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貝化工廠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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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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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車間。3 職責與分工主管部門:安環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為本制度的執行部門。4 內容與要求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4.1.1.1 閃點28的液體;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4.1.1.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4.1.1.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2、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4.1.1.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4.1.1.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4.1.2.1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4.1.2.5助燃氣體;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4.1.3.1 閃點60的液體;4.1.3.2 可燃固體。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4.2.1 在動火3、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4.2.2 動火項目4.2.2.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4.2.2.3 烘烤、熬瀝青、炒沙等;4.2.2.4 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部長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4、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環科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4.4 三級動火的范圍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5、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6、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7、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8、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9、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10、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4.9 動火審批權限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安環科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4.9.2 一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安環科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環科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環科有權11、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反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反動火規定的施工單位或個人將嚴肅處理。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12、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