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廠員工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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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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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廠員工培訓考勤薪酬生產安全合同管理制度方案資料
1、關于員工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規定xx煙廠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目錄一、違法問題的處理二、民事糾紛問題的處理三、賭博、賣淫、嫖娼等問題的處理四、吸毒、販毒問題的處理五、侵犯企業財產問題的處理六、交通事故問題的處理七、物資出廠問題的處理八、廠部委派到多種經營及下屬公司員工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九、附則 為加強企業管理,依法治廠,以德育人,嚴格廠規廠紀,維護我廠的形象和聲譽,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廠職工的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煙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精神,結合我廠2、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違法問題的處理 第一條 員工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判刑的,不論判決刑期長短,一律開除出廠。 第二條 員工被公安機關處以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出廠。 第三條 員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除司法機關處罰外,廠部視其情節對當事人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或開除出廠;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應另取消5個月的獎金;拘留、審查、留用察看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其余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二、民事糾紛問題的處理 第四條 員工在廠區、庫區、生活區內打架斗毆、聚眾鬧事,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糾紛,影響生產、生活、工作秩序者,對其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情節輕微的按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3、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同時取消2個月的獎金;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行政留用察看或開除出廠處分;不聽從勸阻,不服從調解,致使事態擴大造成后果觸犯刑法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凡參加家庭、家族、親友之間因婚姻糾紛、房屋糾紛、遺產分割等引起吵鬧、相互推打等問題不服調解、勸阻和制止,導致住院、相互索賠或構成訴訟的,不論原告、被告,其醫療費、誤工費、賠償費一概由當事人自己負責。需住院或傳訊到公安、檢察、法院機關應訊的或到調解機關調解的,其誤工時間以事假計算。 三、賭博、賣淫、嫖娼等問題的處理 第六條 凡員工參與賭博(不論以何種形式,賭資多少)一經查獲,給予警告以上直至開除處分。被處以警4、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取消該員工5個月的獎金。 凡提供賭場者,不論其本人是否參賭,給予加重處罰。 員工參與“六合彩”賭博活動,一經查實,給予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并視為有過違法、違紀行為的第一次記載。有第二次行為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員工不論在任何地方參與賭博、賣淫、嫖娼被公安部門或本單位紀檢、安保部門查獲者,除公安部門依法處罰外,廠部并按第六條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中層干部給予記過直至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八條 凡管錢、管物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或物資,參與賭博、嫖娼者,除追回被挪用資金、物資,調離工作崗位外,對其當事人給予留用察看至開除出廠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九5、條 凡員工因參與賭博、賣淫、嫖娼受到司法機關罰款、拘留處理或受過廠部行文處理的,均視為有過違法、違紀行為的第一次記載,有第二次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 第十條 因吸食、注射毒品或注射精神藥品的員工,被司法機關查獲的,給予留用察看二年直至開除處分。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者,戒毒期間不發工資、獎金和各種福利,只發生活費。 第十一條 第二次吸食、注射毒品和精神藥品被公安機關處以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出廠。 第十二條 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員工,給予開除處分。 五、侵犯企業財產問題的處理 第十三條 一切未經辦理手續,從車間機臺、倉庫、廢品煙房等工作場所拿走或另存它處成品、半成品煙(包6、括廢品煙支)、原輔材料及生產、生活資料的均屬盜竊、侵占行為。 