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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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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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化工有限公司危險性作業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第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一、進入本工廠區域內的各類管道、容器裝置以及地下室、陰井、 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稱為受限空間作業。二、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三、對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負責辦理,并由該項目的負責 人填寫相應內容和具體的安全措施(包括清洗和轉換),由工廠安全 環保部和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現場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共同確認、共 同審批簽字后有效。2、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主 任再次確認無誤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3、不得私自涂改、轉借、變更受2、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不得擴 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四、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必須對受限空間的氣體進 行取樣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可燃物質濃度符合以下要求【當被 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 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 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人氧含量在18%-21%,各種有毒物質 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容度時,作業人員方可進入設備作業,達不到 清洗或轉換標準的受限空間,不準進入作業時。五、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熟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內 容,進入前應由安全員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及交待應注意事項,并將 已批準的受限3、空間安全作業證交給監護人,以便于檢查。進入受 限空間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安全鎖有外部監護人掌握,以便一旦 發生事故時,及時將作業人員救出。六、設備外部的監護人員,事先要與內部作業人員確定好聯系信 號,監護人絕對不許脫離崗位。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除施工單位指 定監護人外,加油站安全員也要到現場檢查和監護。七、進入有動力的設備作業前,必須由電工聯系,切斷電源,并 在電源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必要時加鎖,鑰匙有作業人隨身攜帶。八、不得進入正在運轉或沒有切斷進出料口的設備作業。九、在受限空間作業時,要打開設備的所有人孔和通風孔,保持 空氣流通,必要時可采取風機通風。十、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4、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 容器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用12伏。在易燃易爆環境內作業的,應 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不準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 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保證線路良好絕緣。十一、在受限空間對有毒有害物質作業時,必須戴防毒面具,只 準使用長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在使用長管式防 毒面具時,監護人必須保證導管口置于空氣流通處,管子不能折疊堵 塞。十二、在受限空間作業,連續作業不能過長,一般情況下每作業一小 時,須到外面空氣流通處休息片刻,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作業時間應相對 縮短。十三、進行受限空間登5、高或動火等其他作業時,必須辦理相關手 續十四、對有毒、有腐蝕性設備進行作業時,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 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物品。十五、封閉設備前必須由設備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檢查合格 后,雙方當面封閉。第二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定1、設備檢修是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 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2、檢修前的安全要求(1)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 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2) 、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3 )、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 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6、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 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 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4) 、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 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A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B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及相應對策。C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 意事項。D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5) 、檢修現場應根據GB一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6)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 交底。(7)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 修安7、全措施落實。(8)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9) 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工廠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 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10) 、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 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 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11) 、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 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12)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 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13)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算子板、蓋板等進行8、檢 查,確保安全。(14)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 相應防護用品。(15)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 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16)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17)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18)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3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1)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2)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9、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 措施。(5)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 監護。4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1)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算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 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2)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 及時撤離現場。(3) 、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第三 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一、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 行的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二、高處作業的分級: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5米;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110、5米;(3) 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30米;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三、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四、對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1、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口頭提出申請并辦理縞處安全作業證)并制訂出可 行、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確定作業指揮人員和安全負責人。2、總經理應赴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可批準安全作業。3、一級高處作業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和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由安全部長負責審批。4、二級、三級高處作業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 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或在無平臺、無護欄的罐、槽11、等化 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長審批。6、不得私自涂改、轉借、變更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的內容,不得擴大作業范或轉移作業部位。7、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工廠留存。五、對高處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六、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對患有高(低)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習慣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 作業。七、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正確使用登 高器具和設備。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八、高處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要堅守崗位。九、高處作12、業現場需動火的,應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十、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蘭、吊架、手拉葫蘆等材料,使用 前必須認真檢查,不得使用損壞、損傷、斷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十一、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備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 工具袋中,較大或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繩,找一固定點系牢,防止墜 落傷人,嚴禁將工具亂扔亂放。十二、高處作業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外,不允許同時進 行多層垂直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空作 業。十三、高處作業人員,要距離低壓線1米以上,高壓線2. 5米以 上,并防止搬運物料時,觸碰電線。第四吊裝作業安全規定一、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13、的作 業過程。二、其中吊裝過程,必須分工明確,統一指揮作業。