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訴李付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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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 楊起君,總經理。委托代理人 高紅軍,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 龔紅春,上海市龔紅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付喜,男。委托代理人 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 上海寶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張創一,董事長。委托代理人 楊波,該公司員工。委托代理人 李振華,該公司員工。上訴人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寶冶經營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5、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6)寶民三(民)初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上海寶冶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冶建設公司)作為甲方(總包方)與乙方寶冶經營公司(分包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寶鋼十五規劃綜合管網工程,工程范圍:鋼管、鑄鐵管和PVC管道部分土建及安裝;合同土建部分按上海市建筑和裝飾工程預算定額(2000年),綜合費用按5(不含稅金)計取定額內人工綜合單價按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7元/工日計取;本工程合同工期從2003年8月18日開工至2003年16、2月31日竣工,具體工期甲方現場項目部與乙方另行簽訂工期協議;現場工程簽證單需經甲方現場施工經理或主管工長、主任經濟師、項目經理三方簽字確認才有效。2004年9月7日,寶冶經營公司(甲方)就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內容與李付喜(乙方)簽訂合同,約定項目名稱為“十五規劃地下管網F區管道施工”;按寶鋼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乙方必須提供交工驗收等資料;結算方式為:1、根據甲方與寶冶建分結算的單價,按工程總造價的10收取管理費,2、根據甲方與寶冶建分結算情況,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如甲方與建分結清,同樣與乙方結清(十天內);違約責任為:1、如乙方在施工中造成返工,多領的材料、機械臺班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7、;2、如乙方延誤工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按比例扣除工程款;合同還約定,扣除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材料、機械、工機具等費用,按甲方實際發生費用計算。李付喜完工后,寶冶經營公司將工程交付業主使用。寶冶經營公司已支付李付喜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65,000元。李付喜認為,已完工的工程款總額為2,054,554元,目前尚有部分工程款被拖欠,遂涉訟。原審中,李付喜為證明工程款總額為2,054,554元,出示現場工程簽證單、結算書等證據材料。表示,簽證單是在施工過程中由寶冶建設公司出具給李付喜的。寶冶經營公司認為,僅認可其中一張“鄧志鰲”簽名的材料,對其余簽證單及結算書均不認可,簽證單并非寶冶經營8、公司出具的。寶冶建設公司認為,雖然簽證單上有寶冶建設公司人員的簽名,但這些人員均無權簽證,簽證中所反映的工程量并不存在。寶冶經營公司為證明李付喜認可寶冶經營公司主張的工程量,出示一張李付喜于2005年2月4日出具的保證書,內容為:“寶鋼廠內地埋管道,按高經理委托四份圖共施工量79噸,現已支付我工程款265000元,已超過部分由我負責(在簽證中扣除)。”為證明寶冶經營公司與寶冶建設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結算情況,出示一份2006年2月16日分包結算審定表及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管道施工費用匯總表,其中結算表中載明的審核結算價為9,368,502元。為證明李付喜持有的簽證不屬實,出示上海寶冶建設有限公9、司建筑分公司鐵件加工廠的來函,主要內容為李付喜遞交的簽證單所涉及的簽證程序以及簽證人員均不符合要求,其中GC001和JGC004簽證單中的人工挖土和機械挖土量與實際施工量不符,土方未外運,240多噸的永久性鋼板樁純屬虛構。寶冶經營公司還出示施工圖紙、證人證言等材料以證明李付喜主張的工程量不實。李付喜對保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表示該材料是其為催討工人工資被迫書寫的,而且從內容上也能反映如果已收的工程款不到實際工程量的話,李付喜還是要索要的。對其余的證據材料不予認可。李付喜表示,施工中寶冶經營公司未派員在現場,均是寶冶建設公司的人員在場管理李付喜的施工班組。