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業安全生產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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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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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業產品開發生產安全設備管理制度工作職責資料
1、獎勵與處罰第一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第二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第三2、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第四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第五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六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七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3、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第八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并處行政處分。第九條 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并組織實施)。第十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4、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第十一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5、;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3.死亡。第十二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第十三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6、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第十四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7、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并處行政處分。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8、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第十五條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第十六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第十八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