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灣創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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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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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灣創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事件造成 的影響和損失,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企業穩定,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 法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證監會證券、 期貨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關規 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有別于日常經營的、已 經或者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以及對公司的聲譽、股票價格產生嚴重影 響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偶發性事件。 第三條 公司應對突發事2、件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 重影響公司穩定的緊急事件的處置。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 第五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類: (一)治理類 1、公司主要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大股東之間存在紛爭訴訟,或出現明顯分歧; 3、公司與社會、股東、員工之間存在紛爭訴訟,包括因勞動爭議引起的職工 群體上訪或罷工事件;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決策管理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大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3、; 7、其它事件。 (二)經營類 1、公司董事會可能出現較大的決策失誤,如出現5000 萬元以上的投資決策 失誤或者承攬的2000 萬元以上的合同因對方原因突然中止的情況; 2、公司的經營班子可能出現的較大經營失誤,如造成1000 萬元以上的產成品 積壓,或造成重大經濟訴訟引發不良社會影響等情況; 3、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如主要產品銷售收入預期出現50 %以上的下降,或公司制定的年度計劃有30%的目標無法實現或首次出現年度經營虧損等情 況; 4、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5、公司主營業務不清晰,或無持續經營能力; 6、涉及重大經濟損失或民事賠償風險,影響金額在1000 萬元以上的; 7、發生重4、大的質量事故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 8、其它事件。 (三)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造成當年訂單總額的50 %以上推遲或取消, 或者與公司有密切合作關系、占公司訂單30%以上的國際公司發生重組或改變經 營方向波及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投資失誤等情況;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上市公司,如國家相關部門頒布對公 司主要產品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相關政策,或者受國家計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 因素影響,公司生產所需資源類物資無法保障供應,供應商出現了重大技術、質 量問題,使原材料配套供應中斷等;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如發生地震、水災、雪災等重大自 然災害,影響公司生產5、的正常組織,預期導致年度收入和利潤出現30 %以上的 下滑; 4、事故災難,指公司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等 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如:電力、水、風、汽動力故障,或發生重大生產 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影響年度任務完成等情況; 5、重大治安災害事件,指公司內的各類火災、爆炸、投毒或群體性的政治治安事件; 6、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等,如:公司出現重大工傷及急性群體職業 病事件; 7、其它事件。 (四)信息類 1、公司的股票價格異常波動; 2、報刊、媒體突然集中對公司進行不實或錯誤報道; 3、社會上集中出現不實的傳言或信息,給公司造成了影響; 4、公司發布的信息出現重6、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影響; 5、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6、其它事件。 第三章 組織體系 第六條 公司對突發事件的處置以切實可行、積極應對為原則,實行統一領 導、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第七條 公司成立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下稱“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是公司突發事件的管理以及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突 發事件應急處理,就相關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本公司對 外發布事件信息,主要職責包括: 1、決定啟動和終止突發事件處理系統; 2、擬定突發事件處理方案; 3、組織指揮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4、協調7、和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擬定統一的對外 宣傳解釋口徑; 5、負責保持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有效聯系和銜接; 6、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應急領導小組由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擔任常務副組長, 董事會秘書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董秘室、辦公室、財務部、 企管發展部、審計部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工會負責人組成。(一)組長、常務副組長職責: 1、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批準和終止本預案; 3、組織指揮突發風險處置工作; 4、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5、協調和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擬定統一的對外 宣傳8、解釋口徑; 6、負責保持與各相關部門或政府的有效聯系與關系。 (二)副組長職責: 1、協助組長、常務副組長進行有關突發風險的處置工作; 2、指導公司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 3、綜合協調信息收集、情況匯總分析等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組員職責: 1、各相關組員按照其分管的工作歸口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 作; 2、督促、落實領導的批示、指示及有關決定; 3、收集、反饋突發風險事件處置的相關信息;4、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 處理等工作; 5、負責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的善后和總結工作; 6、負責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披露9、工作; 7、履行突發事件的值守等職責。各組員實行日常值班制,手機必須隨時保 持暢通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副組長報告,并按照指示進行處理。 第九條 公司總部辦公室設置值班電話,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為信息的報告人,值班人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信 息后應及時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副組長匯報。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十條 當突發事件被董事會秘書確定為需披露的信息后,則應當及時按照有關信息披露制度進行披露。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發生本預案適用范圍的突發事件時,應急領導小組要立即采10、取 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制訂 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第十二條 信息報送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后,應急 領導小組應在1 個小時內將事件情況、已采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通過 電話報證監會有關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同時應在第一時間將事件的詳細情況書 面報證監會有關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可隨時上報。 11、第十三條 先期處置發生突發事件后,事發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 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本單位制訂的相關應 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第十四條 應急處置應急領導小組確定突發事件后,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及事態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決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并針對不同突發事件,成立相關的處置工作小組,處置工作小組在領導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突發風險事件處置方案,擬定統一的對外宣傳解釋口徑,及時開展處置工作。 (一)治理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對大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及大股東之間存在的紛爭訴訟,應約見大股東負責 人員,請其予以配合,并詳細了解事情12、的進展情況; 2、對公司有關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談話,了解目前公司“三會”的運 行情況; 3、深入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對轉移資產的詳細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警處理; 4、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應協助司法部門做好案件的查處工作; 5、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積極應對投資者咨詢、來訪及調查; 6、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經營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徹底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2、查清公司經營班子及董事會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是否違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則及時調整或更換公司的經營班子13、及董事會成員,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3、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及控制; 4、暫時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 5、對于公司經營虧損或面臨退市,積極與各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溝通,尋找 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定向增發、重組; 6、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環境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深入調查、了解目前環境,包括國際、國內重大事件、政策變化、自然環境詳細情況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2、公司召開經營班子會議,討論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對公司造成的影響; 3、公司經營班子及時提交有關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予以 調整經營策略及投資方向; 4、對于自然災14、害、社會公共事件或重大治安災害事件,如對經營項目已經造 成嚴重影響,公司應立即派出相關領導親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并及時上報現場 處理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聯系有關媒體負責人,將真實情況進行溝通和告知,并商議處理方案; 2、立即對不實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盡量減少不良信息的影響;正確引導社會新聞媒體,迅速平息輿論; 3、追查相關責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4、安撫投資者,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條 經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公司可以邀請公正、權威、專業的機構 協15、助解決突發事件,以確保公司處理突發事件時的公眾信譽度及準確度。 第十六條 后期處置。突發事件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盡快消除突發事 件的影響,并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應分析和總結經驗, 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 估,評估突發事件處理的效果。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 修訂應急預案,充實應急預案內容,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條 善后事宜。應急領導小組擬定關于善后事項的處理意見,包括 遭受損失情況以及恢復經營的建議和意見,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處理16、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人員要恪守保密原則,有關突發事件處理工作中的情況,不得隨意泄露;要忠實履行職責,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堅決服從公司統一安排,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六章 應急保障第二十條 公司下屬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 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需要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順利實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電話及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必須保證暢通, 確保與各部門的聯系。 (二)隊伍保障。應急領導小組有權利根據突發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隨時召集參與處置人員,被召集人必須服從安排。 (三)物資保障。公司相關部門應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物17、資保障,準備好相關的設施、設備及資金、交通工具等等。公司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四)培訓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應急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第七章 獎懲第二十一條 負責機制。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表彰獎勵。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 集體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的修訂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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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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