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學校學前教育財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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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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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前教育財務管理制度(修訂版)為進一步規范我鄉學前教育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 和監督,提髙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良性發 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我鄉學前教育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我鄉學前教育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 在校長統一領導下的總務、教務、財務人員組成的財務管理 體系,明確各自權限和職責,設立相互牽制機制。學校的財 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二、我鄉學前教育以園(班、點)為單位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集中記賬,分園核算的管理體制,中心學校 設置專職報賬員,統管全鄉學前教育財務工作;學前教育學 校配備兼職報賬員,在校長指導下,2、管理本校財務活動。兼 職報賬員每月底前到中心學校財務室報賬,中心學校財務室 匯總后統一到縣國庫支付中心報賬,縣教育會計核算分中心 再進行核算。中心學校報賬員由縣教育局考核任命,各校兼 職報賬員由中心學校任命。報賬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行 使工作權限,中心學校定期對兼職報賬員進行培訓。三、學前教育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 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 開賬務。四、堅持“校收、縣管、校用”的原則,中心學校 按照縣局要求及時上繳國庫學前教育保育費,不得坐收坐支。五、學前教育學校所有收入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 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各園應嚴 格執行3、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國 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各項收入,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目前中心幼 兒園及寶石、太陽幼兒園收費按二類幼兒園標準執行,每生 每學期1000元。教點按三類幼兒園標準執行,每生每學期900元。學前教育經費堅持“(班)自養,量入為出,持續發展,收支平衡”原則,禁止各校擠占、挪用學前教育 經費。六、學前教育學校應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 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學前教育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 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學前教育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4、的有效性。學前教育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 據的審核,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 使用虛假票據。學前教育學校不得使用保育費收入、財政撥 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1各園(班)日常開支,經分管校長審核,合規費用予以報銷。各園有5%-10%的辦公經費自主使用權。園內大額支出(1000元以上)需事先向中心學校報告,由校委會批準。 各園保育費收入的3%必須用于園內貧困學生資助。各園必須 根據教育局文件要求為在園在班幼兒購買校方責任險,保險費在保育費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中心幼兒每學期收費提留10%,用于園內維修改造建設,結余部分往后轉存,不 準挪作他用。各園(班)每月報賬一次,和中小學報賬5、時間 一致。學前教育經費支出范圍包括幼兒教職工工資、各類保 險、辦公費、水電費、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培訓費、 維修費及其他合理支出。學前教育經費嚴格實行中心學校校 長一支筆”審批原則。經費支出必須做到憑證合法、手續 完備、賬目清楚、數字準確。2、工資:各園學前教育教職工工資每年按12個月計發, 具體構成:基本工資+工齡工資+工作量津貼+考核津貼。各 園保育費收入的5%用于學前教育教職工考核津貼的發放,每 學期結束統一考核發放,具體辦法見和學前教育教職工 考核辦法。學前教育教職工月工資工資表由各園核定后報 中心學校財務室,分月統一發放。3、養老保險:中心學校為簽訂聘任合同的學前教育教職工 購6、買企業養老保險,保險費(單位部分)從其上繳的保育費 中列支,保險費(個人部分)從工資中代扣,有條件的園可 以為簽訂聘任合同的教職工自行購買其他保險。七、學前教育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 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 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學前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 理。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 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 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學前教育學校應當 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 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學前教育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八、學前教育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學前教育學 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 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學前教育學校財務 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九、本制度經校委會通過,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心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