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專科醫院醫療核心管理制度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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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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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質量護理十三項核心管理制度
1、醫療核心制度一、首診負責制度1、首診負責制是指第一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或科室對其所接診病人,特別是對急、危、重病人的檢查、診斷、治療、會診、轉診、轉院等工作負責到底的制度。2、首診醫師除按要求對病人進行病史采集、體格檢查、必要的輔助檢查之外,并做好相應記錄,對診斷已明確的病人應及時治療或收住入院;3、如遇危重病人需搶救時,應迅速送到搶救室,組織人員進行搶救;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請上級醫生診治;診斷明確須住院治療的急、危、重病人,必須收住入院,如因本院條件所限確需轉院者,按轉院制度執行,并向患者、家屬或護送人員解釋清楚。4、若發現本專科不能處理的問題時應及時請有關醫院專家會診,必要時轉院治療,2、并向患者、家屬或護送人員解釋清楚;若有本專科相關的疾病應負責隨診,繼續協助治療。5、對不執行首診負責制發生醫療差錯、事故、醫療糾紛造成醫院經濟損失,對當事人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1.住院患者須有固定醫師負責,實行住院醫生、主任(副主任)醫師三級負責制。上級醫師查房,下級醫師必須參加。科主任查房,護士長和有關人員應參加。科主任、主任醫師(副主任)查房每日不少于1次,主治醫師每日查房不少于2次,住院醫師對所管理病員每日至少查房2次.2.查房前醫護人員要做好準備工作,如病歷、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用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要自上而下逐級嚴格要求,認真負責。經治住院醫師要報告簡要病史、目3、前的病情并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主任(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根據情況做必要的病情分析并下達指示。3.為了對住院病員實行保護性醫療,所有住院病員的病例討論、病情分析等均應在醫師辦公室或會議室進行,病員及家屬不應參與。4.對危重病員,住院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請示上級醫師檢查、處理。5.查房內容:(1)科主任、主任(副主任)醫師查房:審查和決定急、危、疑難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診斷及治療計劃,抽查醫囑、病歷、護理質量并聽取各級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工作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及介紹本學科專業領域的新進展和新成果。(2)主治醫師查房:對所管病員進行系統查房。系統了解所管住院患者的病情變化4、,進行系統的全面的物理檢查,檢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對新入院、重危、未明確診斷、治療效果不好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討論,確定治療方案;聽取患者對醫護人員的意見;指導下級醫師實施各項特殊治療操作,每周進行一次教學查房。檢查下級醫師病歷、醫囑執行情況及診療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簽署會診、特殊檢查申請單;審查特殊藥品處方。對本組患者的診治負責,48小時內做出入院診斷,決定患者的會診、轉科、出院、轉院;檢查出院患者,審批患者出院,提出患者的最后診斷及出院后注意事項。對危重、疑難患者和遇到重大問題時,及時報告主任(副主任)醫師。(3)住院醫師查房:檢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況,及時掌握患5、者病情變化,對危重患者要隨時檢查處理,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對新入院、危重、疑難、待診斷的患者都要重點巡視,根據各項檢查結果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檢查、治療意見。檢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必要時給予臨時醫囑,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護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見。落實各項檢查,一般檢驗項目應在入院三天內完成,結果有異常須分析原因,做出相應處理并報告上級醫師;三、病歷討論制度(一)臨床病例討論制度1.各科室定期組織臨床病例討論,疑難或典型案例由臨床科室提出討論申請,報醫務科組織臨床病例討論會。2.提出臨床病例討論會申請的科室必須事先做好材料的整理,并以書面形式發給參與討論的人員。3.參加討論人員在討論前應查閱病歷6、資料、檢索文獻資料、準備發言意見。4.病例討論會由經治科室主任或二線醫師主持,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分析意見。會議結束時由主持人作總結。討論記錄納入病歷歸檔。(二)出院病例討論1、科室定期組織出院病例討論會,作為出院病歷歸檔的最后審查。由科室主任主持,所在科室的醫師、護士長醫師參加。2、討論內容如下:(1)記錄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2)病歷是否按規定順序排列:(3)審查出院診斷和治療效果:(4)是否存在問題,取得哪些經驗教訓。(三)疑難病例討論制度1、入院一周未確診或治療難度大者,應進行疑難病例討論,以明確診療方案。2、討論前主管醫師應完善相關輔助檢查,準備好病歷7、資料,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前發出通知。3、科內討論須由科室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主持,主管醫師匯報病史及需要解決的疑難問題,4、各級醫師在討論前應熟悉病史和診療經過,檢索相關文獻資料,討論時發表意見。5、疑難病例討論包括病情分析、診斷意見、檢查意見、治療方案、療效分析以及預后的評估。討論后主持人總結發言。