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啤酒集團鹽城有限責任公司食品召回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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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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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公司食品安全質量全套管理制度
1、重慶啤酒集團鹽城有限責任公司食品召回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我公司生產、銷售的食品,即指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2、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第五條 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的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技術支持。第六條 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3、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第七條 向市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第八條 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第九條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4、和范圍。第十條 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第十一條 如果獲知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省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及時通過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述的內容。第十二條 公司將配合省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第十5、三條 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第十四條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實施第十五條 確認食6、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第十六條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第十七條 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公司通過所在地的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第十九條 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7、的情況;(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第二十條 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第三節 召回評估第二十一條 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第二十二條 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省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第二十三條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并向市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質監部門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