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壓力容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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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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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目 錄第一章 總則3第二章 管理職責3第三章 設計、制造、安裝8第四章 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9第五章 定期檢驗 14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與緊固件 16第七章 附則 20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壓力容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加強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壓力容器的全面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是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壓力容器全面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業在2、生產,技術引進與開發,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設備管理中,凡涉及到壓力容器設計、選型、采購、制造(含現場組焊)、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報廢更新等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范圍內的壓力容器。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油田、煉化、銷售企業。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油田企業經營管理部、煉化企業經營管理部及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各事業部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工作。各企業主管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在經理(局長、廠長)領導下對壓力容器的管理負責。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本制度3、規定的壓力容器管理職責,共同做好壓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主管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職責(一)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確保壓力容器安全使用。(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審批壓力容器重大技術問題。(四)組織檢查壓力容器的采購、使用、修理、改造、檢驗計劃和更新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安全附件檢驗情況。(五)組織壓力容器事故搶救搶修,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六條 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及本制度。(二)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參與審查壓力容器工藝操4、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三)制定壓力容器更新計劃并組織實施。(四)組織或參與審查壓力容器的設計、選型,組織壓力容器檢驗、修理、改造方案和報廢等。(五)參加壓力容器采購、安裝驗收及試車。(六)檢查壓力容器使用和安全附件檢驗情況,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或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執行。(七)負責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銷,并向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八)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參與搶救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和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部門,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5、九)協同有關部門對壓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十)負責壓力容器技術資料的管理。第七條 生產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組織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編寫。(二)負責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符合壓力容器的設計操作條件或全面檢驗后核定的操作條件。(三)負責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的清洗、置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的壓力容器,提前45日向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書面延期檢驗申請。 (四)負責組織制定壓力容器延期檢驗的監控使用措施,并送設備管理部門審查。第八條 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壓力容器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監察工作,監督執行壓力容器工藝操6、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二)負責組織召開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審議生產管理部門提出的壓力容器延期檢驗申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15日內應作出書面批復)。(三)負責組織制定壓力容器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第九條 人事教育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向有關部門配備專職、兼職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二)負責組織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壓力容器作業人員)進行壓力容器技術教育和培訓,保證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具備必須的壓力容器安全作業知識,并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十條 采購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按有效的設計圖樣或經設備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標準型號的壓力容7、器采購。(二)負責組織設備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參加壓力容器的到貨驗收,并及時向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供壓力容器出廠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三)對采購的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質量負責。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壓力容器土建基礎的安全管理。(二)在建項目涉及到壓力容器的設計、選型、采購、制造(含現場組焊)、安裝及安全附件,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時征詢設備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條例、規程管理工程建設中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試驗。(三)及時向使用單位提供竣工資料。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8、技術規范、規章、本制度及實施細則。(二)編寫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三)申報壓力容器更新計劃,參加壓力容器采購、安裝驗收及試車。(四)負責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提出修理、檢驗改造計劃,并參加有關工作。(五)向設備管理部門申報壓力容器的設計條件、選型、停用、封存和報廢等有關報告。(六)向設備管理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七)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設備管理部門,協助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壓力容器管理、操作等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九)負責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注銷申9、報及技術資料管理。第三章 設計、制造、安裝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使用單位應提供所需要的技術要求。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設計。壓力容器設計應考慮便于檢維修和全面檢驗,設計圖樣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范要求。設備管理部門應對設計圖樣進行審查。第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制造(含現場組焊) 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制造單位承擔。