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玉發電公司安全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及工程部職責.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78404
2024-12-16
10頁
59.04KB
1、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暫行) 批準: 審核: 編寫: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暫行)1 總 則1.1 為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障公司員工、施工人員及外委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電力設備消防規程、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動火工作票的規定,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生產部門,以及受公司委托承擔檢修、維護任務的外單位有關人員及基建期間各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熱力和機械、電氣設備必須動火的檢修、維護,大、小修、消缺等工作。1.3動火工作必須嚴格2、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以及公司檢修工作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2 職 責2.1 工程部2.1.1 參與制訂和完善本制度,確保制度的有效性; 2.1.2 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2.2 安全監察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2.2.1 負責組織制訂和完善本制度,確保制度的有效性;2.2.2 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對工作票進行檢查,并做好動態監控記錄,對發現的問題應制定整改措施,及時給予糾正;2.2.3 每年底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許可人進行考試、考核,合格后,經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以文件形式公布;2.2.4 動火執行人資格由3、各部門防火責任人批準并書面公布,報公司安監部備案,從事焊接、氣割作業的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其他動火執行人應具備必要的作業技能。2.3 發電部2.3.1監督和檢查運行各崗位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2.3.2負責對各崗位員工進行本制度的培訓;2.3.3負責每月對動火工作票統計、檢查、分析、保存,保存期一年。對發現的問題應制定整改措施,及時給予糾正。2.4各級審批人員及簽發人2.4.1工作必要性;2.4.2工作是否安全;2.4.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5動火工作負責人2.5.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2.5.2做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2.5.3向有關人4、員布置動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2.5.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2.5.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2.5.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2.6工作許可人2.6.1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6.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2.6.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2.6.4按規定測試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氣體及粉塵濃度合格。2.7消防監護人2.7.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2.7.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確;2.7.3監督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的可燃性氣體和易燃液體的含量、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2.7.5、4消防監護人不得進行動火作業,要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2.7.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2.8動火執行人 2.8.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2.8.2按本制度的防火安全要求作好安全措施;2.8.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2.8.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2.9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責任:2.9.1檢查動火現場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實;2.9.2一級動火時公司安監人員應經常在現場監督動火作業動態;2.9.3二級動火時施工單位安全專工應經常在現場監督動火作業動態;2.9.4二級動火工作票中,安6、全負責人為各施工單位安全專工。2.10 值長2.10.1根據批準權限,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2.10.2 確保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2.10.3 確保工作票執行程序嚴肅認真。3 規 定3.1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在防火重點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3.2 動火作業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點火源的作業。3.3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鍋爐燃油及原煤倉、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等。3.4非7、生產現場防火重點部位包括:檔案室、物資庫、辦公樓、員工值班宿舍、食堂及安監部門認定的其它部位和場所。3.5在同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一次只能辦理一張工作票,若需辦理另外一張工作票時,應將正在執行的工作票終結。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該項工作的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3.6工作票一式二份,一份必須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地點隨身攜帶,一份存在集控室或運行值班室。3.7工作票應統一編號,編號原則如下:3.7.1編號格式:DS-Dh-01-01;3.7.2第一位: DS表示電建四公司3.7.3第二位: 8、Dh 表示動火工作票;3.7.4第三位: 01表示月份;3.7.5第四位: 01表示順序號;3.7.6許可人按照工作票編號原則在相應登記本上按順序填寫。3.8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嚴重的防火重點部位。下列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需辦一級動火工作票:3.8.1燃料油罐區及油泵房圍墻以內,廠區輸、回油管道及其附件5米以內;3.8.2控制室、工程師站、電子間;3.8.3電氣開關室;3.8.4氫氣系統及氫站;3.8.5汽機和主變油系統;3.8.6發電機周圍(包括發電機下部的水平垂直距離)10米以內;3.8.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3.8.8蓄電池室、電纜夾層及豎井;3.8.9根據實際9、情況同公司及部門認定的其它場所。3.9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下列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執行二級動火工作票制度:3.9.1一般設備庫;3.9.2鍋爐燃油系統的檢修(來油門、回油門已關);3.9.3與燃油系統連接的消防管道;3.9.4正在運行的油系統、氫冷系統周圍10米以外的設備的檢修;3.9.5原煤倉、輸煤系統;3.9.6容器(指沒有儲存過可燃物的容器)內部;3.9.7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部門確定的其它場所。3.10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具備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資格的專業負責人簽發,安監部負責人與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10、公安消防部門批準。3.11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具備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資格的專業負責人簽發,消防負責人簽字,安監人員簽字,動火部門負責人批準。3.12公司及外委單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的資格有效期為一年,在一年內,遇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公司可取消其資格:3.12.1因故離開工作崗位超過三個月者;3.12.2因為本人原因造成設備障礙或人身傷害者;3.12.3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它條件。3.13各級人員在發現動火工作中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在動火過程中有危險隱患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中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3.14 以下任一情11、況時嚴禁動火:3.14.1未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動火工作票;3.14.2消防監護人和有關的監護人未到位;3.14.3防火、滅火措施未落實;3.14.4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理;3.14.5附近有難以移動的易燃物品、貴重設備未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3.14.6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未采取防止焊花飛濺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無可靠隔離措施;3.14.7油車停靠的區域;3.14.8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消壓前;3.14.9電氣設備未停電前;3.14.