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三河礦業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1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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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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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違規違紀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1、三河礦業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臵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三河礦業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現予以印發,望認真貫徹并遵照執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2、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3)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或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1 (7)采礦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3、15)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提升設備卡罐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風缸、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4、(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或有毒有害氣體聚積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礦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天; (12)礦井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上5、30分鐘以下; (13)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有毒有害氣體積聚,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礦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6、9)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7、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限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 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人員上下罐籠時突然走罐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乘人罐籠運行中,上井口墜物事故,有穿透罐籠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8、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它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透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9、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3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安全礦長匯報,安排準備好罐籠,保證運輸暢通;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10、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和總經理。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磐石安監局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總經理匯報,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30分鐘內報告公司董事會、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公司董事會。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 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臵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11、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12、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則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人事部核算時 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3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隊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人事部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3、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的,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人事部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3、事故匯報流程圖(附后)。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肺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及生命的傷14、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向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15、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 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16、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環部,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環部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環部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人事部,人事部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人事部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部室職責 1、安環部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帳。 2、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對頂板、“通風”、水17、災、井下爆破等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環部,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部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環部,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安隊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 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環部,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18、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環部,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內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不能影19、響主體工程施工,施工前必須經過該隊和調度室允許才能施工,否則出現事故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 主持,業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環部。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其他礦領導,20、生產技術部、安環部、人事部、調度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機電部長 成員:其他礦領導,機電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人事部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通風”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調度室、人事21、部關人員,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組織、記錄,并 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安環部、人事部、調度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安環部、人事部、調度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井下爆破事故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22、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安環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安隊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長:安全礦長 副組長:辦公室主任、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安隊、安環部、人事部、相關 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安全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環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安隊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它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23、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環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臵;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環部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作記錄和考證)。 24、2、由人事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主要是采掘、“通風”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礦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有毒有害氣體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25、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臵)。 5、人事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安環部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害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聯席會討 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環部組織相關科室進26、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聯席會通過后執行。 2、經礦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及統計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環部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帳和非傷亡事故臺帳,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部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帳。安環部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帳要包括調度室、生產27、技術部、機電部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帳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 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28、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等級,按照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29、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查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人事部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 位隊長、書記各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據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十三、本制度適用于各類傷亡事故和各級非傷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釋權歸三河礦業 十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