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范要求向使用單位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第十六條 所有購置的壓力容器都必須進行到貨驗收。由采購部門組織設備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使用單位或工程10、建設管理部門參加壓力容器的到貨驗收。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安裝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承擔。壓力容器安裝單位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壓力容器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第十八條 安裝單位在施工前應對所安裝的壓力容器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安裝。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安裝工程完工后,投用前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單位、設備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安裝竣工驗收后30日內(下面另有規定除外),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安裝單位應及時將下列資料移交給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更新壓力容器的安裝竣工驗收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移交資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11、容:(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竣工驗收前移交)(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現場組焊技術文件和資料。(竣工驗收前移交)(三)壓力容器安裝告知書。(四)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驗收記錄。(五)設備安裝記錄。(六)基礎檢查記錄。(七)隱蔽工程記錄。(八)設計變更通知書。(竣工驗收前移交)(九)壓力試驗記錄。 (十)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證書。第四章 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由設備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應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12、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壓力容器臺帳,使用單位必須逐臺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部門統一保管。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推廣應用計算機技術管理壓力容器臺帳、技術檔案和安全附件,使用單位應建立電子文檔的備份管理制度。技術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資料目錄。(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三)壓力容器登記卡。(四)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通知書。(五)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制造、現場組焊技術文件和資料。(六)壓力容器安裝記錄(一般包括壓力容器安裝告知書、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驗收記錄、設備安裝記錄、基礎檢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壓13、力試驗記錄)。(七)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八)修理改造記錄(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圖樣及施工方案、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書、實際修理改造情況記錄、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九)檢查、檢修記錄。(十)安全附件調校記錄。(安全附件宜按專業單獨建立臺帳和技術檔案)(十一)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十二)壓力容器附機和附件登記卡。第二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應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液位控制等)。(二)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14、和注意事項)。(三)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四)壓力容器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第二十三條 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由生產管理部門組織編寫,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會審,由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簽署批準。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從事壓力容器操作。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及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現壓力容器有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緊急措施,并15、及時上報。(一)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三)安全附件失效。(四)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五)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六)過量充裝。 (七)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九)其他異常情況。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 嚴禁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任意提高壓力容器16、的設計操作條件或全面檢驗后核定的允許操作條件,如確需修改時,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校核,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向設計單位提供全面檢驗報告和相關文件,經設計單位同意后方能修改操作條件。第二十七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或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第二十八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不得轉讓、銷售或異地安裝仍作壓力容器使用。報廢壓力容器作廢舊設備材料銷售時17、,應先進行破壞性解體。第二十九條 壓力容器的保溫(保冷)層應牢靠、整齊、美觀,防腐、防震、防靜電、防雷擊均需符合有關規定。第三十條 對備用的壓力容器應妥善維護和處理,防止壓力容器內的剩余介質引起不良反應或腐蝕。對擬停用1年以上的壓力容器應有安全封存措施。第三十一條 擬進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壓力容器方案應報設備管理部門審查。壓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制定。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必須委托已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由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報設備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單位施工前,應將擬進行的壓力容18、器修理或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后,投用前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參加。對于改建、擴建項目中的壓力容器改造竣工驗收由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施工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該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移交資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圖樣及施工方案。(二)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書。(三)實際修理改造情況記錄。(四)材料質量證明書。(五)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第三十四條 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的儲存19、壓力容器及高強鋼壓力容器(指使用標準抗拉強度下限b540MPa材料制造的壓力容器)應對每批工作介質進行腐蝕介質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量。第五章 定期檢驗第三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投用前須進行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一)停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壓力容器(指原來使用過)。(二)從外單位移裝的已經使用過的壓力容器。(三)改變使用條件,或超過原設計參數并且經過強度校核合格的舊壓力容器。(四)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第三十六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20、員進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全面檢驗、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各檢驗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第三十七條 壓力容器的全面檢驗由檢驗單位制定檢驗方案,設備管理部門應對檢驗方案進行審查。