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鋼煉鋼總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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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違規違紀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1、x特鋼煉鋼總廠規章制度xx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目 次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管理職責. 2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2第四章 附則. . 8附錄A 事故管理臺帳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定,結合煉鋼總廠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煉鋼總廠各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2、告、調查、處理和工傷材料申報。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分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四條企業職工工傷3、事故: 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一)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或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二)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4、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指損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受傷程度最高為重傷的事故。第五條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是指生產過程中已出現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本制度特指可能出現死亡或群傷事故)的問題,但因過程被及時終止或其他偶然原因最終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事件。第六條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是指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本制度特指可能出現死亡或群傷事故)的事故已經發生并導致了人身傷害,只是由于采取了緊急避險措施或其他偶然原因而沒有造成輕傷及其以上事故的事件。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生產安全科是生產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煉鋼總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分析、工傷材料申報和對外聯絡。第八條各作業區負5、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負責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的收集和初步審查。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要求第九條事故報告(一)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倒班作業長、作業區安全員、作業長報告,接到報告的相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安全科或煉鋼總廠領導。(二)生產安全科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煉鋼總廠領導、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或總調度室。(三)凡發生重大人身險肇事故和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時,各作業區在立即報告專業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時報告生產安全科及煉鋼總廠主管領導。(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6、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五)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科室、作業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2.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3.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4.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六)傷亡事故發生后,作業區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負傷職工或家屬有權向生產安全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申述。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部門自負。(七)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橫班調度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組織搶險、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7、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發生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情形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八)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或控制事故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志,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輕傷事故現場得到生產安全科同意,重傷及以上事故現場經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公司、煉鋼總廠生產安全科通知后方可恢復生產。第十條事故報告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二)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傷害部位及程度等;(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傷害8、程度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初步原因分析及已經采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一條事故的調查:(一)輕微傷事故(指只造成人員輕傷)由煉鋼總廠組織事故調查組負責調查處理。煉鋼總廠主管安全的領導任調查組組長,調查組成員由生產安全科、綜合管理科、設備管理科相關人員、作業長等組成。(二)重傷以上事故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同時煉鋼總廠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公司內部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群傷事故(一次三人以上的輕傷事故)由煉鋼總廠相關部門配合公司內部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四)重大險肇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煉鋼總廠相關部門配合公司有關調查組調查處9、理。(五)發生輕傷事故涉及兩個單位的,其事故調查處理由煉鋼總廠相關部門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涉及的單位應派人參加。(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并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七)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類別、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八)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九)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10、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十)事故調查程序1.事故取證。包括現場勘察取證、調查詢問取證。2.原因分析。包括物質與技術原因、人為原因。3.責任分析,提出處理意見。4.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實責任人、期限等。5.形成報告書。(十一)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十二)事故調查結束,應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詳細到工段、班組)、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2.事故發生經過、類別、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11、5.事故責任的認定;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二條事故原因分析(一)在完成事故調查的基礎上,由事故分析會負責人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進行認真分析并提出結論意見。事故分析步驟:1.審閱調查材料。2.逐項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等內容:。3.確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2)人的不安全行為。4.確定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屬于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問12、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它。5.確定事故的責任者6.事故原因分析(二)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三)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管理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四)根據事故結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第十三條事故處理及管理(一)輕傷事故由煉鋼總廠事故調查13、組處理、結案,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報地方人民政府批復結案。(三)生產安全科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附1)。事故檔案至少包括事故調查報告、工傷認定決定,重傷以上事故要有結案批復。(四)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按照上級批復意見,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五)按違章人員、重大險肇事故及各類傷害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辦學習班制度的規定安排有關責任者離崗學習,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事故及其他單位的有關事故組織廣大職工學習、回顧,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避免重復事故的發生。第十四條工傷認14、定(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15、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四)由生產安全科負責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遞交工傷認定材料。經審核、批復后,生產安全科存檔,作為工傷認定及享受工傷待遇的依據。(五)工傷認定是保障職工權益的重要環節,傷亡職工所在單位必須及時報告,經過必要的調查、取證、申請和認定程序。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是負傷職工的個人權利(死亡職工可請單位工會組織或家屬代寫),凡不寫個人申請的視為放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六)各作業區應于發生16、工傷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0日內,工亡職工3日內向生產安全科報送工傷認定相關材料。遇有特殊情況,經生產安全科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上報時限可適當延長。(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并提交下列材料:1.單位事故調查報告;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并加蓋印章;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傷者事故經過材料;5.兩人以上證明人事故經過證明材料,并加蓋紅手指印;6.傷者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7.職工考勤表;8.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和平面圖;9.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證明17、或判決書;10.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11. 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或者相關處理證明,以及證明上下班路途合理必經線路證明材料(如居所房產證等);12.屬于因工、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13.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規定出具的證明;14.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1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八)職工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職工18、委托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九)職工所在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1年。第十五條工傷治療(一)工傷醫療費用經生產安全科確認后,按相關規定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作為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報銷憑證,在公司財務部門報銷。(二)新發生的工傷需轉院治療的由生產安全科確認后,按相關規定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并經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方可執行,緊急情況可電話申請同意后轉院,書面手續須在三日內補辦。(三)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司承擔通勤任務的除外)或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均由本人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工傷認定后,按相關規定可以報銷費用的到地方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報銷。(四)未納入工傷保險的舊工傷醫療費用也由經生產安全科確認后,按相關規定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作為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報銷憑證,在公司財務部門報銷。第四章 附則第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按煉鋼總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條本制度由生產安全科負責解釋。附錄A: 事故管理臺賬單位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碼傷害程度受傷時間傷害類別工種工齡受傷部位工傷認定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