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食品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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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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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食品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規范明火、登高、進入受限空間和臨時電氣線路敷設的安全管理,杜絕危險作業中存有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包括進廠施工單位)明火、登高、進入受限空間和臨時電氣線路敷設作業。 三、職責 1、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解釋。 2、 公司各單位(包括進廠施工單位)負責執行實施。 四、安全管理內容 (一)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1、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向分公司安全員或兼職人員申請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公司相關人員簽字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2、動用明火作業,必須把動火現場及周圍可燃物品清理干凈,做好防護,確保動火2、范圍無安全隱患。 3、在進行明火作業時,現場要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監護。 4、動火作業結束后,要進行現場檢驗,確認火種已熄滅,再留守察看30分鐘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嚴禁擅離職守。 5、動用明火作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并熟知各項防火安全規程,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內操作,作業現場始終要有專人看護。 6、電、氣焊工必須嚴格按焊割安全要求進行作業,操作人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7、盛裝易燃易爆和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在沒有進行嚴格的清洗、蒸脫、抽空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不能進行焊割作業。 8、禁止使用破損的焊割工具和連接氣管,氧氣瓶、乙炔瓶應保證直立放置,并有防傾倒措施,一切焊割作業器3、材不得與油脂或帶油的物品接觸。 9、在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露天進行焊接或氣割。風力在5級以下3級以上進行露天焊接或氣割時,必須搭設擋風屏以防火星飛濺引發火災。 10、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進行焊割時,應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1、嚴禁在可燃蒸汽、粉塵、氣體等易燃易爆的場所動用明火。 (二)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1、凡在離地面2m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登高作業,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執行。 2、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恐高癥及近視眼患者,禁止登高作業。 3、登高作業須由作業單位辦理登高作業申請,并由專人做好作業現場安全監護,經分公司安全員或生產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 4、高4、處工作用的腳手架或吊架須能足夠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的重量,并在作業人員活動的平面上放置踏板,腳手架木質踏板的厚度不應小于5cm。 5、腳手架設在路上時,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夜間設置照明、警示燈。 6、登高作業架設的腳手架在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 7、登高作業在工作前須把梯子安置穩固,不可使其動搖或傾斜過度。在水泥或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時,須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縛住或在其下端安置橡膠套或橡膠布,并由專人扶住。 8、人字梯須具有堅固的絞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9、禁止把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 10、人在梯子上工作時,禁止移動梯子。 11、在梯子上只準一個人5、工作,不準兩人同時在一個梯子上工作。 12、登高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13、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4、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 15、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16、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 (三)臨時電氣線路敷設管理制度 1、公司各車間部門和基建工地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均應執行本制度。 2、因生產、基建需要敷設的6、臨時電氣線路,使用單位必須先辦理敷設申請,其單位領導和安全員負責申批,未經批準嚴禁敷設。 3、臨時電氣線路最多使用期限為一個月,使用到期如需繼續使用,需辦理延長手續,經安全、技術、電工人員現場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4、臨時電氣線路需由專業電工負責敷設,電線應采用絕緣性能良好的膠皮線,電流最大容量應大于實際工作負荷量35倍。 5、線路敷設應采用固定懸空架設,或沿墻壁敷設,禁止在樹桿和腳手架上掛線。沿地面敷設的部分,應覆蓋可靠的保護裝置。過路部分應穿鋼管保護,并將鋼管固定。 6、臨時電路敷設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室內離地面或工作臺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5米,與道路交叉處不低與4.5米,7、并掛有警示標志。 7、易燃易爆場所、倉庫周圍附近不得敷設臨時電氣線路。 8、臨時電氣線路,必需裝置一個總開關控制,每一個分路須裝漏電保護器。接觸的設備、金屬外殼必需進行良好的絕緣和接地保護。 9、照明線路不得在燈頭、開關內連接;所有線路接頭處必須包扎絕緣膠帶;嚴禁將電源線直接插在插座內。 10、臨時電氣線路按規定敷設后使用單位不得隨便更改。使用完畢后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并及時拆除。 (四)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作業前對進入受限空間危險性進行分析。 2、所有與受限空間有聯系的閥門、管線加盲板隔離,列出盲板清單,并落實拆盲板責任人。 3、設備必須經過置換、吹掃或蒸煮。 4、設備打開通風口孔自然通風,溫8、度適宜人員作業。必要時采用強制通風或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但設備內缺氧時,嚴禁用通氧的方法補氧。 5、帶電的設備要切斷電源,并將電源線拆下后短接,掛“禁止合閘”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6、盛裝過可燃、有毒液體、氣體的受限空間,應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氣體含量。 7、作業人員應清楚受限空間內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內部附件、集渣坑等。 8、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 9、在制冷機房及庫房、飼料車間、鍋爐汽包以及其它金屬容器內進行焊接工作,應有下列防止觸電的措施: (1)電焊時焊工應避免與鐵件接觸,要站立在橡膠絕緣墊上或穿橡膠絕緣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應設有可看見和聽見9、焊工工作的監護人,并應設有開關,以便根據焊工的信號切斷電源; (3)容器內使用的行燈,電壓不準超過12V。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可靠地接地,不準使用自耦變壓器; (4)行燈用的變壓器及電焊變壓器均不得攜入鍋爐及金屬容器內。 (5)在密閉容器內,不準同時進行電焊及氣焊工作。 五、附則 (一)凡在生產過程中,需緊急登高、明火作業的(如:滑道毀壞、車間照明突然不亮等),可暫免辦理危險作業手續,直接進行緊急處理,但是作業現場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并設一名專人現場監護,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作業。 (二)在廠區內明火作業,作業部位四周10米內,無任何危險物品的情況下,可不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但是作業10、前必須根據公司的明火作業管理規定,做好現場防范,如防護措施達不到規定的要求,一經查出一律參照安全生產監督服務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三)日常工作中所有在廠房、車間內,動用明火、登高作業、進入受限空間和臨時電氣線路敷設作業的,必須依據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如不辦理經安全委員會查出,對分公司安全員每次處罰200元。 (四)凡登高作業在2米以下及在20分鐘內能作業完畢的,可不用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但作業前必須根據登高作業規定,做好充分的防護措施,設專人進行監護,如有違反參照安全生產監督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如有違反以上制度發生安全事故,由作業人員及上級所有管理人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六)附件危險作業審批單,根據作業性質填報相應審批單。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