第三十八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內容及要求、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 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附件二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進行。換熱壓力容器耐壓試驗程序按管殼式換熱器的有關規定執行,夾套壓力容器的夾套耐壓試驗時,夾套與內筒的壓力差應符合設計圖樣。第三十九條 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單位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送交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一般設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21、備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因設備使用需要,檢驗單位應在報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將檢驗初步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單位一份,使用單位二份。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將定期檢驗合格標記和下次檢驗日期標注在使用登記證上,移動式壓力容器在使用登記證上標注檢驗合格標志和IC卡中寫入檢驗數據由檢驗單位負責。第四十條 對不能按期進行全面檢驗的壓力容器,由生產管理部門提前45日向本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書面延期檢驗申請,安全生產委員會在15日內應作出書面批復。第四十一條 設備管理部門在每年12月25日前應編制好下年度壓力容器全面檢驗計劃,下發到各有關單位,并報上級主管22、部門備案。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與緊固件第四十二條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安全附件的選型、安裝、維護還應符合相應規范標準要求。第四十三條 設備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閥臺帳。使用單位應逐臺建立安全閥技術檔案。技術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一)安全閥登記卡。(二)安全閥的校驗登記。(三)安全閥零部件更換及修理記錄。第四十四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安全聯鎖裝置的設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的倍設定,但不得高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按罐體設計壓力的倍設定(低溫深冷型罐車安全閥整定壓力不23、得超過罐體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必須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范圍內。第四十五條 嚴禁使用單位任意變更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安全聯鎖裝置的設定值,如確需修改時,應以書面形式向生產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報本企業主管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批準。第四十六條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對于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用于固定式壓力容器,當滿足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所規定的條件時,經過主管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校驗周期。壓力容器安全閥校驗要求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四十24、七條 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定期校驗原則上應該在校驗室進行,進行拆卸校驗有困難時,可在每兩個校驗周期內進行一次校驗室校驗和一次在線校驗。但安裝在介質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不允許進行在線校驗。在線校驗必須在保證人員和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校驗時應有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在場。杠桿式安全閥和靜重式安全閥一般不宜在校驗室進行校驗。第四十八條 安全閥應由專門從事安全閥校驗的單位進行校驗,安全閥經校驗后,必須加鉛封。鉛封的正面上部打印校驗單位的代號,下部打印校驗年份的后兩位數,鉛封的反面打印校驗的月份。鉛封處還應該掛有標牌,標牌上應該有校驗機構名稱,校驗編號,安25、裝的設備編號,整定壓力和下次校驗日期。第四十九條 新安全閥或備用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調試后,才準安裝使用。超壓起跳或壓力超過整定壓力與允許誤差上限值之和未起跳的安全閥、經修理或更換部件的安全閥,都必須重新校驗。爆破片超壓未爆必須更換。第五十條 當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時,爆破片與安全閥之間應裝壓力表和排氣閥。當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進口側,正常使用時,壓力表應無壓力顯示,當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出口側,正常使用時,應定期檢查排氣閥能否順利排氣、排液,檢查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第五十一條 當壓力容器與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之間或安全泄放裝置出口管線上裝有閥門時,26、在壓力容器正常運行狀態下閥門必須全開并加鉛封,閥門的結構與通徑應不妨礙安全泄放裝置的正常運行。第五十二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含新啟用的壓力表)由使用單位劃定警戒紅線并送到有相應資格的校驗單位校驗,壓力表校驗合格后應加鉛封。校驗單位應及時將校驗合格證交使用單位,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的選用要求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第五十三條 液面計應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檢修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壓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計應以能看清液位為準,并劃有警戒紅線,如有模糊不清或異常情況應及時清洗或修理,自動控制液面計應靈敏可靠。液面計的選用要求、耐壓試驗27、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64條執行。第五十四條 現場溫度計、自動控制溫度計應靈敏可靠。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校驗周期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五條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應選擇取得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生產的產品,安全聯鎖裝置應當動作靈敏、可靠,應定期檢修,檢修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五十六條 緊急切斷裝置在壓力容器全面檢驗時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并且重新鉛封方準使用。第五十七條 壓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緊固件、密封件應符合相應標準。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八條 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各下屬企業定期組織壓力容器28、使用管理情況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嚴重問題,在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內部進行通報,并限期進行整改。第五十九條 壓力容器事故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及集團公司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第六十條 本制度所引用的相關規范標準均為有效版本,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屬企業應及時使用最新版本。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條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本制度如與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制度實施之前下發的其它制度相抵觸時,以本制度為準。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各下屬企業應依據本制度及相關法規制定本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起草單位:中國石化巴陵石化分公司相關規范標準: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373號2、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3、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國質檢鍋2003207號4、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 R7001-2004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國質總局令第2號6、GB151-1999管殼式換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