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物流貨物運輸公司人事管理制度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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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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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物流貨物運輸公司人事行政員工薪酬福利文件保密管理制度手冊
1、大型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1節 總則第1條 為了確保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建立和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創造一個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工作環境,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第2節 招聘與錄用管理第3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上報招聘計劃,統籌安排人員招聘工作。第4條 用人部門有招聘需求,應提前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見附件1)及崗位職責說明書(見附件2),并提供筆試考卷(針對需要筆試的招聘),經人力資源部評估并得到公司領導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統一招聘。第5條 對于所有由內部員工進行舉薦的招聘過程均應按內部推薦流程執行;員工填寫內部推薦表(見附件3),并連同被推薦人的簡2、歷一起提交給人力資源部,經過初試和復試,最終決定是否錄用。第6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選擇招聘渠道、發布信息及簡歷篩選。第7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和用人部門溝通,安排面試;公司按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擇優錄用員工。第8條 人力資源部員工入職及相關事宜;申請公司職位的員工在本公司中有親屬或正在交往的朋友,應在入職前向公司聲明。第3節 入職管理第9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并安排新員工填寫員工入職報到單(見附件4),人力資源部引導新員工至用人部門報到。第10條 新員工入職一周內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入職培訓。第11條 新員工入職應提供以下資料: (1)身份證、學歷學位證、職稱證等的原件和復印3、件; (2)應屆畢業生須提交畢業生推薦表;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四張。第12條 人力資源部指定專員建立和保管員工的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屬公司機密資料,員工人事檔案包含以下資料:(1)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特殊崗位簽訂);(2)職位申請表面試記錄表人事檔案登記表(見附件5,6,7);(3)個人簡歷、相關證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等)復印件、員工的工資卡賬號、崗位職責、社保轉移單等。第13條 員工需保證以上資料的真實、有效性;如有更改(如內容變更、學歷、職稱晉升等),需及時告知人力資源部。第14條 在員工入職前或在職期間,公司保留對員工進行資歷及信用調查的權利;如發現員工所填寫的資料不真實,公司保4、留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作任何補償的權利。第15條 每一位入職的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及員工各保留一份;此外,員工手冊也作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由員工本人閱讀后簽名確認,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第4節 試用期管理第16條 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必須進行試用期考察;試用期原則上為2個月,因崗位性質等特殊原因,公司有權將試用期延長至6個月;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有權根據員工在試用期的具體表現共同決定試用期限。第17條 用人部門應加強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制定新員工試用期培訓計劃,保證新員工有清晰明確的工作目標。第18條 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前的一周,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員工試用期考核審批表5、(見附件8)發至相關部門負責人,由部門通知新員工填寫個人自評;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分別與新員工進行轉正面談,了解員工工作情況,評價其工作業績并給予指導和幫助,并根據其試用期工作表現填寫考核意見,由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分別簽署意見,經公司領導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向本人發送正式聘用通知書(見附件9);如審批不通過,則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審批意見進行相應處理。第19條 如果新員工轉正考核未能達到崗位要求,需要進一步考察的,部門負責人應當與員工面談確定延長試用的時間,并在員工試用期考核審批表上提出明確的意見;對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員工,其部門負責人應為其制定詳細、明確的績效改進計劃。第20條 新6、員工在試用過程中被證實不能勝任崗位的,用人部門需及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崗位調整或終止試用建議,經人力資源部考核后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第21條 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的晉升發展機會。第22條 新員工的轉正工作應該在試用期結束前完成,以免因未能完成試用期考核工作而引致勞動糾紛。第23條員工試用期考核審批表存入員工個人人事檔案。第24條 職務任命:(1) 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2)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3) 總經理由董事長任命;(4) 執行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任命;(5) 其他管理職務由執行總經理提名,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第26條 以上職7、務任命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領導簽發任職通知書(見附件10)。第25條 調動管理調動是指員工在集團或公司內部的部門或崗位的變動,調動方式包括兩種:(1) 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負責人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2) 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經與新工作部門聯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門同意的員工調動。第26條 各種調動均須填寫崗位變更登記表(見附件11),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及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在辦理完調動交接手續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門上崗。第5節 離職管理第27條 辭職: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內提前3日)持本人簽名的辭職申請書,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簽名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辭職申請表(見附8、件12),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第28條 辭退:員工的工作態度、績效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或有其他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填寫用人部門辭退員工申請表(見附件13),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辭退事宜。第29條 解雇:任何員工有下列任何一項嚴重違規行為,將被即時解雇而不會獲得任何形式的賠償,公司保留一切追究損失之權利:(1) 觸犯刑事案件、泄露公司資料、行為不實、違反勞動合同或嚴重失職;(2) 破壞、濫用或盜用公司財物;(3) 在錄用時隱瞞或申報虛假資料;(4) 蓄意做出與其職責不相符的行為,導致公司損失;(5) 多次無故缺勤,遲到或擅離職守9、,經書面警告無效的;(6) 違反合法及合理的工作指示;(7) 占用上班時間干私活,經行政部查實的。第30條 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并發放員工年度考核表,并根據考核審批情況確定是否續約,如需續約則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如不續約則在勞動合同屆滿時自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第31條 離職交接:員工任何形式的離職均需辦理交接手續,由離職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交接表(見附件14),并按表格要求填寫并辦理相關手續,員工不按規定辦理正常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權利。第6節 績效考核管理第32條 每月中旬,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對次月將滿工作整年度的員工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并發放員工年度考核表(見附件15);需要續簽合同的員工,根據該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第33條 績效考核結果將存入個人的人事檔案,并作為升職、加薪、調動、獎勵、處罰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