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業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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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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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器入孵企業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辦好市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有效地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器的發展,根據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的職能第二條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務機構。第三條中心的主要任務是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創業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第四條2、 中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入孵企業進行指導管理,協助工商、稅務、審計、安全等部門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中心為入孵企業提供以下服務:(一)協助入孵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服務; (二)為入孵企業申報科技項目提供資料初審、聯系上報等全程服務;(三)為入孵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四)為入孵企業的成果發布、信息溝通、產品檢測、軟件測評、成果鑒定、合資合作提供服務;(五)協助入孵企業代理、辦理人才引進的有關手續,接納組織關系;(六)為入孵企業的員工及外聘人員的生活起居、文體活動、子女就學等提供協助;(七)為入孵企業舉行的培訓、項目洽談等活動提3、供服務;(八)為入孵企業提供有關財務、法律、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九)為入孵企業提供辦公、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公共場所的設施配套、環境衛生、安全等服務;(十)為入孵企業在孵化期間提供融資渠道和信息的服務。 第三章 入孵企業從事領域和人員第六條根據國家科技部頒發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和省、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結合宿遷目前的實際情況,入孵企業所從事的領域規定如下:(一)生物醫藥產業:包括生物技術的藥品、中間體、原料藥;中藥;化學藥;輕工、食品生物技術及產品;新型醫療器械的研究、開發、試制;農業生物技術的新品種研究、開發、培育,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二)新材料產業:包括4、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有機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復合材料等新材料產品的研究、開發、試制。 (三)新能源與節能產業:包括可再生清潔能源技術、核能及氫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效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試制。(四)光機電一體化產業:包括自動化機械設備及裝置,高性能、智能化儀器儀表的研究、開發、試制。(五)電子信息產業:包括計算機及外部設備、微電子元器件、光電子元器件、廣播電視技術產品、通信設備及產品、專用工藝生產設備及測試儀表等硬件產品的研究、開發、試制;計算機軟件(系統軟件、支撐軟件、應用軟件)的開發和生產。(六)資源與環境產業:包括水污染控制技術、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綜合5、利用技術、環境監測技術、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技術、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技術、資源高效開發與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試制。(七)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引進能為入孵企業提供配套專業服務的銀行、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技術成果轉讓、企業管理咨詢機構、產品檢驗檢測機構、專利代理機構、科技技術信息查詢機構等的科技中介機構(注:這些中介機構根據孵化器發展情況適當引入,不作為孵化企業)。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進入孵化器創辦企業:(一)科技創業者應具有大專學歷以上的學歷,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創建的企業法人代表一般由創業者或創業團隊人員之一擔任,應具有一定的領導能力,創6、業者或創業團隊須占有企業一定比例的股份。以企業形式入駐的,企業成立時間應少于2年,且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二)科技創業人員從事開發研究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指導政策,并符合宿遷市環境保護及其它有關標準的要求;研究開發的項目技術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創新性,能代表國際、國內先進技術水平,項目產品必須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條件;產權(含知識產權)明確。(三)創辦的企業須擁有一支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的技術團隊和相關人員,入駐孵化器后保證能開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30以上。(四)科技創業者應擁有與其業務規模相應的注冊資本(原則上研發7、型企業注冊資本在30萬元以上,生產型企業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團隊中掌握核心技術、市場營銷和管理經營的骨干應占有企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第八條 入孵企業應盡的義務(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二)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三)遵守與中心簽定的各項協議; (四)及時準確地向中心報送不涉及企業技術秘密的報表和統計數據,支持中心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五)按時繳納房租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公攤等費。第四章 批準程序第九條 申請入園孵化的企業向中心部遞交以下材料:(一)企業入孵審批表;(二)創業計劃書;(三)科研項目可行性報告(可選);(四)科技技術查新報告8、(可選);(五)創業者個人簡歷表,含創業者個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六)創業團隊人員基本情況表,含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明復印件。(七) 主要設備清單及布置圖。第十條 受理中心在受理申請時須驗證申請者提交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驗證后退還給申請者,招商登記表、創業計劃書、科研項目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文件資料留存在中心,并登記在冊。第十一條 審批在受理入駐申請后,中心對申請人及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在三個工作日內召開中心辦公會議作出初審意見,交科技局相關處室審批,并協助科技局相關處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評估后報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辦理入孵手續申請者在接到入孵9、批準通知后,可到中心辦理以下入孵手續:(一)根據企業類型和需求分配孵化場地,負責與企業簽訂入孵協議;(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繳納物業管理費和房屋使用保證金等;(三)協助企業開通水、電、通信設施。