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潔公司加盟連鎖店商品供給契約解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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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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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瑪潔公司加盟連鎖店規章制度(一)基本理念第一條 本加盟店是依協業與分業的原則,運用近代小組織的連鎖店以實現加盟店的經營合理化,同時真正能做到充分滿足消費者所要求的店鋪為基本理念。(二)目 的第二條 本規章是訂定加盟店組織活動,經營合格的零售對加盟店本部(以下稱本部)的權利義務,加盟店的營運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與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等。(三)組 織第三條(1)為統轄本事務,在企業公司內設置“加盟店本部”,并得設各種委員會,以籌謀業務的發展。(2)(本部)“”商號、商標的登錄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組織的維持發展的運營方式、制度、規約,以管理統轄全體加盟店。(3)(加盟店)店鋪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2、事實上的商圈內,有獨占(或優先的)營業的權利,但須在所定的整體經營體制(和店鋪形態)下,遵從本規章負有誠實經營的義務。(4)(委員會)關于加盟店的營運咨詢,在本部設置營運委員會,由本部從加盟者中指名擔任委員構成,并遵從另定的委員會規則營運。(四)加盟資格第四條 加盟店的加入資格,規定如下:(1)與既加盟的會員主要商圈競爭。基準在公尺以上的離間距離(或在買賣關系,人口每萬人設一店鋪)為原則,至于有無競爭關系則由本部認定的。(2)要具備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鋪規模。銷售場所面積及售貨金額的最低標準訂定:面積:坪以上;每月營業額萬元以上。(3)不得加入與本部實質上有競爭關系的其他連鎖組織。(4)加盟者本身3、及能代替的適任經營者,必須專心經營。(5)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誠實經營并接受本部的經營指導和援助。(6)對于本規章要全面贊同,并全面參加本部為加盟店所舉辦的共同活動。(7)經常要提出經營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動、積極為經營合理化努力。(五)加盟條件第五條 有前條資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條件如下:(1)使用“”的統一商號、商標,在店鋪安裝所訂的招牌、標識。(2)加盟店應向本部繳納加盟金萬元,此項加盟金不予退還。(3)要接受本部的業務培訓。(4)與本部締結加盟契約,并于契約書上蓋章。(六)基本權力。第六條 加盟店基本權力如下:(1)使用“”的商號商標經營店鋪。(2)使用“”的商標作廣告宣傳活動。(3)經銷本4、部組織獨自開發的商品。(4)施以內外包裝的統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5)接受本部的經營技術指導,并按本部的指導要領營業。(6)接受經挑選的統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給,并使用訂定的訂貨手冊。(7)參加本部統一舉辦的宣傳廣告,促進銷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動。(8)接受有關店鋪的新設、改裝的專門技術指導。(9)參加本部計劃的教育訓練。(10)接受經營計劃的策定及指導。(11)接受提供必要的情報。(七)確保加盟店的利益第七條 為增進加盟店的效益及確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獨有銷售技術。(八)商品計劃第八條 為確保前條的利益,下列事項由本部統一計劃、指導實施。(1)商品構成計劃。(2)商品陳列計劃。(3)毛利計5、劃。(4)銷售促銷計劃。(5)廣告宣傳計劃。(6)進貨補給計劃。(7)其他關于店鋪管理計劃。(九)商品供給第九條 商品供給方法訂定如下:(1)加盟店經銷貨品中,至少有百分之以上貨品要向本部進貨,以達進貨集中化。(2)商品的供給,原則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統配給。第壹拾條 有關提成計劃內容如下,提交“商品計劃委員會”統籌研究的。(1)獨自開發共同商標的商品。(2)加盟店屯積庫存商品的調配周轉。(十)支付貨款第十一條 每月1日至月底所進的貨款,于次月5日以前匯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銀行,或將支票寄至本部。(十一)退貨的處理第十二條 由本部所供給的商品及物品類,原則上不予退貨。但有下列的情形時,調換產品6、。(1)本部承認的退貨期限內的特定品,但退貨所需的運費及其他損失,如本部無過失。其費用由加盟店負擔。(2)本部擬訂銷售計劃指定商品的配額,在本部所承認的一定期間內不能售出時,此時也準用前項協書的規定。(3)前項退貨商品貨款的支付,應依前條的所定每月份結算。(十二)本部營運費用的分擔第十三條 加盟店對于本部的營運費用應依下列方法分擔:(1)會費每月元。(2)每月向本部進貨金額的%。(十三)特定費用的負擔第十四條 依前條負擔固定的營運費用外,加盟店應依下列基準,逐項分擔為連鎖事項的費用。(1)共同廣告經費實費或分擔。(2)共同特賣經費實費或分擔。(3)各項活動經費實費或分擔。(4)調查、教育經費實7、費或分擔。(5)店鋪、廣告陳列品的設計及物品的費用實費。(6)其他特別指導援助的經費實費。(十四)保守的機密第十五條 加盟店對于本組織的計劃、營運、活動等的實態及內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別對下列事項保守重要機密,如違反時,其所發生的損害,應由當事人負賠償之責。(1)經銷商品及物品類的采購廠商、價格、進貨條件。(2)加盟店的詳細經營內容,特別對進貨、銷售、資金的計劃具體內容。(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項。(十五)禁止事項第十六條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為:(1)從本部進貨商品,提供給非加盟店。(2)加入本組織以外的同業連鎖店。(3)毀損本組織的名譽。(4)將本部所送的文件、情報無正當理由提供他人。(十六)8、契約解除第十七條 有下列各項事由時,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約。(1)加盟店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前條的規定時。(2)加盟店的經營虧損,繼續虧損六個月以上,經“紀律委員會”判斷無法改善經營狀態時。(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經營者申請破產,或受強制執行或執行保全處分或拒絕往來處分時。(4)與加盟店的經營者有關的加盟店發生經濟糾紛,因而加盟店的經營會受大影響時。(5)對本部的債務履行,雖經勸告,仍不履行時。(十七)除 名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由時,本部得將該加盟店除名:(1)對本規定有重大違反時。(2)明顯妨礙本組織的信用時。(3)妨礙正常的連鎖營運時。(十八)退 會第十九條 加盟店無論何時,均可退出本連鎖組織,而解9、除加盟契約,但至少應于三日前,以書面通告本部。(十九)契約解除后,應處理的事項第二十條(1)遵從本部指示,將店鋪內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稱撤除或抹消。(2)遵從本部指示,將經售商品目標、價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還。(3)本部指定的商標商品應予回收,其回收價格應服從本部的查定。(4)對本部或其他加盟會員的債務要立即償還。(5)實施上列各項所需一切費用,由加盟店負擔。(6)由于解除契約,發生具體損害時,應予賠償。(二十)規章的修正第二十一條 本規章的修正,須經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議通過的。(二十一)附 則第二十二條 關于加盟店的營運,本規章或另訂的各種規則無規定時,即依據本部斟酌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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