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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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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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陽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 則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統籌保障性住房房源,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2014第11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省住建廳等5部門關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陜建發2013336號)、市住建局等5部門關于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實施意見(試行)(渭建發20148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一)從2014年起,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2、賃住房。全縣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二)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住房困難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下實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門,指導全縣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入住管理工作,會同經發局、財政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組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經濟發展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立項審核的報批工作,中省補3、助資金的申請爭取工作。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用地計劃,項目用地選址落實,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的預審、報批、供應和發證工作。財政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工作,及時撥付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配套資金。民政局負責認定保障對象是否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相關證明。公安局負責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車輛、戶籍登記變更等情況進行審核,出具相關查詢信息證明。審計局負責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全程跟蹤審計。物價局負責核定公共租賃住房基準租金等工作。監察局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全面監督工作,并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問責。相關鎮辦負責轄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4、狀況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認定、公示,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按程序報送、核準。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四)本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應當繳納的住房租金。(五)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遵循申請自愿、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動態監管的原則。(六)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管理堅持“統籌房源、梯度保障、市場定價”的原則。“統籌房源”,是指將現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梯度保障”,是指針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經濟收入狀況,實施相應的租金標準;“市場定價”,是指以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的房屋市場5、租金情況為參照,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并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二、建設和規劃(七)科學制定建設計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進一步摸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底數,按照“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中制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總數落實項目任務,合理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和工作目標,并向社會公布,確保已進入“十二五”輪候計劃的保障對象,按期入住,實現應保盡保。(八)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九)充分考慮保障對象的就業、就學、就醫等6、需求,統籌規劃,合理選址,將項目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要與公共租賃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為保障對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條件和公共服務水平。(十)縣人民政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實際需求組織建設,在完成新建任務的基礎上,通過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或通過直接投資或實物參股、委托代建等多種形式引進社會資本、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住房建設,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三、申請和審核(十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主要包括:1.城鎮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2.新就業職工;37、.有穩定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4.經政府批準引進的各類人才。(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1.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應具有我縣城鎮戶籍,并在本轄區內工作或常住;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縣戶籍,但隨申請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家庭成員;(2)家庭收入在我縣城鎮中等收入線(含)以下;(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無住房;(4)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2.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8、招聘錄用、辦理正式手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2)具有本地城鎮戶籍或申請所在地居住證;(3)家庭收入在我縣城鎮中等收入線(含)以下;(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就業所在地無住房;(5)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3.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年滿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務工人員,持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在本縣居住的相關證明;(2)已與申請轄區用人單位或個體經營組織簽訂不少于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3)家庭收入在我縣城鎮中等收入線(含)以下;(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就業所在地無住房;(5)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4.經政府批準引進的各類人才,9、申請公租房,不受戶籍、收入的限制。(十三)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不符合申請條件: 1.申請人擁有房屋,未辦房產證的; 2.申請人居住父母房屋并且父母有兩處以上房屋的; 3.最近5年內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記錄的;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轎車、貨車的;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工商注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十四)本細則所稱新就業職工是指從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且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時間不超過5年的就業人員。(十五)本細則所稱沒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政府購房優惠政策;2.參加本單位內部集資建房;3.租住單位自管公10、房;4.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十六)本細則所稱無房家庭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申請所在地無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等,現以市場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房家庭:1.本人或家庭成員有商業或生產等非住宅用房的;2.通過贈予等方式放棄應得房產的。(十八)符合條件的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十九)申請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相關部門和單位核實其申報信息。 1.