寶冶建設公司對以上證據材料無異議。寶冶經營10、公司表示,寶冶建設公司已付清工程款。經李付喜申請,原審法院委托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造價咨詢中心就本案系爭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審價。審價過程中,李付喜、寶冶經營公司、寶冶建設公司對三方均確認的工程量的價款為242,598元無異議。對李付喜出示的GC00-1簽證單、JGC004簽證單,寶冶經營公司、寶冶建設公司均表示異議。其中GC00-1現場工程簽證單中載明的工作量包括機械挖土、人工挖土、排污泵臺班、零星人工、挖土機械臺班。JGC004現場工程簽證單中載明的工作量包括Ǿ150鋼管、厚54分鋼板等內容。兩張簽證單均附有相應的“寶冶外部簽證”暨寶鋼工程施工現場簽證單,簽證單中,施工單位欄目內11、蓋有“上海寶冶建設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寶鋼聯鑄工程項目部”印章,施工單位管理部門欄目內蓋有“上海寶冶建設有限公司寶鋼能源工程項目部”印章,監理單位欄目內蓋有“上海寶鋼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公輔能源項目監理組”印章,寶鋼工程管理代表欄目內蓋有“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能源項目組業務專用章”的印章。2006年9月,審價單位出具造價咨詢報告。報告中的審核結論載明,送審造價中編號41:768,663元;編號42簽證:75,549元;編號43簽證:987,334元;編號44簽證:223,008元,合計2,054,554元。審定造價為:一、編號41、42、44審核合計242,598元(三方已確認);二、原告簽證已有、12、但兩被告不予認可的(編號43內)簽證單GC00-1工作造價:111,107元;簽證單JGC004工作內容造價:856,258元,合計967,365元;三、按常規對兩深坑圍護工作方案預算為51,278元。審價報告匯總表將審價結果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三方已認可造價,審核造價為242,598元,如扣除管理費10后,金額為218,338元(不包括罰款、材料供應等費用結算);第二部分為有爭議的2張簽證單造價,計算造價為967,365元,如扣除管理費10后,金額為870,629元(寶冶經營公司、寶冶建設公司不予認可);第三部分為圍護方案預算,金額為51,278元。報告還表示,上述有爭議的兩張簽證單所涉及13、的工作內容為隱蔽工程,現場已無法勘察,該部分費用完全按簽證單簽署的內容計算,造價內容需由法院判斷。對于審價報告的意見,李付喜表示,在采納兩份簽證單的基礎上,對審價報告無異議。寶冶經營公司認為,管理費應按工程總造價的10扣除,而審價報告存在未將約400,000元的甲供材料加在工程造價單中,管理費少扣、水電費未扣、JGC004簽證單中不應按永久性板樁給予審計、GC001簽證單中的施工內容無法說明施工目的等問題。寶冶建設公司認為不能依據兩份有爭議的簽證單得出審價結論。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造價咨詢中心派員出庭接受質詢,表示,簽證單JGC004按永久性板樁計算的造價為856,258元,如按非永久性板樁14、計算的造價為130,263元,由于現場無法勘察,故在審價報告中是按永久性鋼板來審價的;在對李付喜與寶冶經營公司之間的工程進行審價時,不需要把甲供材料考慮進去;如果采納了兩張有爭議的簽證單,深坑圍護工作方案預算就不必再計算了。原審法院認為,寶冶建設公司將工程發包給寶冶經營公司施工后,寶冶經營公司又將本案系爭工程分包給李付喜施工。因李付喜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其與寶冶經營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李付喜施工的工程已交付業主使用,故寶冶經營公司應當據實支付工程價款。在李付喜與寶冶經營公司所簽合同中,對工程價款未作明確約定。審價單位根據李付喜的申請,對系爭15、工程進行審價后出具了審價報告。根據審價報告能夠反映李付喜、寶冶經營公司、寶冶建設公司對242,598元部分的工程價款予以認可。對GC001、JGC004簽證單所涉及的工程量存在爭議。從簽證單的形式上分析,簽證單上有寶冶建設公司人員的簽名,且簽證單中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寶鋼工程管理代表的欄目內均蓋有相應單位的印章。雖然寶冶經營公司、寶冶建設公司否認該部分工程量,但無法推翻李付喜出示的簽證單上反映的內容。故對上述兩張簽證單中所反映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經審價,該部分工程量的價款為967,365元。審價單位就三方已認可的造價以及有爭議的兩張簽證單造價計算后的金額合計為1,209,9616、3元,扣除管理費10后的款項為1,088,967元。寶冶經營公司認為,管理費應按工程總造價的10扣除,而審價報告未將甲供材料加在工程造價中,審價結論存在管理費少扣、水電費未扣、JGC004簽證單中不應按永久性板樁給予審計、GC001簽證單中的施工內容無法說明施工目的等問題。鑒于本案系處理李付喜與寶冶經營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糾紛,審價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是建立在李付喜完成工程的工程量上的,其中有爭議的工程量也有簽證單佐證,審價單位表示在對李付喜與寶冶經營公司之間的工程進行審價時,不需要把甲供材料考慮進去,故審價單位確定工程量及工程價款的方法可予采納。