計計劃,可運用詳查、內控測評,抽樣審計、計算、分析性復核、觀察、詢證、監盤以及計算機輔助審計等方法,審查被審計單13、位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表;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審計重點應根據不同的行業和審計種類確定,但一般應放在檢查集團資產的真實、完整、保值、增值的環節上。審計組對曾經審計的單位,應當注意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并可利用經核實后的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成果。第二十五條 收集證據一、審計證據是審計機構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二)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三)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五)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言證材料;(六)14、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其它證據。二、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客觀性;(二)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審計證據具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的相關性;(三)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充分性;(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合法性;(五)調查取證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場。三、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經過審計組組長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簽名或蓋章;審計人員調查取得的其他審計證據,應當注明來源,并由提供者簽15、名或簽章。四、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簽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簽章的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仍可作為審計證據。五、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六、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七、審計組對現金、有價證券的盤點監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取證,以及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16、本。八、審計組對收集的審計證據,要按審計目標的要求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九、審計組應當在編寫審計報告前,對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發現審計證據不足或取證手續不完備時,應及時補充取證或補辦手續。第二十六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一、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二、審計工作底稿應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得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來源和時間等,并附有證明材料。審計人員應當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三、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四、審計人員編制17、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名稱;(二)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時間;(三)審計過程記錄;(四)審計標識及其說明;(五)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初步處理意見及建議;(六)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七)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八)索引號及頁碼;(九)其他說明事項。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減或修改。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證明材料若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六、審計底稿必須要用鋼筆書寫,以便保存。七、審計18、工作底稿應有索引號及順序編號八、相關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簽名。對需要補充和修改的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要求審計人員進行補充和修改。九、審計工作底稿未經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負責人批準,不得向外提供。十、審計組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負責人請示匯報。十一、審計人員結束審計后,應當統一匯總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取證材料清單,由審計組長及編制人員簽名。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第七章 審計終結第二十七條 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19、向派出的審計機構提出的書面文書。一、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后,應將查出問題進行匯總整理,在組內統一認識后向被審計單位主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口頭交換意見,并在口頭交換意見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二、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和報告日期,做到語言簡煉,表達確切,觀點鮮明。內容應當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以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依據。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標題(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二)主送單位;(三)審計報告的內容;(四)20、審計組組長簽名;(五)報告日期。三、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一)審計依據、審計范圍、時間;(二)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和投入的力量;(三)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性質、財務隸屬關系、企業規模、經營成果等);(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五)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六)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四、審計報告中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和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五、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其內容應當完整、結構合理、語言簡練、表述準確、觀點鮮明。21、六、審計組對審計報告初稿應當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送交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負責人審閱。審計組在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前,應當按規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機構;逾期不送,可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七、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問題應當進行核實,并寫出書面說明;認為需要修改或調整審計報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調整。第二十八條審定審計報告一、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提交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并附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審計組對這些意見核實情況的說明。二、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應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22、審核要點如下:(一)審計報告中所提問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依據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引述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適當;(二)處理意見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建議是否切實可行;(三)報告結構是否規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詞是否恰當;(四)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是否進行了核實,有沒有根據核實結果改定審計報告;(五)審計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三、如發現審計報告中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應責成審計組繼續核實、修正和補充證明材料。四、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應將審核后的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交主管審計工作的公司領導審定。其中涉及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還要提交集團總部辦公會議審定。第八23、章 審計意見和決定第二十九條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一、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一下處理:(一)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如有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行為,且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在審計意見書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糾正。(二)對有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二、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后,報請所在總部主管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三、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四、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24、之日起30日內將其執行情況書面報送總部審計機構。 五、對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問題,以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名義向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出具管理建議書。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及處理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 七、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可根據需要在下達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及處理決定三個月內進行后續審計,了解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第九章 審計檔案第三十條 建立審計檔案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法務審計中心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總裁批準,25、不得自行銷毀。第十章 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紀律與法律保護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時應做到:(一)依法審計;(二)忠于職守;(三)堅持原則;(四)客觀公正;(五)廉潔奉公。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嚴守如下紀律:(一)不得濫用職權;(二)不得徇私舞弊;(三)不得泄露機密;(四)不得玩忽職守。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回避原則。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計時,應當向所在部門、單位提出回避申請;內部審計人員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決定。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的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26、一章獎懲第三十五條 集團總部法務審計中心每年對所屬專職和兼職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檔,考核結果作為對內審人員獎罰的依據。第三十六條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內審人員,法務審計中心可專門提請天一創投總裁予以獎勵。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集團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集團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經天一創投董事會批準后發布執行,天一創投法務審計中心負責制訂、修改并解釋。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一創投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