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煤礦井下探放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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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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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煤礦地測防治水害工作管理審批制度手冊
1、大型煤礦井下探放水制度一、每一巷道在掘進前和生產中應對采區范圍內和周圍老窯及鄰近采區的水文地質進行調查,了解積水情況。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三、在推斷有水害威脅的“疑問區”,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嚴格按相關要求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組織現場施工人員學習。四、探水巷道斷面不宜過大,同時應有兩個安全出口,一般情況下應雙巷道掘進。五、掘進巷道坡度不允許起伏不平,以免低處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員有被堵的危險。六、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脅未消除或正在探時,為保證下山工作人員2、的安全,應暫停工作,等水害威脅消除后,再繼續工作。七、嚴格執行“三不裝藥”制度,即炮眼或掘進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裝藥,超前距不夠或偏離探水方向不裝藥,掘進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頂距超過規定時不裝藥。八、掘進打眼沿鉆桿向外流水時,應停止工作,不準拉出或搖晃釬桿,要設法固定,并及時報告。九、在受水威脅地區施工的所有人員,都必須熟悉避災路線,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識。附煤礦安全規定有關規定:第266條: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異臭味等)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3、威脅地點人員。第285條:每一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的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設計中具體規定。第286條: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窯或相鄰煤礦時。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是。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4、。 7、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第288條: 在安鉆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第291條: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人員,然后采取措施,5、進行處理。第292條:探放老窯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窯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或水壓。老窯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探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一、每一巷道在掘進前和生產中應對采區范圍內和周圍老窯及鄰近采區的水文地質進行調查,了解積水情況。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6、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三、在推斷有水害威脅的“疑問區”,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嚴格按相關要求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并組織現場施工人員學習。四、探水巷道斷面不宜過大,同時應有兩個安全出口,一般情況下應雙巷道掘進。五、掘進巷道坡度不允許起伏不平,以免低處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員有被堵的危險。六、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脅未消除或正在探時,為保證下山工作人員的安全,應暫停工作,等水害威脅消除后,再繼續工作。七、嚴格執行“三不裝藥”制度,即炮眼或掘進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裝藥,超前距不夠或偏離探水方7、向不裝藥,掘進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頂距超過規定時不裝藥。八、掘進打眼沿鉆桿向外流水時,應停止工作,不準拉出或搖晃釬桿,要設法固定,并及時報告。九、在受水威脅地區施工的所有人員,都必須熟悉避災路線,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識。附煤礦安全規定有關規定:第266條: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異臭味等)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人員。第285條:每一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的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8、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設計中具體規定。第286條: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窯或相鄰煤礦時。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是。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6、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區時。第288條: 在安鉆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9、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第291條: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292條:探放老窯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窯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或水壓。老窯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探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