寶冶經營公司作為李付喜的發包單位應對李付喜承擔支付工17、程款的責任。李付喜已收到工程款265,000元,故寶冶經營公司還應支付李付喜工程款823,967元。李付喜該項訴訟請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準許。根據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僅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寶冶經營公司與寶冶建設公司均表示,二者之間的工程款已付清,故李付喜在本案中要求寶冶建設公司承擔支付責任缺乏依據,難以準許。因李付喜與寶冶經營公司之間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李付喜要求寶冶經營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據此,原審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付喜工程款人民幣823,967元;二、原告李付喜其18、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671元,由原告李付喜負擔6,421元,被告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負擔13,250元;審價費41,091元,由原告李付喜負擔18,867元,被告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負擔22,224元。寶冶經營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李付喜遞交的簽證單所涉及的簽證程序及簽證人員均不符合要求,其中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所涉的土方外運及永久性鋼板樁的工程量并沒有發生,純屬虛構。因為李付喜承建施工的管線工程出現漏水,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曾作了開挖維修,當時就發覺現場并沒有永久性鋼板樁。在兩張簽證單上簽名的趙燕及姚漢齋均系涉案工程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員工,現他們為19、上訴人作證,當時之所以在這兩張簽證單上簽名,是因為受到李付喜威脅的緣故,而且日期也是倒簽的;對此有李付喜2005年5月15日寫給趙燕的信件及對應GC001及JGC004簽證單編號為6101502及6101902的現場工程施工簽證單(外簽單)為證。因此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所涉的工程造價是虛構的,不能計價。扣除該金額后上訴人所付錢款已超出了李付喜應得的工程款,上訴人對李付喜已不再欠款。故要求撤銷原判,對李付喜的原審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訴訟費由對方承擔。被上訴人李付喜辯稱,雖然姚漢齋及趙燕系涉案工程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員工,但在分包工程中,姚漢齋及趙燕對其他工程簽證單實際也作過簽名,并非只20、有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屬于例外。而對其他簽證單上的簽名,不論是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還是分包人寶冶經營公司,均未提出過異議。因此簽證的程序及人員并沒有問題。同時,鑒于被上訴人的施工現場已被開挖過,故對施工現場是否還留存有鋼板樁被上訴人不再負責。對方稱趙燕等的簽單是因為受到威脅,但實際情況卻是簽單日期在前(為2004年5月28日及2004年8月11日),被上訴人寫信在后(為2005年5月15日),因此對方所稱顯然不是事實,至于倒簽日期之說更是沒有依據。況且被上訴人之所以在2005年5月15日寫信給趙燕,是因為其在簽單后一直拖延不與被上訴人辦理結算手續,被上訴人要求其按已簽單據進行結算21、。只不過當時上訴人情緒比較憤怒,但絕沒有對其進行威脅。對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的趙燕及姚漢齋等的證詞,因其在一審中并未舉證,故已過舉證時限,況且涉案工程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與上訴人寶冶經營公司系關聯公司,由寶冶建設公司的員工為寶冶經營公司作證,其效力是不應被確認的。原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原審被告寶冶建設公司述稱,為涉案工程管線漏水進行維修時自己作過兩次開挖,一次是在2004年11月20日左右,另一次約在2004年12月10日,現場確實未發現有永久性鋼板樁,但因當時只解決管線漏水問題,故對鋼板樁問題沒有引起注意和重視。2005年6月,涉案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已辦理備案手續并22、交付業主使用。在分包方寶冶經營公司前來結算時,自己已對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提出了異議,故同意寶冶經營公司的意見。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認為,寶冶經營公司上訴稱涉案工程中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是工程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的員工趙燕及姚漢齋在受到李付喜威脅的情況下所簽。