城鎮中等以下收入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誠11、信承諾書;(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4)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5)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及財產證明;(6)房屋權屬登記單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詢證明;(7)承租房屋合同;(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提供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9)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城鎮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誠信承諾書;(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口不在住房申請所在轄區的,申請人要提交住房申請所在地居住證明;(4)畢業證明;(5)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錄用文件;(6)婚姻狀況證明;(7)收入及財產證明;(12、8)房屋權屬登記單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詢證明;(9)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3.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誠信承諾書;(3)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的身份證、戶口簿和所在申請轄區的居住證;(4)申請人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5)婚姻狀況證明;(6)收入及財產證明;(7)房屋權屬登記單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詢證明;(8)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4.經政府批準引進的各類人才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書;(2)誠信承諾書;(3)申請人出具的戶籍證明;(4)縣人才管理部門出具的引進專業人才證明材料;(5)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材料。(二十)申請書1.申請書一般由申請家庭13、的戶主為申請人提出;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全體家庭成員書面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2.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家庭所有成員的姓名,與戶主(申請人)的關系,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健康狀況,婚姻狀況;(2)夫妻離異后前夫(妻)的姓名及身份證號;(3)家庭成員的工作單位;工作單位是否解決過住房;現從事何種工作或者經營,月工資或者經營收入及其它經濟來源,家庭年總收入;(4)現住房座落詳細位置、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產權人,是自有住房、承租公房、承租私房還是借住公(私)房,居住時間,租住租金。(5)原住房(現住房之前的住房)座落詳細位置、產權人、建筑面積,原住14、房拆遷時間、拆遷補償費,原住房出售或者轉讓時間、原因、購房人(受讓人)及價款等。3.申請書應由社區居委會(工作單位)簽署情況是否屬實的意見,并由社區居委會(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二十一)誠信承諾書1.申請人對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財產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意接受和配合審核部門的審核(含年度審核);2.家庭人口、財產、住房、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保證10日內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實申報;3.承諾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主動退出;4.同意如不能配合資格審核和年度審核,或通過多方式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接受強制執行等措施進行退出;5.如出現虛報、瞞報等弄虛作假的情形承擔責任;6.誠信承諾書15、由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簽字并捺印。(二十二)家庭收入及財產證明1. 凡是有收入(包括工資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每個家庭成員均分別提供收入證明。2. 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兼職的,由兼職單位出具;3. 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社區居委會出具;既有工作單位又從事個體經營的,要分別出具;無工作單位又不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社區居委會出具;4. 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的必須出具收入證明;5. 財產證明一個家庭出具一份。(二十三)其它證明材料1. 夫妻離異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2. 喪偶的,需提供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二十四)申請及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人承租城區公共租賃16、住房的,向城關鎮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承租新池鎮、路井鎮、洽川鎮公共租賃住房的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外來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城關鎮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2.初審:城關鎮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同城關鎮居民辦將申請材料轉交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初審申請材料,同時在社區公示申請人名單。3、鎮人民政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認定,并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報縣民政局。4、復審:縣民政局應在5個工作日對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縣民政局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單反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5.審17、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序,由縣住建局會同財政、公安、人社、車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養老經辦中心、房屋產權登記機構進行集中審核,并將核準結果在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公示無異議后,通知保障對象,并將其列入保障范圍。(二十五)對不配合調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四、分配和管理(二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按照公開電腦搖號的方式確定輪候及分房順序。(二十七)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資產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和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和及時告知縣保障性住18、房管理中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經核實后,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 (二十八)配租程序 1.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公開電腦搖號方式進行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分配。房源搖號分配活動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組織,縣監察局進行現場監督。 2.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搖號5日前通知申請家庭。參加搖號的家庭如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視為自動放棄。 3.參加搖號的申請家庭應攜帶的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2)如申請人不能參加參加抽號,由配偶參加搖號,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申請人身份證19、原件及結婚證明; (3)其他規定的相關材料。4.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人員現場核對申請家庭攜帶的身份證等資料進行審核,縣監察局負責監督; 5.未搖中住房的家庭實行輪候,待有房源后再進行搖號。兩次搖號未配租到住房的,第三次可優先安排。 (二十九)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在原合同未滿以前,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待期滿后,按新的標準執行。(三十)優先原則1、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二級以上的肢體殘疾或視力殘疾的可不參加電腦搖號,直接參與房源分配。2、 按照先無房家庭再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原則。住房困難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當地城鎮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0、60%的家庭。對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以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為準。(三十一)申請家庭取得房號和收到實物配租通知書10日內應與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時限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視為自動放棄,屬棄租行為,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三十二)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誠信履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三十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每兩年簽訂一21、次。