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制造集團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貨幣資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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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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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制度制度之貨幣資金 母子公司管控體系制度匯編之浙江xx集團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貨幣資金服務單位: 上海xx管理咨詢公司xx控股集團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xx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本公司擁有的庫存現金、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第三條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貨幣資金收支與記賬的崗位分離;貨幣2、資金收支的經辦人員與貨幣資金收支的審核人員分離;支票(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的保管與支取貨幣資金的財務專用章和負責人名章的保管分離。第四條 公司副總以上財務負責人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第二節 分工與授權第五條 公司總部和各下屬單位的財務部門要設置如下崗位:(一)出納員崗位,負責保管本單位的庫存現金,保管銀行支票等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保管內部收款收據和本人名章,辦理貨幣資金的結算和收付業務;(二)設置貨幣資金核算崗位,負責審核貨幣資金收支的原始憑證,填制有關會計憑證、登記有關會計賬薄,對貨幣資金的賬薄記錄和實際金額進行核對;(三)設置貨幣資金主管崗位,3、負責領導、組織本單位的貨幣資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出納員名章之外的所有與貨幣資金收付有關的印章。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薄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個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第六條 公司總部和下屬各單位應當配備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合格人員,分別擔任貨幣資金業務的各個崗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并且要定期實行財務部門內各崗位之間的輪換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第七條 貨幣資金支付的批準權限按責任大小進行授權。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有權批準支付與本部門職4、責有關的1萬元及以下的貨幣資金,超過1萬元必須由主管的副總經理(副書記)批準(或授權財務部經理、副經理批準),50萬元以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或授權財務部經理、副經理批準),200萬元以上由管理層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后批準,1000萬元以上必須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審批人應當根據上述貨幣資金授權批準權限的規定,嚴格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范圍。對已支付的貨幣資金建立以 “誰批準,誰負責”為原則的責任追究制度,批準人要對由本人批準支付的貨幣資金負責任,以防范貨幣資金風險,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各分公司、事業部可以參照上述授權標準,結合本單位各級負責人的責任大小和其他具體情況,自行擬定5、本單位的批準權限并報公司總部備案。第八條 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批準方式為書面方式,批準人必須在付款通知書上簽字批準方能生效,批準人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準限額之內委托本單位的貨幣資金主管人員代理批準手續,但批準人回來后要立即補辦批準手續。第九條 簽字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通知書首先由本單位財務部門的貨幣資金核算人員或貨幣資金主管人員(財務部經理)對貨幣資金的用途和批準權限進行審核,對超越支付范圍和批準權限的,審核人員有權拒絕受理或要求補辦手續,批準人拒不配合的,審核人員有權向批準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貨幣資金支付通知書經審核正確無誤后,由審核人員在通知書上簽字,然后交出納員填寫有關支付憑證,6、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審核人明知付款通書超出支付范圍或有越權批準行為而簽字同意支付,或出納員按沒有審核人簽字的付款通知書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以失職論處,并對由引起的不良后果負連帶責任。第十條 公司總部和下屬各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資料。(二)支付批準。批準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批準人應當拒絕批準。(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7、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合同或證明資料是否完備有效,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由復核人在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書上簽字并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并經復核人員簽字的支付申請,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第十一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第三節 實施與執行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的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0元人民幣,各分公司5000元人民幣。出納員每天工作結束前應盤點庫存現金,編制“現金盤點表”,并與現金日記賬的余額核對一致,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在當8、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銀行,否則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納員和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承擔。第十三條 公司總部和各分公司必須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要優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以及確實無法辦理轉賬結算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才可以用現金支付。第十四條 取得的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本單位職工、其他單位和其他外來人員需要借出貨幣資金,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督促及時還款或報賬以結清借款,公司員工實行前帳不清,后帳不借,借款期限超過1個月不履行還款或報賬義務且無正當理的,按所借9、金額從本人的工資中扣減,其他單位和其他外來人員所借款項由批準人在10天內限期追還,超過限期仍無法追還的,按所借金額從批準人的工資中扣減。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一經發現,應立即將出納員調離崗位,由出納人員補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貨幣資金,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賬。第十六條 貨幣資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憑據。取得貨幣資金收入要開具發票或內部收款收據等合法的憑據;貨幣資金支出要取得發票或內部收款收據、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特殊行業專用收款收據等合法的憑據;如有與貨幣資金收付相關的合同、協議等證明資料,10、應附在會計憑證之后。第十七條 要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要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每月的貨幣資金收付憑證由出納員登記日記賬并連續編號后交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并裝訂成冊,在貨幣資金收付憑證裝訂成冊之前,其余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翻查。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不準出借或出11、租賬戶,為他人套取現金。出納人員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賬戶為他人套取現金的行為,一經發現,應立即將其調離本崗位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貨幣資金核算人員應當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企業銀行存款賬面調節余額與銀行存款對帳單余額相符。如調節后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上報處理。第二十條 要經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盤點庫存現金,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進行相應的處理。第二十一條 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應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關人員核對銀行賬戶、盤點庫存現金,保證本單位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如不相符,應組織有12、關人員及時查明原因,進行相應的處理,否則以失職論處。第四節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內部控制第二十二條 購買貨幣資金結算票據由出納員提出申請并負責購買,由財務部門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批準,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設置專門的備查薄進行登記管理,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貨幣資金結算票據由現金出納員負責保管,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進行檢查監督;出納員對領出的空白票據必須進行登記并由領用人簽字確認,并對領出的空白票據的用途進行跟蹤監督,催促領用人及時交回票據存根或回單,收回空白票據存根或回單并經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審核其支付金額和用途正確無誤后,出納人員應注銷領出的空白票據;票據的背書轉讓由貨幣資金主管人員批準,已背書轉讓13、的票據要由貨幣資金核算人員在備查薄上登記并注意掌握其動向,直到該票據兌現為止。第二十三條 要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貨幣資金主管人員保管,出納員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由一個人保管支付貨幣資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第五節 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對本公司、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二十五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一) 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二) 貨幣資金支付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14、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付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三) 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四) 銀行結算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五)隨機檢查庫存現金的賬實相符情況。(六)貨幣資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憑據。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要求被檢查單位糾正和完善,發現重大問題應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后發布執行,集團公司財務中心負責制訂、修改并解釋。此前有關集團公司對控(參)股公司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