(四)協助企業辦理企業名稱核準和工商注冊、設立銀行資金帳戶、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等企業設立相關登記手續。第五章 考核辦法第十三條 入孵企業從入孵之日起滿12個月,進行首次評估考核。對評估考核合格的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的時間間隔期為12個月;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下一次評估考核時間間隔期為6個月。第十四條評估考核程序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書面通知企業 企業根據評估考核要求準備材料 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10、組織有關人員對評估考核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根據評估考核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評估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企業。第十五條評估考核內容評估考核內容分經濟能力、技術開發能力、企業經營管理能力、產品技術水平和產業化程度、企業發展潛力五個方面。第十六條 評估考核結果評估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種,評估考核結果由評估考核小組以書面形式反饋給企業。入駐企業在創業業績評估考核中,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一)項目進展不正常企業入駐孵化器后因某種原因使科研項目沒有相應的技術方案,或技術方案一直處于變化中無法確定;項目開展處于停頓狀態。(二)在孵化器內未能正常開展工作企業入駐孵11、化器后,工作人員未按要求在孵化器內開展工作,企業用房長期處于空閑或關閉狀態。(三)企業人員配備不到位企業未能按入駐時承諾的人員數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孵化器內經常只有1名人員駐守。(四)入駐企業終止實施企業創業計劃。第十七條 被評估考核企業需提交的材料(一)企業財務報表(二)企業在編人員花名冊(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專業技術職稱)(三)企業項目研發計劃及研發經費投入明細表(四)企業評估考核自評表(五)企業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企業應對入孵后企業在產品開發、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的建立和培養、管理制度、營銷渠道等方面的建設情況進行詳細的總結)第十八條 評估考核結果的使用對第一年度評估考12、核不合格的入孵企業,予以提醒;對連續二次評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業,勸其退出孵化場地,終止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和服務;如其繼續使用孵化場地,物業管理費及房租等費用按標準價收取。對評估考核優秀的孵化企業,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在政策扶持、經費資助等方面予以傾斜。第六章 優惠政策第十九條 孵化企業在入駐孵化器后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一)滿足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科技創業種子基金。具體參考宿遷市科技創業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宿政辦發2008166號)。(二)宿遷市科技局對入孵企業在科技立項、科技經費安排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三)享受宿遷市市政府其它扶持高新技術產業政策。(四)在孵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高13、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第七章 違規處理第二十條 對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入孵企業,中心有權終止孵化合同:(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事非法活動;(二)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四)嚴重違反管理辦法、中心規章制度,經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履行創業種子資金合同或違反創業種子資金合同;(六)未能在孵化器開展正常工作;技術團隊不到位;科研項目不落實或科技項目終止實施;(七)未按規定交納應繳的租金、物業管理費等服務費用;(八)連續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對于違規孵化企業,責令整改不效者,勸其退出孵化場地,終止提供相關扶持政策和14、服務。第八章 入孵企業的畢業、延長孵化、終止孵化第二十一條 在孵企業孵化期原則上為二年,二年后孵化器根據評估準予畢業或終止孵化,對于需延長孵化期企業申請批準后才可留園繼續孵化。(一)孵化企業畢業條件1. 孵化企業經過二年孵化,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中至少三條:(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有2年以上的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總收入達500萬元以上,且有1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和自有資金;(3)企業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和健全的財務制度。(4)實現產品銷售,孵化期間銷售收入年平均增長率超過30;(5)研究開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超過10,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15、超過5,有一定的市場開發能力;2. 孵化企業畢業的認定及畢業手續辦理(1)孵化器主要根據與在孵企業簽訂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來決定孵化企業的孵化期限,并根據畢業條件認定企業是否達到畢業。(2)在孵企業畢業時應當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孵化畢業申請書; 經營狀況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在孵期間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團隊名錄冊; 其他證明材料。(3)畢業企業申請畢業材料要求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季度報送,經核準后,準予畢業,遷離宿遷市科技創業中心孵化器。(4) 中心授予畢業企業畢業證書。(二)延長孵化1. 入孵企業在孵化期間有所發展,但未能達到畢業條件的,需再經過16、一段時間的孵化可達到的,經在孵企業向中心申請,審核批準后,可以續簽孵化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合同,延長孵化期限,但續簽的孵化期限不超過兩年。兩年內作為一般企業管理,物業管理費、房租等相關費用按收費標準收取,可享受孵化器其他各項優惠政策,兩年后必須畢業搬離。2. 對于從事研究開發的項目,屬于填補國內空白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高,市場前景特別好,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二年內無法完成孵化目標的企業,可以提出申請,要求延長孵化期,經審核批準后辦理延長孵化手續(但是一般不超過兩年),在批準延長期內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三)終止孵化因客觀或主觀條件發生變化,入孵企業未能實現預期的孵化目標,項目產品產業化效果不明顯的,進一步延長孵化期沒有效果的,視作孵化失敗,應終止孵化。終止孵化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搬離孵化器。第二十二條 入孵企業第三年的最后一個季度前向中心提出“畢業申請”或“延長孵化申請”。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孵化培育畢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如需謀求更大發展的,由中心與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銜接,由宿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幫助企業盡快實現產業化。第九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科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