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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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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土作業票的辦理 第三章?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第四章? 附則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江蘇力達寧有限公司內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破土作業。 第二章? 動土作業票的辦理 第三條? 動土作業實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動土前應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安全作業許可證),動土工作票由公司安全部門管理。動土作業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門存留,第二聯交動土作業施工單位執行。動土作業要由施工單位填2、寫,送安全部審批。在各項目裝置界區內的動土作業,作業周圍環境由各項目裝置負責人確認并簽字;廠區內公用區域內動土作業由廠主管部門對地下隱蔽設施和動土作業周圍環境進行確認并簽字;廠際間公用區域或廠區外有本公司地下隱蔽設施的區域內動土作業,由公司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并簽字。 第四條? 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主管部門建設部根據情況組織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項目負責人、電力科、設備科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相關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五條? 各單位的正常維護、檢維修動土作業,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等界區內動土作業,承擔作業項目3、的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到相應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動土作業票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六條 動土作業票的有效期。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15天。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動土作業要重新辦理“動土作業票”(續批)。 第三章?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第七條? 動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由其對施工動土過程中的作業安全全面負責;在開車生產裝置、各類罐區內動土施工,動土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第八條? 特殊情況下的動土施工,如須進行爆破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產設施安全的作業,承擔動土施工作業的單位必須制定并落實必要的安全措施,報動土施工作業所在單位和公司安全部門4、審核,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爆破動土申請手續后,并向相應部門通報,再到動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動土手續,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各審核部門接到動土施工申請后,審核人必須查看施工現場,對照有關圖紙,確認無損地下隱蔽設施,不妨礙建筑物基礎的安全時,方可確認并簽字。 第十條? 當動土施工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動土作業票中沒有注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確認準許可以施工后,在落實防范措施情況下方可繼續作業。 第十一條? 動土施工單位在作業中要注意施工安全,特別是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采用機械挖掘,尤其對于下方輔設電纜的5、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還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夯實,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十三條? 挖掘土方應該自上而下垂直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第十四條? 在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時,要視土壤性質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和材料堆放至少要距離坑、槽、井、溝的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并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綠化帶。遇大雨或暴雨時嚴禁挖掘深度超過1.5米的坑、槽、井、溝。 第十五條? 動土施工作業中,挖出的土石方等要堆放在指定地6、點,嚴禁影響正常生產操作及安全通行。竣工后要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十六條? 當動土作業涉及到占用或挖斷消防通道時,必須獲得廠區安全部門的確認簽字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和斷路標識。 第十七條? 當動土作業挖掘過程中遇到和地漏、下水道、物料管線相連時,相關安全措施要增加。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動土作業需要動火時,按照動火作業管理。 第十八條? 在動土作業附近存在設備和框架基礎的情況下,若動土作業的深度可能達到或者超過設備和框架的基礎深度時,由建設部門確定和基礎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若不能保證安全間距,必須在開挖時對基礎采7、取可靠的加固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動土施工區域所在項目(車間)及有關部門,應對所屬的設施、設備負責;必要時,應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江蘇力達寧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 安全作業許可證? 安全作業許可證(危險作業) NO:申請單位申請人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作業類別安全防護措施監護人職責項目負責人意見審核部門意見審批部門意見備注 注:危險作業包括設備內、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斷路、動土、設備檢修等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定義及范圍第一條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8、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第二條? 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第三條 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第二章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第四條 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第五條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第六條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9、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第七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第八條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第九條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第十條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第十一條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210、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11、取有效的固壁措施。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第十二條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第十三條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第十四條 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第十五條 作業12、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第十七條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第十六條 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第三章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第十八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第十九條 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第二十條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第13、二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動土管理制度? ? 為保證廠房、構筑物和設備基礎,廠房基礎,地下電纜電訊線路和上下水管道不受損失,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廠房、構作物及設備基礎的管理,除執行設備的正常管理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 ()要定期檢查和維護,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處理并將檢查出的問題和處理的方法,結果認真做好記錄,然后存入檔案。? ? ()各部門要注意愛護廠房及設備基礎,不要在此近處存放和排放酸堿性原料及液體、氣體,以防腐蝕損壞。? ? ()廠房構筑物及設備基礎不得任意損壞。如墻壁及14、樓板打孔、洞,基礎近處動土,以及設備基礎、房梁、屋柱等鹼件一律不準任意損壞。如確屬工作需要(不得已時)應提出申請,請示公司領導、批準,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但事后要一定修理,恢復原樣。否則按違章作業處理。? ? 、動土管理,其屬總圖管理范圍。為了不受動土的影響和損壞,規定如下:? ? ()下列情況之一均屬動土工作:a.挖土深度超過0.5m以上者;b.挖土面積在3m2以上者;c.以用推土機進行填土和廠區地面平整者;d.在馬路上行駛重型物件的運輸(運輸工具在內),總重量超過15噸或不在馬路上但運輸工具及重型物件可能壓入地面深度0.2米以上者。e.重型物件所存放的地面壓力每平方米5 噸以上或存放物件可15、能壓入地面濃度0.2米以上者。f.地面生火,影響到地下電纜者。? ? ()凡在廠區范圍內進行有關上述工作的部門(稱動土部門)均需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工作。? ? ()下列情況可不辦理動土手續。a.倉庫附近規定為存放重型物件地區。b.鐵路線上運輸重型物者。c.公路線上運輸重型物不超過10噸者。? ? ()車間內部的動土,由車間提出動土方案報告,經由生產部審核批準后實施。? ? ()廠區、廠前區、廠房、建筑物和以外地區,一切動土須經生產部審核批準,辦理動土手續后,方可進行。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7 1999?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土作業定義、安全要求16、及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HG 23016 1999 廠區斷路作業安全規程3 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4.1? 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動土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4.2? 4.2 動土作業前,項目負17、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4.3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4.4 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4.5 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4.6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18、械工具。4.8?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4.8.1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4.8.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4.8.3 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4.8.4 作業時19、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4.8.5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4.8.6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4.8.7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9 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10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4.11 作業前必20、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12 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HG 23016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5 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5.1 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機動部門負責管理。5.2 動土申請單位在機動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5.3 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5.4?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廠機動部門審批。5.5?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21、證。5.6? 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機動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附錄(標準的附錄)動土安全作業證?申請部門:施工單位:作業地點:作業起止時間: 月 日 時至上 月 日 時動土范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簡圖):? 項目負責人:動土安全措施(包括圍欄、警告標志、夜間警告燈等):? 施工負責人:施工地段負責人意見: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部門意見:?總圖負責人意見:機動部門審批意見:?機動部門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編制說明? 化工生產是連續化過程,地下隱蔽工程密集,對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嚴格,需要制定動土作業安22、全規程,保證動土作業安全。 一、課題來源 本標準由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提出,并授權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團)公司吳涇化工總廠起草。 二、編制原則和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法規,根據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對各種作業的安全要求,參照化工行業有關規范,規定了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動土作業定義、安全要求、動土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有利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內的動土作業安全。 三、主題內容 1.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參照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化工企業多年生產實際編寫。2.化工生產大多是連續化生產過程,地下隱蔽工程設施越來越密集,企業由于各種現場作業的需要,要進行動土作業,因此動土作業的安全性就越來越重要,動土作業安全規程是解決動土作業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問題。四、編制過程本標準起草后,書面征求部分企業意見。原化學工業部技術監督司及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規劃發展司、政策法規司先后兩次組織大型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干部進行討論修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