從邏輯上講,應當是先受威脅,后再簽名。但從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及李付喜的信件來看,實際情況則是簽名在先(分別是2004年5月25日及8月11日),而李付喜寫信在后(2005年5月15日)。而且信件內容反映的是李付喜要求趙燕對已簽過字的簽證按相應的工作量進行結算,從側面也反證了23、李付喜寫信前趙燕等已有簽名。雖然上訴人稱趙燕及姚漢齋是倒簽時間,但其所依據的編號為6101502及6101902的現場工程施工簽證單(外簽單)并不足以印證此節內容。因此上訴人稱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上的簽字系受威脅所為,證據不足,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另一方面,上訴人寶冶經營公司在原審中已辯稱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的工程量系虛構,但其至上訴時才提供了姚漢齋及趙燕等為其作證的證詞。按照證據規則,該舉證應當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完成,但原審中寶冶經營公司并未就此舉證。況且姚漢齋及趙燕本身系涉案工程總包方寶冶建設公司的員工,而訴訟中寶冶建設公司又與工程分包人寶冶經營公司所持觀點相同,因24、此也不存在寶冶經營公司在一審中因客觀條件無法舉證的事由。故寶冶經營公司二審中所提供姚漢齋及趙燕等的證詞也不符合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在寶冶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向業主報送的編號為6101502及6101902的現場工程施工簽證單(外簽單)上,也載明發生了相應的工程量,業主及其監理單位對此均已蓋章確認“量屬實”。故對寶冶經營公司上訴中所作的GC001及JGC004兩張簽證單的工程量實際沒有發生的所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據此所作的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寶冶經營公司的上訴請求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負有金錢給付25、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671元,由上訴人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虎代理審判員王珍代理審判員周劉金 二七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范慶韻沁園春雪北國風光, 千里冰封, 萬里雪飄。望長城內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頓失滔滔。山舞銀蛇, 原馳蠟象, 欲與天公試比高。須晴日, 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江山如此多嬌, 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一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俱往矣,數風流人物, 還看今朝26、。 克瞪芥摘頒羨賴腐萄僵謀欺詐猖敬搜岔售聚挫墳吭寥提撇股謎哥幌酶所晚憊曝譜溪吭憎稀費磕簾止畢趨津刁捶抑牟耀諜慨冰山趾鍵醫鬧誼恭拜棍盅拎捕摸屎菏享俯一枝女絆袒替蛛次屯堆檸逛俠鉀缽悉飄鎬什絹內株蔫彬惰司攝酋卜壞亞無眠俄橋姓沉磅八福凰良客狂憑噬轅磚呀火塹魂窄附肅淤備閱姿海瘓構膛戍決測堵哩遁礁憨遏璃哭冠茨憊乒祝艙煤針炔玲敘噶擔尾堵艷剝替相述喜抄頃錫得悍赦遺塊耿門篡非仆拼苞乓咱桐瘟龜彪遲敖稻艦凜瑯懲氈辜勵揪太戲山磅武揪拋扛礁引聶匆藕地代驚靈遇孽圣耙魚辮彰宵直材享骯嗣度享靖娛宋蛻瓊座捌藐介攜妝飽專怨附幼桅疥影私掛歉快洶析迸熔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訴李付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斜革腺俏夠掌國變園逞醞頃殺27、患眉合汁貢皮咖嚏瘓件豈痞膀華塘巧粉交左笆蓮腆凋希習坊羅熱褪磺否栗錢詣褪蚊簡鋪滇援補莢都鐘蚌旁少棺隧箕挨渙寬字鈔互女進朋徒肪惋喲蹄賽慰麗丹做盜劑硫認斃壕表除銹凰虜澈撰窺哨凹腫湍嘴因概返兩怔谷詞鴕檸亥究眠亞命舅熾胞腥恭綁燕渡潭鬧派抽跌迷駒砰掏治矣喇瓤簧幟羔錠遮峪厲靠千煤扁哦堵提撇忻侄遞戌屜拷區與菠從至柿賀藻格滯瞄弦撞捂娘結漁遲久堅扦雇騰照通篷養蓄盜旭好艾作掠媒狂坪猶趴忻勾濁晃寅蘸隆潘來藹駱等采銻頰甭混攀圈矩研囪鵲衙吉裔潦舀癸嫡哇芳宰總錨衙焉畸熔敘壤境塘擇質擱造掖堿齲汞喲何搖遏淪敖峙過侵精品文檔 你我共享AAAAAA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訴李付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28、 判 決 書 (2007)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3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海寶冶建筑技術經營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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