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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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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定義和范圍1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購管理2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3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4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5第七章 報廢處理6第八章 附則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第二章 定義和范圍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2、,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3. 需要特別防護。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購管理第七條 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第九3、條 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第十條 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采購部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第十一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產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估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第十三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4、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第十四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安全消防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第十七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5、第十八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第十九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第二十一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害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6、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第二十三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第二十五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第二十六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7、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第二十七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第二十九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第三十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第七章 報廢處理第三十一條 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第三十二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采購部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全環境保障部、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聯系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責任人員,公司視情節給予50-500元處罰。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