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亭塑膠制品模具公司工廠保安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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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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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塑膠制品模具公司工廠保安管理制度第一節總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程序,保護公司員工人身及財產的利益,加強本公司保安隊伍建設,提高保安人員素質,保障保安依木制度行使職權。第二條 保安的任務是維護公司人身及財物的安全,預防、制止和懲罰違紀行為 的員工。第三條 保安必須依本手冊及其他相關制度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 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第四條 保安護照木手冊規定及其他相關的制度執行任務,受木公司保護。第二節職權第五條保安組按照職責分工,依本制度履行下列職責:(-)工廠及辦公處所各種事故的預防、警戒及廠區(房)巡羅事項。(二)工廠及辦公處所突發事故之應急措施。(三)進出全廠及辦公處所之2、外賓及員工之管制,聯絡登記事項。(四)進出工廠車輛之管制事項。(五)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騎及放行。(六)防止盜竊,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處所秩序。(七)其他交辦理事項的辦理。第六條 保安對違反公司管理處罰條例的員依照本制度有關規定可以進行對員 工進行警告、罰款等處分。第七條人員管制(-)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發生,維護工廠及辦公場所 秩序。(-)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考勤涮卡記錄。(三)員工在勤務中因公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申請單放行條或 請假記錄,如允許外岀,并在外出單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 各級人員公出或事(病)假之核準,權責由各部門或人事部開表送門3、 衛室執行。經副理以上人員由門衛室登記進出。(四)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五)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 裝人員等應至門衛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探訪證,并聯絡有關部門接 待,非經廠部門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六)有關廠商長期派住工廠人員得憑人事部門發給之識別證進出工廠。(七)假日加班人員或因需進廠者應憑人事部門所送Z名單核對相符后準 予進廠,但本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得于登記后進廠。(八)公司或其他各部門同仁憑識別證辦理登記手續。(九)廠內住宿者,在勤務時間外,憑廠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 出入者應即通知舍監處理。第八條物品管制(-)物品放4、行應憑批準的物品放行單,核對無誤后始得放行,經門衛簽 認后之放行單由門衛按順序裝訂保管,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 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二)各有關廠商交貨時所隨其他家廠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門衛 人員查驗登記,離廠時再經門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才予放行。(-)離廠人員經門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 并以下列程序處理:1 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部門姓名、時間、地點。2. 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吋間、地點。3. 情況嚴重者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報呈處理。(-)廠內宿舍人員攜帶個人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1. 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5、物品,應憑舍監開立放行單放行。2. 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門衛查驗后放行。(三)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 訪問或外籍單位攜帶照相機者,應交總務部經理予以處理。(四)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 如因需要經總務部人事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于攜 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總務部人事開立“物品放行單”,經查 驗無誤后放行。第九條車輛管制(一)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憑公司PMC部的派車單放行。(二)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章第七條第五款辦理外,依下列 所定處理:1. 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于進入本廠6、區內有關處所。2. 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者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 員所乘車輛,一定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秩序者,門衛應即時糾 正。(三)進出工廠的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應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 化學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第十條緊急事件之處理(一)發現盜竊時,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二)門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設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件發生時, 應鎮靜采取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程度,不可以慌張誤事,視情 況按下列程序處得:1. 判斷情況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總務部。2. 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報告有7、關部門。3. 日間災害急招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執班單位。 第十一條 夜間或節假日近鄰發牛災難,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涉及木廠等情形及速通報有關主管。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保安拒絕其入廠:(一)不遵守會客制度而強行要求入廠者;(二)醉酒者或持有兇器或成群結隊不速之客;(三)情緒不正常或態度惡劣者;(四)有盜竊商品動機;(五)被訪問者拒絕接見者;(六)未戴木廠廠牌之員工;(七)違反本章節第七條人員管制者。第三節義務和紀律第十三條 門衛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將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守下 列守則:(-)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應態8、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三)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于應急及防身器具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 以應不時之需。(四)服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 作適當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五)服勤屮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 失職之事。(六)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發、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 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高墻等有缺損時應建議總務 部處理。(七)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持識別證或未辦手續者,一概不準入 廠,并絕對攜帶違禁品入廠,除工廠需料外對危險或易燃品應嚴拒攜 入。(八)應遵照巡邏路線按時或不定時巡邏工廠各處。(9、九)交換班吋,應將注意事項交待清楚,并將執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 以及巡邏時間等列入“門衛口志本”,檢附有關資料逐口呈門衛、組 長及總務部經理查閱。第十四條門衛在本廠區內遇到公司員工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于其他危 急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員工提出糾分解決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 員工的報案應當及時查處。第十五條 門衛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以及領導分派其他工作,有責任協 助人事部搞好宿舍管理、飯堂就餐管理、衛生管理等工作。第十六條門衛人員上班須做到以下兒點:(-)遵守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服從命令,服從指揮,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三)應按時上下班交接到位。(四)嚴禁遲到或早退。(五)10、不準有離崗、脫崗,互相竄崗等現象的,門衛離崗時,必須經保安組 長同意,安排好頂崗人時,方可離開,并按時返回,出入須登記清楚, 如未經允許,擅自離開者,按廠規嚴肅處理。(六)禁止會客接友、看書、看報等。(七)嚴禁吸煙、喝酒、打瞌睡、睡覺等。(八)上班時間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刁難員工和顧客、見工者。(九)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動用公司財物。(十)不準吃零食,不準穿便裝、制服混裝上崗。(十一) 上班時要求著裝整齊,儀表滿裝,精神集中。(十二) 上班時要求文明禮貌,嚴禁罵人及不文明言語。 第十七條保安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協迫以及言語侮辱。(二)不能干涉員工行使遵奉信仰和風俗的權利11、,和滿足涉及種族、社會階 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和政治從屈需耍的 權利。(三)公司不能允許有性強迫、威脅、慮待或剝削的侵擾行為,包括姿勢、 語言和身體的接觸。第四節組織管理第十八條公司根據保安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制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 列。第十九條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年滿20周歲的;(二)身體健康;(三)退伍證;(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安門衛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因違規被開除者。第二十條 錄用保安必須按照本公司錄用條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 選用。第二十一條 保安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12、和特殊貢獻,給予 獎勵。第二十二條保安組長建立巡崗查位制度,定期或不定時地檢查保安人員的崗位。第四節執行任務、監督第二十三條保安執行職務,依木手冊規章制度接受行政部人事的監督。第二十四條行政人事部對保安的執行任務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保安作出的決定或處理有錯課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第二十五條公司員工或者每個部門對保安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行政部、總經理檢舉、控告、受理檢舉和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 知投訴人,對依照木規定制度檢舉、投訴的員工或部門,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五節違紀責任第二十六條保安有本章第三節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解 雇,重者依法送執法機關。第二十七條保安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員工或部門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依照有 關規定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