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貝石化公司動火作業提級管理制度及用火人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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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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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化有限公司動火作業提級管理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公司區域內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3、燒烤煨管、熬瀝青、炒沙子、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4、生產區域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等;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6、在生產區域使用非防爆的電器。第三條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樣式附后)。第四條 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特殊2、用火,一、二級用火,固定用火。(一)特殊用火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輸送管線、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2、 星期天,節假日期間生產裝置一般不安排用火,如果確需動火,則火票升級,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3、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如果確需動火,則火票升級。4、涉及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二)一級用火(不涉及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1、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2、各類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物料裝卸站;3、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與機房;4、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3、裝卸區等;5、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6、危險化學品倉庫;7、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廊。(三)二級用火1、停工檢修后,經過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者;3、全廠的系統管網區;4、備件倉庫、車庫;5、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6、工業污水場、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動力站、減溫減壓站。(四)固定用火可在公司區域內,沒有危險的區域,可劃出固定用火區,設立圍欄,訂出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和監督。第五條 用火作業的審批1、特殊4、用火作業的審批特殊用火作業由申請用火部門(裝置)提出申請,并由生產部召集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用火。2、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必需由工藝人員對用火部位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經分析人員對動火設備、管道、環境等進行爆炸氣體檢測合格后,工藝班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然后申請用火部門(裝置)的工程師或以上領導會同作業單位工程師或以上領導,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派專人進行落實,然后各自部門副主任以上領導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由安環科專職安全人員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再由分管5、副總審批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用火,應由申請用火部門(裝置)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并由安環科召集相關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再由分管副總審批后,方可批準用火。3、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工藝人員對用火部位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工藝班長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然后申請用火部門(裝置)的工程師或以上領導會同作業單位區域工程師以上領導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派專人進行落實,然后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由安環科專職安全人員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再由安全科負責人審批后,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6、4、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部門(裝置)提出申請,報安環科審查,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固定用火區應有明顯的標志。5、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由申請用火部門及作業部門的工程師以上領導,在動火票上根據各自工作范圍,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具體措施后面的“”劃“”,并安排專人落實其中條款的簽字,見各級動火票。6、作業票上各項簽字均需本人親自執筆,其他人員嚴禁代簽。7、動火之前,施工單位隊長及以上級領導,必須要對動火作業中的安全問題向電焊工進行交底,并在動火票上簽字確認。8、動火作業由工藝人員出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在動火票上簽字,如果工藝交接班時動火作業未完成,則由工藝班長交接動火作業單后,繼續指派7、監護人員,新的監護人也要在留存的動火票上簽字。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用火管理范圍內施工用火作業,應由公司負責施工主管部門向動火所轄區域部門提出申請,由所管轄區域部門(裝置)的專業技術負責人會同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及施工單位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派出監護人員并按用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第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特殊用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固定用火點每月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檢查認定一次。第八條 用火化驗分析1、特殊用火、一級、二級用火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2、用火分析工作由公司中心化驗室的專業分析人員完成8、,出具檢測報告單,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3、采樣分析在用火前半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根上。化驗分析合格后,半小時內必須動火,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小時。如出現超過1小時用火的情況,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間斷作業超過1小時,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4、每日動火前必須經過動火分析,特殊動火要隨時進行分析。5、用火化驗分析標準: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指標為小于或等于0.2%為合格;第九條 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9、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殊用火和一級用火;2、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或錯口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3、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4、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5、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10、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6、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動火點下方不得有氧氣瓶、乙炔瓶。8、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到裝置外的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10、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11、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11、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12、進入設備等密閉空間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設備(密閉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1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作廢。第十條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公司及部門領導、安全和技術12、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第十一條 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和權限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第十二條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13、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要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如果有急事確需離開現場需停止用火,暫時收回用火人的火票,當監護人回來后方可重新用火,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時由監護人實施全程錄像。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助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部門領導。第十三條 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1、特殊用火、一級用火和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2、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14、,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裝置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準超過3處。第十四條 用火作業界限劃分1、外委用火時 (外來單位參照第六條),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2、不同部門到另一部門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動火所轄區域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動火項目所屬部門在相關部門欄簽字,用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審查會簽,并由雙方部門共同落實防火措施,由用火所在區域部門派1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3、在裝置內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用火作業許可證必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用火作15、業許可證“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必要時加派用火監護人;4、公用系統管廊:對在管廊物料管線上的用火,由動火管廊區域所屬部門負責監護,在外管廊環境區域用火由用公用車間派人監護。第十五條 生產裝置、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電氣部可根據批準合格的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作業時,必須執行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公司安環科存檔;第二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第四聯為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表示;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特殊用火作業許可證、一級用火許可證、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都由安環科存檔;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生產部協調裁決。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安環科負責解釋。附1 動火作業票附2 動火作業實施方框圖 *安環科 2016年08月22日編制 審核 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