6、討論記錄應簡明扼要記錄參加討論人員的主要意見以及最終診斷、治療意見。討論情況在病歷和專用記錄本上記錄,討論記錄由主管醫師書寫,主持人審閱并簽名,同時應及時實施討論意見。7、討論記錄納入病歷歸檔。8、對科內討論不能明確診治方案的患者,應上報醫務科,申請醫院內擴大會診。(四)死亡病例討論1死8、亡病例,應在死亡一周內討論,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后進行,但不遲于2周。由科主任主持,科內醫護和有關人員參加、2.死亡病例討論由科室主任主持,主管醫師匯報病史,參與搶救的科室和醫護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參加。3死亡病例討論內容:由經治醫師報告病史及診治經過,參加搶救的醫生介紹搶救經過,總結診療過程中的經驗及教訓,對死亡原因進行討論,總結搶救經驗。4.討論記錄包括討論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的姓名和職稱職務、病例摘要、病情變化經過、搶救經過、死亡時間、死亡診斷及死亡原因等,討論情況計入病歷和專用記錄本上,記錄者簽名,科室主任審簽。如有醫療糾紛的死亡病例,應上報醫務科及業務院長,討論時業務院長9、或醫務科派人參加。四、危重患者搶救制度1.遇危重患者必須立即搶救;各科搶救工作應有科主任、護士長負責組織和指揮,對重大搶救需根據病情提出搶救方案;需其他科室協助搶救的患者應及時報請醫務科、護理部;2.對危重患者搶救必須嚴格執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度、急會診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延誤搶救。搶救時嚴格遵守三級醫師負責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3.為保證搶救工作的順利進行,搶救器材及藥品必須齊全完備,定放置地點、定人員管理、頂起檢查消毒與維修,值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各種器械、儀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搶救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證應急使用;4.參加搶救的人員必須全力以赴、分工明確、緊密配合、堅守崗位、聽從指揮,嚴格執行各10、項規章制度。醫師未到之前,護理人員應根據病情及時測量生命體征、建立靜脈通道、給氧、吸痰、進行心肺復蘇術、止血等,并及時提供診斷依據。5.嚴密觀察病情,詳細及時記錄,用藥處置要準確,對危急病人應就地搶救,待病情穩定后方可移動;6.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對制度,24小時專人留守,對病情變化、搶救經過,各種用藥要詳細交代,所有藥品的空安瓶必須經過二人核對后方可棄去,口頭醫囑在執行時,應加以復核;7.及時與病人家屬及單位聯系,及時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及預后,簽發病危(重)通知書。8.搶救完畢,除做好記錄、登記和消毒外,必須做好搶救小結工作。五、會診制度1.科內會診:凡遇疑難病例需要會診者,由經治醫師提出11、,科主任應及時組織科內會診,并做好會診前準備。會診時,經治醫師介紹病史,提出會診要求,并做好會診記錄。會診醫師應對傷病員詳細查體,結合有關檢查資料,綜合分析,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應進行小結,對會診意見應認真組織實施。2.院內會診:疑難病例經科內討論未能解決需要多顆共同會診時,須由科主任提出,并確定會診時間,報醫務科備案。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經治醫師做好會診記錄。3.院外會診:本院不能解決的重危、疑難及非本專業的病例,由科主任提出,提交會診申請報醫務科批準后,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系會診事宜,商定會診時間。會診申請前應征求患者家屬意見。會診由科主任主持,遇有重要會診,12、由院領導或醫務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亦可由科主任派醫師攜帶病案資料,陪同傷病員去院外會診。會診后的診治計劃應該由科室主任確定并組織實施,派出醫院同意會診申請函和會診記錄納入病歷存檔。會診醫師資格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規定,及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4.急會診:病情危重者經請示本科二線以上醫師后邀請相關專科急會診,急會診可以口頭或電話直接請求會診,后補寫會診申請單。被邀請急會診的科室,及時到達會診現場。專家外出會診管理制度:1.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我院醫務科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2.醫務科負責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13、案,登記醫師外出會診情況及會診處理意見。醫師凡未經醫務科同意,不得擅自外出會診。3.邀請會診的醫院,需想我院傳真會診邀請函,經我院醫務科同意,有關資料備案后,由醫務科通知科室負責人委派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具備相應診療經驗的二線醫師前往會診。如遇患者病情危急,需緊急搶救的可電話向醫務科提出會診邀請,待會診結束后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4.醫務科接受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需要時經主管副院長批準。5.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6.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14、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7.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8.會診結束后,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4小時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9.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醫務科給予協助處理。10.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中山市物價局規定執行。