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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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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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文件華水政20053號華北水利水電學院關于印發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的通知院屬各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已經學院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二五年一月四日華北水利水電學院教職工考勤制度根據國家及河南省有關文件精神,為了強化教職工崗位責任和服務意識,加強崗位管理,嚴明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學院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考勤紀律 (一)黨政管理、教輔人員、工勤人員和實行坐班制的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負責,不得在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二)工作時間內各類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準2、外出兼職。(三)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按教學計劃完成任務,教師授課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提前下課和私自請人代課。(四)所有教師必須參加(系)部或教研室的正常學習和教學、教改活動,并遵守學院有關教學管理規定。二、請假辦法及審批程序(一)事假教職工請事假,必須嚴格按以下審批權限審批,經批準安排好工作后方可離崗,期滿返回應及時銷假。1.一般工作人員請事假3天以內,由本人申請,科室領導審批并報本單位處級主要領導備案;請事假3天以上,2周以下的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本單位處級主要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請事假在2周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請,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并及時報人事處備案。2.科級干3、部請事假在1周以內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要領導審批,報人事處備案,請假在1周以上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并報人事處備案。處級正副職領導請事假,按學院黨辦文20043號文件規定辦理。(二)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交校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省直定點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須經校醫院認可)。凡是病假連續累計超過2周以上者,所在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備案。2.病愈后要及時返回原單位工作并銷假。(三)婚假 1.職工本人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后,可以申請婚假,假期為 3天,晚婚(男25 周歲以上,女, 23 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增加獎勵假 18天。假期均不包括公4、休、法定假日在內。婚假只能集中、一次性使用。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時休假,可與所在單位協商,跨年度失效。2.請婚假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審批同意,與當月考勤一并報人事處備案。(四)產假1.我院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2.在我院工作的男職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間(計劃內),按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給男同志1個月的陪護假,但須在安排好工作的情況下,履行請假手續方可休假。3.女職工休產假起始時間在寒暑假的,從該假期結束時間順延計算產假;產假終止時間在寒暑假以內的,產假順延5、至該假期結束。(五)探親假1.凡在本校工作滿1年以上的正式職工,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給予探親假。2.見習期教職工不享受探親假。3.教職工探親,一般利用寒暑假進行,寒暑假短于規定探親假時間的,可根據工作情況按探親假期規定補足。4.職工配偶或未婚職工父母公派出國2年以上的,每兩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3個月,首次探親須在被探望親屬出國1年以后。不符合上述條件提出出國探親的,按事假處理,原則上每2年給假一次,假期不超過3個月。(六)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按規定給予喪假3天(外地奔喪者可按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人事處備案。(七)請病假、事假、6、產假、探親假等,假期中間包含的節假日、雙休日一律計算為請假時間。 三、曠工的認定及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認定為曠工:1.不按請假辦法及審批程序而離崗的工作人員;2.每月有1次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者(例會、政治學習、教研室活動等),按曠工1天處理;3.超假、請假未獲批準而離崗人員; 4.凡請假人所提請假理由和提供證明與事實不符者; 5.拒不接收任務,拒不服從組織分配調動,經說服教育無效,未按規定時間到工作單位報到者。(二)曠工處理1.曠工3天停發當月工資。2.教職工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1年內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者,學院酌情決定是否予以除名或辭退(自動離職7、)處理。3.擔任領導職務或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自動離職者,先免除行政職務或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視情況辦理離職手續。服務期未滿的,按簽訂協議償還違約費,不繳納違約費的,不予辦理離校手續。四、考勤管理 (一)院屬各單位必須按照學院規定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加強考勤管理基礎工作,設置兼職考勤員和主管考勤領導,加強本單位勞動紀律管理。人事處將定期對各單位的考勤工作進行講評。對報送及時、準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二)各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將考勤報人事處,無故遲報時,進行通報批評,對屢次報送不及時、結果不準確,有故意隱匿不報或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每月扣發行政負責人及主管考勤領導當月10%的崗位津貼,并在每年下撥給該單位的崗位津貼總額中扣減5%的額度。(三)考勤結果直接作為獎懲、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嚴重違反考勤制度并被查證核實的,將取消單位或個人年終考核優秀的資格。(四)各部門填報考勤,應按要求標明缺勤人員名單和病事假起止時間,本月人員變動(何時增何人,何時減何人),在外學習人員名單及學習起始時間,全勤職工總數,填報人及審批人。六、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主題詞:人事 考勤 制度 通知華北水利水電學院院長辦公室 2005年1月4日印發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