第十四條 盜竊、侵占香煙和各種原輔材料者,按以下規定處罰;香煙按每支10元罰款;卷煙商標:硬標10張,軟標20張,小封口100張,條盒5張等同一包香煙(20支)處罰;咀棒、煙絲、盤紙、白乳膠、香精香料等原輔材料按原價值的20倍進行罰款,并退人事部門待業。 第十五條 對盜竊、侵占香煙及各種公私財務的,數額較大者職務侵占價值達5000元(含)、盜竊價值達2000元(含)以上送交司法機關處理。數額較小,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者,按以下條款作出相應處理: 1、盜竊、侵占香煙40支(含)以內或原輔材料及企業其它財物價值100元(含)以內者,給予記7、大過處分,并按第十四條規定給予罰款及取消3個月獎金的處罰。 2、盜竊、侵占香煙40支以上200支(不含)以內或原輔材料及企業其它財物價值100元以上至200元(不含)以內者,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并按第十四條規定給予罰款。 3、盜竊、侵占香煙200支以上(含),商標條盒100張、硬標200張、軟標400張或小封口2000張(含)以上者;嘴棒、煙絲、盤紙等原輔材料或企業其他各種物資,價值200元(含)以上者,給予開除處分。 4、凡員工因盜竊、侵占香煙原輔材料或企業其他財物,受過廠部行文處罰、處理或處分的,均視為有過違法、違紀行為的第一次記載。第二次又犯盜竊、侵占香煙、原輔材料或企業其他財物時,不8、論數量、價值多少,給予開除處分。 5、凡盜竊、侵占卷煙原輔材料提供或參與地下卷煙廠、煙販子或直接參與制售假煙者,一經查實,不論盜竊、侵占數量多少,給予開除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凡被記大過(含)以上處分者,按待業處理。在待業、檢查期間,每月只發生活費,其余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7、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機臺、倉庫、廢品機房人員和管理人員發現自己生產、經管的成品、半成品、半成品煙或其它物資被盜竊、侵占而不阻止,不報告,則扣發該機臺或倉庫、廢品機房當班及相關人員當月10-30%的獎金,如有縱容、包庇、隱瞞、窩藏、掩護者,視同盜竊、侵占團伙論處。 第十六條 凡員工違反本規9、定被扣發的獎金或工資,由企管辦、人勞科計發車間、部門獎金工資時直接扣除。 第十七條 凡利用電腦、信用卡、發票、帳薄等手段參與、串通、協同縱容、徇私他人進行詐騙、侵吞、竊取、貪污、挪用資金的,不論金額大小,一經查獲對當事人給予行政留用察看直至開除處分,留用察看期間每月只發生活費,其余均不享受;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八條 因有違法違紀行為而受過處罰的員工,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或妨礙公務的,對其當事人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出廠處分;觸犯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司法機關懲處。 六、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駕駛員肇事或發生事故參照巖10、煙辦200229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廠區內(包括生活區、庫區)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則上由廠部責成職能部門,本著分清責任,互諒互解的原則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未經批準,私開企業各類機動車輛肇事,其一切責任由私開車輛的肇事者自負,并由其個人賠償一切損失。 七、物資出廠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成品銷售煙、廣告評吸煙,抽測樣品煙出廠憑票、憑證或貨據出廠;外加工部件或需出廠檢修、測試的零配件、工具等,一律憑部門證明條出廠,手續不全的一律扣留,對強行出廠的按盜竊論處,并列入部門綜治和安全考核。 第二十三條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殘次下腳料、包裝材料、雜物、廢銅鐵等的出售,由廠勞動服務公司負責開具發票,11、憑票出廠。其它車間和部門不得出售廢品。 第二十四條 行政辦公用品、生活用物品由紅狼股份公司物業部開具出廠條,憑條出廠。 第二十五條 在廠區、庫區(含復烤分廠)施工的外包工程隊的物資需要出廠的(包括退場清理),由技改、設備、物業公司等部門出具證明至廠經警值班室驗證登記后方允許出廠。 第二十六條 物資經管人員、經濟民警參與、縱容他人盜竊、侵占公物出廠的,視同行為人同等處理;經濟民警利用職能之便盜竊公物或侵占香煙不論數量多少,一律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按第十五條處理。 八、廠部委派到多種經營及下屬公司員工違法違紀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廠部委派到多種經營及下屬公司的員工,主體勞動關系在xx煙廠,按本規定執行12、。委派期間達到開除條件的員工,應退回xx煙廠處理。 九、附則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違法違紀需扣發獎金時,以部門當月獎金基數為準,發放員工的生活費標準按xx煙廠最低工資標準額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問題,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1999年2月1日起實施的煙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時,應認真聽取被處分員工的申訴,并征求廠工會委員會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安保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經廠十屆七次職代會于2002年7月19日審議通過,并下發全廠員工人手一冊,從發文之日起實施。原2000年1月26日版的關于員工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xx煙廠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