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物流貨物運輸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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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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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物流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1節 總則第1條 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固定資產,落實管理責任,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包括套)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第2節 固定資產分類第3條 固定資產分類如下:類 型設備名稱類 型設備名稱類 型設備名稱A類辦公設備F類辦公家具K類商鋪B類電腦G類軟件L類電子設備C類交通運輸工具H類房屋建筑物M類附屬管理中心D類廚房用具I類康體設備Z類2、其他E類宿舍用具J類機器、機械設備(注:上述分類按財務部入賬劃分)第4條 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分別為:設備名稱折舊年限類 型房屋、建筑物20年H、類機器機械、其他設備10年J、L類運輸工具、器具、工具、家具5年C、D、I、E、F類電子設備3年A、B、G、K第3節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第5條 公司行政部、財務部負責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管理、調配,對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調撥、轉移、報損、報廢、出售等進行審核并提出部門意見,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二次分配使用。第6條 行政部應分部門登記固定資產清單(見附件37),固定資產清單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固定資產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編號、品名、型3、號規格、單位、數量、使用人、責任人等。第7條 各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所屬固定資產實物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各部門應配備兼職資產管理員一名,負責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等進行保管,并且每月向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報告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各部門對于已登記的固定資產,未經行政部許可,不得調出、轉出到其他公司或部門。第8條 各部門對現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根據固定資產預算計劃申購本部門固定資產,并參與固定資產的驗收,對固定資產的保管、維護盡責,對固定資產的處置提出意見。第9條 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并制作固定資產卡片和標簽,必須一物一卡,標簽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編號、名稱、規格型號4、部門、使用人、責任人及購買日期;編號應科學、合理、保持連貫性,并且易于識別,固定資產編號是固定資產的唯一識別號碼,并在固定資產上粘貼標簽。 第10條 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將新增固定資產的基本信息及時報財務部,信息內容應包括:供應商、固定資產類別、固定資產編號、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單位、單價、使用部門、開始使用日期等。第11條 每月月末,財務部固定資產核算員與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需進行當月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核對,對存在的差異及時查找原因并進行調整,以保持賬面數與實際管理數一致,財務部對行政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第4節 固定資產的財務核算第12條 財務部負責對固定資產5、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并定期參與行政部組織的固定資產盤點工作。第13條 財務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固定資產的總賬核算、明細分類賬核算;對固定資產的分類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14條 財務部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固定資產計價核算、計提折舊核算、大修理核算等。第5節 固定資產的增加第15條 固定資產的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第16條 各部門增加固定資產,在年度預算內的,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見附件38),由申請部門負責人、專業部門(購專業設備時)、行政部、公司執行總經理審核批準,金額超過貳仟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需公司總經理審批。6、第17條 在年度預算外增加固定資產,需由使用部門進行預算申請,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第18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工作由行政部負責,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購置固定資產;對于專業設備的購置,行政部需與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共同完成。第19條 建筑類固定資產的建設、改良增加,由工程部負責完成;調撥和劃轉固定資產,由行政部負責完成。第20條 購置的固定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經行政部驗收合格,開具入庫單,專業設備還須專業人員參與驗收;領用已入庫的固定資產,則需由部門申請,經批準后由行政部開具出庫單。第21條 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對新增固定資產編號,制作固定資產卡片、標簽,并在7、固定資產上粘貼標簽,同時更新固定資產臺賬,登記新增固定資產的使用責任人。第6節 固定資產的調撥、轉移第22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是指集團內部各公司間固定資產的調入、調出;調撥固定資產應按要求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見附件39),固定資產調撥單審批完畢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調撥。第23條 特殊情況下需緊急調撥固定資產的,可先調撥或轉移,但應在二日內補填固定資產調撥單并簽批完畢后交行政部。第24條 固定資產調撥工作完成,行政部應將固定資產調撥單復印三份,二份交調入單位,一份交調出單位財務部,原件留存行政部。第25條 固定資產的轉移是指公司內部固定資產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轉入、轉出;轉移固定資8、產需按要求填寫固定資產轉移申請單(見附件40);固定資產轉移申請單簽批完畢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對固定資產安排轉移。第26條 固定資產轉移工作完成,行政部應將固定資產轉移申請單復印三份,分發給調入部門、調出部門、財務部各一份,原件留存行政部。第27條 集團內公司與公司之間調撥的固定資產,調入單位對新調進固定資產可根據需要重新編號,原編號保留備查;公司內部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固定資產轉移,不得更改固定資產編號,但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及時更新臺賬。第28條 財務部負責對調撥、轉移的固定資產進行賬務處理,調入、轉入固定資產部門負責人對新增固定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負責。第7節 固定資產的維修第29條 固定資9、產如有故障和損壞,應及時修理,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維修申請單(見附件41)并交行政部;行政部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別、性質等統籌安排,具體組織實施維修工作。第30條 電腦設備、復印機、打字機、傳真機等電子設備的一般性故障或損壞,由使用部門聯系行政部,再由行政部安排維修事宜等。第31條 外發維修的固定資產,已經審批并辦理的,行政部應督促、檢查維修工作,登記備查賬,反映固定資產外發維修狀況。第32條 外發維修收回的固定資產,由專業人員、使用部門、行政部等驗收,驗收完畢后交付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維修費用報銷時,報銷人須附上已審批的固定資產維修申請單復印件。第8節 固定資產的處置第33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主要10、是指固定資產的出售、報廢、報損。第34條 固定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1)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見附件42),將已填寫的申請單交行政部;(2)行政部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對需處置的固定資產進行技術鑒定;(3)行政部對需處置的固定資產提出處理意見,然后交財務部簽署意見;(4)財務部補充表中待處置固定資產的原價及已提折舊,提出部門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執行總經理并交回行政部;(5)處置金額在貳仟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需報執行總經理審批;(6)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由部門及公司領導審批后交行政部,行政部按照審批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實施處置、清理;行政部在固定資產處置完畢后將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復印二份,財務部、申請處11、置部門各一份,原件留存行政部。第35條 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經濟責任,并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追究連帶責任。第36條 財務部根據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及固定資產實際處理結果進行賬務處理;行政部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對處置的固定資產進行銷卡、臺賬更新。第9節 固定資產的盤點制度第37條 固定資產每年進行二次定期盤點,盤點時間分別在6月底、12月底,盤點工作要求如下:(1)定期盤點由行政部組織實施,財務部派一名員工參與;(2)盤點前一周,行政部應發出書面盤點通知,告之公司各部門盤點時間及需各部門配合的事項;同時行政部須打印一份固定資產盤點表(見附件43),盤點表的內容應包括固定12、資產的類別、編號、品名、型號規格、單位、數量、使用部門、使用狀況、存放地點等; (3)盤點開始前,行政部應組織參加盤點人員召開盤點會議,確定盤點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盤點方式、盤點資料整理等;(4)公司固定資產須逐一盤點,盤點人需在固定資產盤點表上簽名,盤點表由行政部負責人審核完畢,復印壹份交財務部,原件留存行政部;(5)財務部根據固定資產盤點表與財務賬核對,確認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對存在的差異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核查。第38條 定期盤點工作結束,財務部須形成固定資產盤點報告,對盤點中發現的盤盈、盤虧進行分析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第39條 非定期盤點固定資產,其盤點工作的時間由財務部或行政部根據需要適時進行。第10節 固定資產的保險第40條 為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避免損失,公司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財產保險;行政部負責對固定資產的保險工作進行檢查、督促,保證固定資產按時、足額參保;固定資產保險合同的簽訂由法律顧問、行政部、財務部等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