邀請醫療機構支15、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我院財務科,醫務人員不準私自向患者收取或截留會診費。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醫療安全制度一、醫療安全管理制度1.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2.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嚴格執行人員、技術準入管理制度。3.對急危患者,應當采取經濟措施進行診治。4.各科室對毒、麻、精神藥品嚴加管理,按制度用藥。5.各科室對科室的醫療設備、電源、氧氣要定期檢查維修,嚴格按照規程操作。6.各科室對消防設備定期檢查16、。7.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8.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恪守工作職責,嚴防醫療安全事件發生。二、醫療安全事件報告制度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安全事件、可能引起醫療安全事件的醫療過失行為,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報告內容包括:(1)發生科室;(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4)醫療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5)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6)患者或患方的要求;(7)醫務科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分管領導報告。2、17、醫院發生或發現醫療安全事件后,應及時向中山市衛生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1)醫院名稱;(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4)醫療安全事件發生的時間、經過;(5)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6)患方的要求。三、醫療差錯及事故登記報告制度1.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借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分管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1)發18、生科室;(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3)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4)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5)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6)患者或患方的要求;2.醫療差錯或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和防范措施。3.問題發生后先由科內負責組織討論、處理,必要時醫務科予以協助解決。4.如形成糾紛,科內指定專門人員接待家屬。5.相關負責人和所屬科室應寫出今后整改措施,送醫務科備案。6.各科室都應建立差錯事故登記本,對所發生的差錯事故應定期討論,總結教訓,做好記錄,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7.如需提交醫院醫療19、事故鑒定委員會討論的事項,由科室負責提供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確切,并附有科室的討論意見,交有關部門按醫院規定執行。四、醫療糾紛預警制度為了進一步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增強主動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缺陷、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和因此而產生的醫療投訴及醫療糾紛,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如下醫療糾紛預警制度。醫療糾紛警示范圍在實施診斷、治療過程中,發生任何“作為”與“不作為”的醫療事件,無論患者與家屬有無投訴,都是醫療糾紛的警示范圍。醫療糾紛警示分級根據診療過程中責任人實際造成的影響醫療糾紛的缺陷性質、程度,將醫療糾紛警示分為三級。一級醫療糾紛警示:1、未及時完成入院首次病程記錄、病歷20、各種侵入性操作術前記錄(術前診斷)、術后記錄;未及時簽訂各種重要的醫患協議書及書寫影響病案內涵質量的重要醫療文獻內容;2、未及時查房,連續兩次以上,患者有投訴,但未發生醫療缺陷后果(一下簡稱后果);3、在診療過程中,有一定缺陷,但無后果;4、各種醫療操作不當或不成功,患者投訴但無后果;5、其他未引起后果,但有患者投訴的診療行為。二級醫療糾紛警示:1、超過24小時未完成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各種侵入性操作術后記錄等重要醫療文件,或超過6小時未補記搶救記錄,可能釀成醫療缺陷或醫療糾紛投訴;2、非特殊、疑難病人,未及時確診(超過72小時)或未及時確定與更正、補充治療方案,延誤治療,造成患者投訴;21、3、三級查房不及時,特別是上級醫師查房不及時,造成患者投訴;4、經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鑒定或法院判決雖未構成醫療事故,但有一定的過失或差錯;5、一年內,被二次一級醫療糾紛警示。三級醫療糾紛警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為醫療事故;由于各種“不作為”因素,釀成醫療糾紛,責任人過失嚴重,雖未認定醫療事故,但影響惡劣,造成醫院聲譽的損害;由于責任人的過失,造成醫療缺陷,經調解,給患者經濟補償的;一年內,二次被二級醫療糾紛警示。醫療糾紛警示責任者處罰程序凡發生醫療糾紛投訴的科室,24小時內由醫務科立案,調閱病歷,下達醫療糾紛投訴通知單;在調查取證及院有關人員討論后,根據情節及責任,分別給予不同級別的醫療糾紛警示;在發出醫療糾紛警示的同時,由醫務科對責任者下達醫療缺陷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與責任者簽定限期整改醫療缺陷協議書存檔;被三級醫療糾紛警示的責任人,必須在接到警示通知的當天到醫務科接受“警示”談話,根據談話后本人的表現,一周內給予處罰;醫療糾紛警示處罰分為通報批評,建議取消評優資格:扣發月(季、年度)獎,技術職稱低聘,離崗待聘,追償經濟責任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