三、吊裝質量大于lo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四、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全部長負責管理;2、由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編制吊裝方案,制定切實 可行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填寫各項內容,由施工單位批準;3、將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部長批準;4、不得私自涂改、變更作業內容,不得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5、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作業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加油站 各六、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七、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14、置安全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控,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八、吊裝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 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九、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裝機具時,必須遵循以下規定: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執行;2、在吊裝前必須對起重機的機械、安全制動裝置仔細檢查,確保安全可靠;3、各種超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禁止超載使用;4、吊裝機具繩索必須通過計算來選擇;5、超重設備在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十、不得利用加油站的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做吊裝管定點利用工廠預埋釣鉤進行吊裝時15、,必須進行檢查,否則不準任意 掛接。第五動土作業安全規定一、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施工 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二、動土作業申請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向加油站申請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三、對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規定: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1、動土作業申請單位在作業證上填寫相關內容,待負責人簽字 后,將其交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根據動土區域制定并填寫動土安全 措施(包括圍欄、警告標志、夜間警示燈等),施工負責人及施工地 段負責人簽字后交還動土申請單位。2、動土申請單位將作業證交給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 等部門審核,由審核部門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確認安全措施 已落16、實后,在作業證上簽字,最后由安全部長審批。3、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 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4、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二份,項目施工單位和工廠各一份。四、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 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五、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并恢復地面設施。六、在動土中如果漏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 作業,妥善加以保扒 報告工廠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進行動土作業。七、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 鎬或爪斗等機械工具。八、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17、2米以上, 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現場。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第六動火作業安全規定、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場所。二、要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工廠廠區內劃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三、固定動火區是允許從事焊接作業的區域,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1、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 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 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2、室內固18、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 通。3、固定動火區內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4、固定動火區的劃分,由總經理批準。四、工廠廠區除固定動火區外,其它均為禁火區,需在禁火區動 火時,必須申請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五、禁火區內動火,根據危險程度劃分三級: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 裝置、運輸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區:易燃易爆的裝置、設備、管道及其周圍的動火3、二級動火區:特殊危險動火及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動火。4、三級動火區:一般危險動火及一級、二級動火范圍外的動火。六、對動火安全作業19、證的管理規定: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項目負責人申請辦理;2、申請動火單位應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進行動火分析,制定可行、 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內容,落實動火中各項安 全措施;3、一級動火項目負責人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經過申請動火 負責人確認簽字,并報送總經理,安全部長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措施 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4、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經落 實防火措施后,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動火;5、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 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 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20、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6、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安全作業證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 進行,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的作業證,有效期限為8小時,二級 動火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7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或補充動 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 由動火人、監火人、當班班長和安全員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 同一動火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 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作業證上簽字;8、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 使用范圍;9、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 存檔;七、動火的安全規定:1、凡在21、貯存、輸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 切斷電源,加堵盲板,經清洗、轉換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設備內的 可燃氣體(蒸汽)濃度符合以下標準方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蒸汽)濃度應小于02%;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 到動火結束,取樣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 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3、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得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5%,當被測 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22、%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或等于0. 2%;4、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將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凈,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族,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 材,動火完畢,應等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下 列規定:(1)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 工廠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請專業消防隊到現場監護;(2)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4)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的 排走。第九臨時用電安全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23、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 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廠,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工廠廠區作業的外來 施工單位和人員,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 切臨時用電,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條危險識別1、在申請臨時用電前,由用電單位對其作業環境進行危險性分 析,擬定風險控制措施和作業范圍;2、將風險分析的結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準確填到“臨時用電 作業許可證”上。第四條臨時用電許可證辦理程序1、運行的灌裝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 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需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 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24、證”;2、施工單位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 配送點單位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3、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4、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的交底;第五條臨時用電許可證使用期限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 一致;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第六條作業安全措施1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 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25、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 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2) 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3) 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 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得低于2. 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 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4) 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 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 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5) 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 箱、門應能牢靠關閉。(6)26、 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 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7) 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 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4. 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 問題和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 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5. 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 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6臨時供電值班人員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 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在臨時用電許可證確認欄內簽字方可送 電;7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才可施 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 故障應用電工排除;8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 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員負責第七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1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工廠留存,第二 聯交配送電執行人。2填寫臨時用電許可證應按票證要求填寫,不允許出現漏項。3臨時用電結束后,用電單位負責人和用電人簽字同意后,電工 方拆除臨時線路及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