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管理客戶手冊-萬達商業廣場業主手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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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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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達商業(購物)廣場業主手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對萬達商業(購物)廣場(以下簡稱商場)的物業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業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樹立和維護商場的形象和商譽,營造良好的經營和消費環境,制定本業主手冊。第二條:依據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本商場由萬達購物廣場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并制定本業主手冊。第三條:本商場位于。第四條:本手冊適用范圍:本商場業主、租用(使用)人。第五條:本業主手冊對商場的各業主及租用(使用)人均有約束力,均應自覺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第六條:為不斷提高和改進本商場的物業管理工作,物業管理公司將認真聽取或采納業主和租用(使用)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第二2、章商場的物業管理第七條:物業管理公司將依據國家、所在地省、(地)市的法律法規和商場的管理制度,對商場實施物業管理。第八條: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圍:(一)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空調、照明、電梯、排污、消防、保安等設施設備和公共區域的正常運行、養護和維修;(二)公共區域的環境衛生的清(保)潔、綠化、美化工作;(三)公用休閑設施的養護和維修;(四)停車場的管理;(五)商鋪的裝修管理;(六)商場的對外宣傳、推廣活動;(七)處理業主及租用(使用)人與顧客的投訴接待工作;(八)本業主手冊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和負責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業主、租用(使用)人違反本業主手冊或物業管理協議規定行為時,物3、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該行為給其他業主、租用(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自行賠償一切經濟損失。第十條: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需進入商鋪時,應預先通知業主、租用(使用)人以外,其他如供水、供電通訊、消防等設施設備出現故障的緊急情況下需進入商鋪的,無須預先通知業主、租用(使用)人。第十一條:營業時間的管理:(一)平時的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二)根據季節、法定節假日或經營等情況適時作調整時,預先告知業主、租用(使用)人; (三)商鋪的員工,在開、閉店前、后各1小時可進入和必須離開商場。第十二條:各商鋪的員工必須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商場出入證,并持證在規定時間內進入商場。第十三條:商鋪4、內的管理:(一)商鋪內貨物的擺設不準遮擋住消防探頭、煙感器和管線門等,應保證整潔、有序和安全;(二)商鋪內不準安裝各類影視、音響等影響消防廣播和其他業主商鋪經營的設施設備;(三)各商鋪單元內的設施設備需維修、調換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有償(成本價)服務。第十四條:業主、租戶(使用)人在商場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損害商場的裝飾、裝潢;(二)占用和妨礙公共區域和設施的正常使用;(三)亂拋垃圾、雜物以及亂搭、亂貼、亂掛等;(四)聚眾喧鬧或發出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五)存、排放有毒、有害的物品;(六)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其他相關管理規定所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業主、租戶(使用)人,必須5、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第十六條:業主、租戶(使用)人,應按照物業管理協議的約定,自覺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繳的費用。第十七條:業主、租戶(使用)人,應主動配合或參與政府、物業管理公司開展的消防、清潔衛生和文明經營以及對商場進行的各項檢查、評比、達標等活動。第十八條:各商鋪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鋪留宿。第十九條:為確保商場內外的良好形象不受損害,各商鋪的垃圾等廢棄物品必須堆放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垃圾收集點內。第二十條:各商鋪應當負責商鋪內的滅“四害”的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鋪內的公用、自用設施免遭“四害”的侵害。第二十一條:各商鋪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必須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安全6、設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狀態。第二十二條:車輛停放及貨物運送的管理:(一)各商鋪需運送貨物時,應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平臺和貨運電梯,并按照指定路線運送。(二)各商鋪在商場內運送貨物時,必須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專用運輸(送)工具。(三)各商鋪在運送超高、超長、超重貨物時,必須在規定的非營業時間內進行,并在物業管理公司委派的專人監督下進行。(四)各商鋪在運送貨物時,給其他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責任。第三章裝修的管理第二十三條:申請裝修:業主、租戶(使用)人,在辦理完商鋪的接管驗收手續后需要裝修的,必須提前710天到物業管理公司領取申報裝修的有關資料,并提供如下資料:(一)裝修設計7、方案和圖紙;(二)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三)施工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張;繳納2000元的裝修保證金。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須在3個工作日(大型商鋪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好相關手續。第二十五條:裝修施工(一)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和進入商場,必須左胸前佩帶物業管理公司發給的工牌,以備物業管理公司隨時進行督察。(二)必須按照物業管理公司審核后的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三)不準改動商鋪內的消防煙感探頭、噴灑頭、空調等設施設備。(四)各商鋪內需要動明火時,必須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動火許可證明。(五)商鋪裝修垃圾應及時自行清運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有償清運。第二十六條:商場開業后,需二次裝修的商鋪,比照一次裝修審批程序辦理;施工前必須用板材圍擋全封閉在非營業時間內裝修施工,物業管理公司要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第二十七條:裝修施工驗收(一)物業管理公司依據裝修方案和圖紙進行驗收。(二)各商鋪如在裝修施工中改動和破壞消防、空調等設施設備和違反物業管理公司的裝修管理規定時,應自行給予修復(恢復原狀),物業管理公司并要扣除相應的裝修違約金。(三)裝修驗收合格后,物業管理公司退回裝修保證金(無息),收回各商鋪裝修施工人員工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