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田區科技創業園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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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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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田區科技創業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08年1月16日) 深鹽府20083號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鹽田區科技創業園管理辦法(試行)印發,請遵照執行。鹽田區科技創業園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鹽田區科技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管理,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來鹽田創業,培育、扶植科技機構和高新科技企業在鹽田發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鹽田區政府指定區科技局為創業園主管單位,區科技局下屬事業單位區科技創業中心(以下簡稱科創中心)為創業園日常管理及辦事機構。 第三條 區科技局、科創中心按照“積極扶持、良好服務、優惠收費、注重實效”的2、原則,加強對創業園的管理,使之成為培育我區科技產業的重要孵化基地。第二章 入園條件第四條 入園孵化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省、市高新技術產業政策。(二)項目技術先進,有自主知識產權。(三)項目技術來源清晰,無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四)市場發展潛力大,預期經濟與社會效益顯著。(五)項目技術負責人熟悉本技術領域的發展,具有實施轉化本項目技術的能力。(六)無環境污染或者經過處理后無污染物排放。第五條 入園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入園前已成立公司的,應當產權清晰,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入園前沒有成立公司的,應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條件。(二)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與生產。(三)有3、較強的技術開發隊伍和技術開發條件,有實施孵化項目的技術能力和后續開發能力。(四)有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經營的產品市場前景良好并具有較強的競爭力。(五)無環境污染或者經過處理后無污染物排放。第三章 入園程序第六條 擬入園項目或企業向科創中心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二份): (一)鹽田區科技創業園入園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環保證明材料。(四)上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例外);(五)可說明企業產品情況的證明材料。(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的身份、職稱、學歷等證明材料。(七)其它需要的證件及資料。第七條 科創中心對入園申請材料初審后,提交區科技局審定批4、準。第八條 科創中心與入園企業簽訂入駐協議并辦理有關入駐手續。第四章 入園企業或項目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入園企業或項目享受深圳市及鹽田區扶持科技企業發展的所有優惠政策。第十條 入園企業或項目的義務:(一)在鹽田區注冊。(二)服從園區管理,積極協助科創中心做好各項檢查和統計工作,如實反映企業的基本情況。(三)科研機構的研發成果和產品,具有市場前景和產業化前途的,優先考慮就地實現產業化。(四)按時交付房租、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第五章 入園企業或項目的駐園期限及考核辦法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孵化期一般為兩年,到期需遷出創業園。確有必要延期的,由入園企業另行申請,經科創中心報區科技局批準后可適當延期,但延長5、期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三年仍不遷出創業園的企業,不再享受園內各項優惠政策。第十二條 科創中心對入園孵化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企業的項目研發、內部管理、企業形象建設等情況。企業每季度向科創中心提交有關技術開發進度、企業管理等情況的書面報告材料。每年對入園企業進行一次考核,對存在問題較多或較大的企業,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退出。第十三條 科創中心采取實地考察與書面審核相結合的辦法對在孵企業進行審查,并作出畢業結論及辦理有關畢業手續。第六章 收費項目及標準第十四條 創業園收費項目包括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為扶持科技創業企業和項目,創業園實行優惠收費。房租按當地同類物業36、0標準收取,管理費按8元/月/平方米(空置期4元/月/平方米)標準收取,水電費按正常標準收取。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單位,不享受優惠房租。第十五條 收費項目的計費面積按出租單元內使用面積+本樓層公共分攤面積計算。收費樓層為1-12層和頂層,總建筑面積14499平方米。其中:頂層27平方米按空置房處理。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第十六條 區科技局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通過招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創業園大樓進行物業管理。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須提供以下服務:(一)房屋建筑本體、公共部分的維護與管理。(二)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維護與運行管理。(三)紅線范圍內公共場地、道路、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7、清潔衛生、定期消殺、裝修及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四)紅線范圍內公共綠化、山水園林小品的養護和管理,部分室內、室外公共場所的綠化管理及花卉的更換擺放。(五)中央空調系統維護和管理(含中央空調水質處理)。(六)機電設備設施管理(含配電設備、大樓公共照明、供排水、電梯、消防設備等)。(七)24小時保安護衛及公共秩序管理。(八)交通、車輛行駛和停泊管理。(九)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章 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辦理租賃合同和收繳房租由科創中心負責。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本體維護基金由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科創中心收取的房租上繳財政,支出由科創中心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專用于該創業園物業維護、保修以及按規定支付本體維護基金和支付空置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