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公司光伏電站自然災害影響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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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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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電站安全信息報送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區域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據國務院和國家能源局關于電力安全信息報送的相關法規和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建設的電力企業向區域能源監管機構的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第二章報送范圍第三條電力安全信息報送范圍包括電力安全綜合信息、電力事故或電力安全事件(以下簡稱“事件”)信息和自然災害影響電力安全信息。第四條電力安全綜合信息包括月度電力安全信息統計、年度電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以及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電信息等。月度電力安全信息統計包括電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統計、隱患排查治理信息2、統計,報表內容及格式見附3。年度電力安全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全年電力安全生產情況、事故規律研究、存在問題、風險分析及整改措施等。第五條電力事故是指電力生產(含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電力安全事故(專指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事故)、電力人身傷亡事故(其統計范圍見附1)、電力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事故(簡稱“設備事故”),同時包括電力企業參與境外電力工程建設和運營項目發生的較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信息。電力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或可能對電力企業、電力3、行業和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信息安全事件,具體類型見附2。第六條 自然災害影響電力安全信息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簡況、電力企業人身傷亡情況、重要電力設施受損情況、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停運情況(含配網)、對外供電(熱)受影響情況(含停供用戶數統計及重要用戶受影響情況)、電力搶險救災及供電恢復情況等。第三章報送原則及程序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電力安全信息報送管理辦法,完善報送工作程序,明確報送部門、人員和24小時聯系方式,并報送能源監管機構,若有變動,應及時重新報送。第八條發生電力事故(或事件)的電力企業是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信息報送工作負主要責任。其中,跨區跨省輸電通4、道發生電力事故(或事件)時,涉及資產單位、運維單位、調度所在電網企業均有報告信息的責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發電大規模脫網,發電企業、調度所在電網企業均有報告信息的責任;電力建設施工中發生電力事故(或事件)時,電力工程項目業主、建設、施工、監理等各參建單位均有報告信息的責任;委托運維的電力生產項目發生電力事故(或事件)時,委托單位、運維單位均有報告信息的責任。第九條電力企業報送電力安全信息,應當經本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核,重要信息應當經本企業負責人簽發。第十條電力事故(或事件)發生后,如果不能確定事故(或事件)等級,須先報告事故(或事件)情況,待事故(或事件)定級后再按相應報送條款進行報送。第十一5、條電力安全信息報送應堅持“逐級上報”的原則,電力企業在所在區域有上級公司的,由上級公司匯總其下屬企業的安全信息,統一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第四章報送時限及方式第十二條電力安全生產綜合信息電力企業應于每月xx日前報送上月電力安全信息統計報表,次年元月xx日前報送年度安全情況分析報告。第十三條電力事故信息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負責人應當自接到電力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能源監管機構報告,內容及格式見附4。境外電力工程建設和運營項目發生較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事故發生企業在國內的主管企業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家能源局報告。第十四條 電力事件信息電力事件類型中,第1、4、6、8、9、10、11、12、16、3、14、15項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信息報送時限參照電力事故報送時限執行。其它事件信息報告由責任單位負責人接到事件報告后12小時內向事件發生地能源監管機構報告。第十五條 自然災害影響電力安全信息電力企業應在自然災害對電力安全造成影響后1小時內將本企業受災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報告能源監管機構。災情得到控制前,應即時報告受災和搶險救災最新工作動態;災情得到控制后,應于每日17時前報告搶險救災和供電恢復進展情況,直至電力設備(施)恢復運行和供電全部恢復后結束。第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信息報告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匯報,再書面報告。報告后又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第十七條 由地方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的事故,發7、生事故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由企業自行組織調查處理的電力事故(或事件)應于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書報送能源監管機構。第十八條 能源監管機構根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需要要求報送的安全信息,電力企業應按要求的內容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能源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對各企業信息報送情況進行抽查。第二十條能源監管機構定期通報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情況,每年對信息報送工作表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報送信息的,由能源監管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第二十二條 電8、力企業報送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對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附1電力人身傷亡事故范圍1、電力生產(建設)類人身傷亡事故:包括電力企業人員從事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非電力企業人員從事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電力企業人員從事電力用戶工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2、交通類人身傷亡事故:包括廠(場)內交通事故,作業路途中發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交通部門牽頭調查的交通事故除外)。3、自然災害類人身傷亡事故: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電力生產(建設)人員的傷亡事故。注:1、“電力企業”范圍依據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規定執行。2、發生上述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單位要按規定時限上報事故信息,事后定性與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續統計中調整。其中,地方政府定性為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取得國家能源局承裝(修、試)資質的非電力企業從事電力用戶業務時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電力企業人員私自從事工作范圍以外涉電工作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不納入事故信息統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