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公司財務總監工作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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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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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公司中高層員工工作細則管理制度管控系統設計方案資料
1、江蘇xx公司 財務總監工作細則財務總監工作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蘇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法人治理結構,確保財務總監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在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江蘇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第二條 財務總監是公司財務負責人,是對公司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二章 財務總監的任免第三條 公司設財務總監一人,財務總監經總裁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第四條 公司財務總監必須專職,財務總監不得在集團公司的控股及參股單位及其下屬公司中擔任2、其他職務。財務總監在本集團公司領薪。第五條 財務總監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第六條 財務總監應具備以下條件:(1) 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益、公司、投資者和員工的利益;(2) 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和現代公司管理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3)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會計、審計、經濟類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曾擔任公司總會計師或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對財會類業務特別精通者可適當放寬或特殊處理);(4) 不至因身體原因干擾、影響其任職工作。第七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但應于二個月前向總裁遞交辭職報告,由總裁簽字同意后報經董事會,待董事3、會批準后離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辭職或在董事會未正式批準前擅自離職等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財務總監應負賠償責任。第八條 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對辭職的審查,應于收到財務總監辭職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正式批復。第九條 財務總監離任必須進行離職審計。第三章 財務總監的職權第十條 財務總監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 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對財務報表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2) 參與審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經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下屬子集團、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3) 參與審定公司重大財務決策,擬定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4) 為公司重大經營性、投資性、融資性的計劃和4、合同以及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方案提供財務決策信息;(5) 參與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 對董事會批準的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7) 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并向總裁和董事會報告; (8) 配合會計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工作;(9) 制定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10) 列席董事會會議;(11) 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 財務總監的責任和義務第十一條 財務總監對下列情況應承擔責任:(1) 因未履行董事會批準的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5、執行情況的財務監督職責,致使公司發生重大損失的;(2) 未履行對公司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職責,造成公司決策失誤的; (3) 財務總監應當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報告,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十二條 財務總監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利謀取私利。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對公司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參與對本公司構成競爭或其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第十四條 除非國家或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財務總監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諾在離職后繼續履行該義務,非經授權,財務總監不得對外披露公司信息。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不得擅自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6、,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設賬戶。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律、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各項規定,因違反以上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應當主動、積極、有效地行使董事會、總裁賦予的職權,對分管工作負主要責任。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應履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第五章 財務總監的獎懲第十九條 財務總監的薪酬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第二十條 財務總監在經營管理工作中,忠實履行職責,為公司發展和經濟效益做出貢獻,應得到獎勵;財務總監因財務監督管理不善,導致公司財務制度出現問題,則由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處罰。具體獎懲辦法另定。第二十一條 財務總監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由董事會制定,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接受中國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約束,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此前公司的相關管理規定,凡與本工作細則有抵觸的,均依照本工作細則執行。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