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3.14.11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3.14.12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3.15動火工作必須按照12、下列原則從嚴掌握:3.15.1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3.15.2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氫氣管道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3.15.3盡可能把動火作業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3.16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檢修工作票或設備停、復役手續。3.17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限應從嚴掌握,盡可能將時間壓縮到最低限度。一級動火工作票必須連續作業且有效期最長為一天(機組A、B級檢修除外),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期為三天(機組A、B級檢修除外)。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3.18首次動火作業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13、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測定可燃性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性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做好必要的通風措施,運行人員應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檢測結果應記入值班記錄。3.19氫氣系統動火作業過程控制要點3.19.1氫氣系統危險區域內動火前應對氫氣系統進行查漏、檢測,如有泄漏應先消除;3.19.2氫氣系統動火前必須泄去氫氣系統壓力,用氮氣或二氧化碳吹掃14、管道,或用注水排氣法將罐內和管道內的氫氣排除干凈;3.19.3動火前必須將動火段與運行系統可靠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3.19.4電焊回路的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1米以內;嚴禁利用運用中的氫氣、油、水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進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3.19.5電、氣焊設備應放在安全地點,不準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3.19.6拖、移電焊設備必須斷開電源、移動電焊線嚴禁電焊鉗碰撞其他金屬設備、設施;3.19.7動火區域必須按規定頻次檢測空氣中可燃性氣體含量,氫氣不大于3%,遇有泄漏點必須增加檢測頻次;3.19.8對靠近氫氣系統的設備、系統動火時,或在氫氣設備周圍垂直上方動火時,必須采取隔離15、措施,防止火星濺落到氫氣設備、系統上;焊槍不準對準氫氣設備、系統點火。3.20燃油系統動火作業過程控制要點3.20.1動火設備必須與運行系統進行可靠的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放盡剩余油污,清掃干凈;3.20.2油區動火應注意當時風向、風速,對有可能涉及的運行系統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否則應停止動火;3.20.3在燃油設備上動火,焊接地線必須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設備上,接地線與焊接點距離在1米以內;嚴禁利用運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進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3.20.4動火區周圍不得留有易燃物品;3.20.5一級動火的燃油設備必須檢測空氣中可燃性氣體的濃度在0.15%以下。3.16、21其他區域動火作業過程控制要點3.21.1儲煤系統動火必須進行可靠的隔絕,并將煤粉清除干凈,嚴禁用氧氣、乙炔、氫氣吹掃設備積粉,以防煤粉爆燃;3.21.2汽輪機油系統運行中禁止動火。如需動火,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可靠隔絕,拆開法蘭或接頭,并加裝隔絕堵板,放盡剩余油污,清掃干凈;3.21.3油箱動火時,應將剩油放盡,并清洗干凈,將蓋口打開,通風后再動火。4動火工作票執行程序4.1填寫動火工作票4.1.1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兩份,應由簽發人或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4.1.2動火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要切實可行,要根據現場條件和工作內容依次逐項順序填寫。4.2簽發工作票4.2.1動火工作票填寫后交動火17、工作票簽發人,確認無誤后簽發,并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4.2.2安監部審核后簽字,送交批準人檢查簽字。4.3布置安全措施4.3.1動火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送交運行許可人一份,運行許可人員布置完安全措施后,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4.3.2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應一起到動火現場布置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放置滅火器,在動火區域設置安全圍欄,并檢查周圍應無可燃物;4.3.3遇有重大動火工作時,動火負責人應通知本部門值班經理、安監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消防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4.3.18、4運行許可人在指定的測試地點使用合格的測量儀器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后在“檢測人”欄簽字;4.3.5動火執行人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記錄允許動火時間,經動火工作負責人與動火執行人簽字后,方可動火作業。4.4動火工作4.4.1一級動火票,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必要時可安排消防車到工作地點配合監護,二級動火票,動火工作負責人和班組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如有必要,可申請消防隊配合監護;4.4.2一級動火過程中,運行人員每隔24小時在指定地點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19、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4.5動火工作延期4.5.1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在一小時前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4.5.2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延期情況記入值班記錄簿。4.6動火工作終結4.6.1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現場清理完畢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執行人與消防監護人在動火工作票上簽字;4.6.1動火工作結束后,兩份動火工作票交回發電部保存,保存期一年。5 附則5.1一、二類動火作業票在雙機168小時之前,由各施工單位自行辦理審批,執行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表格。但動火作業時,各施工單位安監部門必須對施工區域20、的動火告知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監部。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5.3解釋權歸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部。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一級動火工作票單位: 班組: 編號: 1、動火工作負責人: 附頁: 2、動火執行人 共 人3、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 4、動火工作內容(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 5、動火方式(可填寫焊接、切割、打磨、電鉆、使用噴燈等): 6、申請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7、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9、動火工作審批人簽字:消防部門負責人: 安監部負責人: 公司21、負責人: 10、批準動火工作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值 長: 11、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在 范圍內,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 年 月 日 時 分12、動火工作許可: 以上各項措施已全部執行,許可開始工作。許可動火工作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 13、動火工作終結: 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消防監護人: 動火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 14、備注: (1) 對應的檢修工22、作票號(如無,填寫“無”): (2) 其他事項: 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二級動火工作票單位: 班組: 編號: 1、動火工作負責人: 附頁: 2、動火執行人 共 人3、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 4、動火工作內容(必要時可附頁繪圖說明): 5、動火方式(可填寫焊接、切割、打磨、電鉆、使用噴燈等): 6、申請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7、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9、動火工作審批人簽字:消防人員簽字: 安監人員簽字: 動火部門負責人簽字: 10、批準動火工作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值 長: 11、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在 范圍內,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 年 月 日 時 分12、動火工作許可: 以上各項措施已全部執行,許可開始工作。許可動火工作開始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 13、動火工作終結: 動火工作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材料、工具已清理完畢,現場確無殘留火種,參與現場動火工作的有關人員已全部撤離,動火工作已結束。消防監護人: 動火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 14、備注: (1) 對應的檢修工作票號(如無,填寫“無”): (2)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