(三十四)領取公共租賃住房鑰匙后,在30日內必須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三十五)承租人不得擅自調換公共租賃住房,一經發現,取消雙方公共租賃住房資格,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三十六)實施梯度保障。對保障對象根據其家庭收入情況實施分檔租金、梯度保障。具體標準如下: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家庭,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執行;中等收入以下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上家庭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線按照我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限確定。五、租金管理(三十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縣物價局依據不同小區同地段同類型22、房屋市場租金核定公共租賃住房基準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標準的80%。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三十八)公共租賃住房基準租金按樓層因素確定差別租金,代數和為零。應以基準租金標準為基礎,再根據房屋結構、樓層等因素進行增減調劑。六層住宅樓一層、五層租金為基準租金,二層至四層租金為基準的1.2倍,頂層租金為基準租金的40%。五層住宅樓一層、四層租金為基準租金,二層、三層租金為基準的1.2倍,頂層租金為基準租金的60%。小高層住宅樓租金二層至五層租金為基準租金,六層至十一層為基準租金的1.2倍,一層、頂層為基準租金的4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租金標準為所在小區、23、樓層租金的40%。(三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上繳財政,專項用于償還政府擁有產權的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維修、設施更新等。(四十)縣財政局按租金收入的10%提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費用,劃撥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四十一)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入住對象應當遵守住宅區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物業管理費按住房所在小區標準執行并及時繳納。(四十二)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和改建、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需要進行基本裝修以及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四十三)縣人民政府設立公共租賃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基金來源24、從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優先解決,專項用于房屋維修養護。六、使用與退出(四十四)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理使用住房。因使用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及其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四十五)公共租賃住房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四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裝修,裝修所產生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同時,并出具承諾書,承諾在退出時,不得拆卸、破壞自行裝修的添附物。(四十七)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25、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四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1.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2.違規出租、出借,或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5.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6.承租人拆改、變動承租房屋結構的;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8.其他違反公共租賃住房政策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26、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十九)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其家庭收入和住房實際,重新調整或維持原享受的租金標準。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絕退房的,房租按市場租金的1.2倍收取。(五十)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對承租戶進行資格審查,承租人在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次年起,于每年12月1日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續租申請,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辦法有關程序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27、。(五十一)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七、誠信履約管理(五十二)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誠信檔案,申請家庭應如實填寫不同階段的誠信承諾書,并嚴格按照誠信承諾書所承諾內容執行。即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誠信承諾書、搖號選房誠信承諾書、分配入住誠信承諾書、入戶核查誠信承諾書、年審誠信承諾書。(五十三)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業用房及經營服務性質的設施)應當繳納誠信履約金。(五十四)誠信履約金由承租人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準繳納。誠信履約金由縣保28、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和管理。(五十五)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選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誠信履約金的存儲銀行。由縣財政局審批設立誠信履約金專戶。(五十六)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于收到承租人繳納誠信履約金的當日將誠信履約金全額存入誠信履約金專戶。(五十七)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承租人收取誠信履約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實行一戶一票。(五十八)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承租人無違約責任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誠信履約金本金。(五十九)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承租人欠繳房屋租金、水、電、氣、物管等費用的,可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承租人29、繳納的誠信履約金中扣繳,扣繳后的余額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承租人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承租人。若誠信履約金不足以扣繳的,差額部分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追繳。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設施損壞、遺失的,在承租人恢復、修理完畢并經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驗收合格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后方可退付誠信履約金本金。(六十)誠信履約金收益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報縣財政局批準后,統籌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維修、維護和管理等支出。(六十一)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誠信履約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八、監督管理(六十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綜合管理信息平臺,詳細記載規劃30、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六十三)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加強指導,積極推進全縣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六十四)縣人民政府建立定期評估機制,及時發現并改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并軌工作取得實效。(六十五)加強并軌運行管理工作的宣傳,為并軌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同時要做好房源申請、審核、分配、租金標準及補貼發放的信息公開,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六十六)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政策,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31、,按照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違規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十七)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保障性住房誠信檔案。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十八)承租人有第四十八條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九、附則(六十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七十)本細則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合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合政辦發2011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