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縣馬廠溝鐵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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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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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違規違紀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1、 邢臺縣馬廠溝鐵礦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邢臺縣馬廠溝鐵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開展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本礦以及相關管理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2、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我礦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四條 本礦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全員參與、全過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則。第五條 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第六條 礦長(主要負責人)安全隱患排查職責1 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2 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決定、通知精神,結合本企業實際,組織制定隱患排查3、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實。3 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4 主持召開本企業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辦公會議,研究存在的安全問題及事故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及措施并督促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地召開5 定期地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分類處理;能立即解決的立即處理解決;難以立即解決的,組織進行研究,限期整改,處理解決;并在人、財、物方面予以保證。同時,對事故隱患整改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整改到位。6 根據本礦實際,保證本礦足夠的隱患排查資金投入。并對由于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4、果承擔責任。第七條 本礦安全副礦長、技術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等礦級管理人員職責。 一、 安全礦長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1、 負責監督檢查各班組對上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協助礦長組織制定并督促實施符合上級要求和我礦實際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2、 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特點,適時制定相應的管理文件,組織開展扎實有效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促進階段性安全工作的順利進行。3、 定期組織本礦安全大檢查,查處隱患,根隱患類別定和性質,督促有人員進行處理。4、 期組織檢查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的落實情況,向上級有部門及時上報。二、 技術礦長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負責監督檢查各工作現場對上級有關規定和安全技5、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在隱患排查中負責技術更新等職責,研究排查各生產環節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措施。三、 生產礦長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在礦長、安全礦長、技術礦長的指導下組織生產,杜絕“三違”現象,堅持隱患存在不生產的原則確保安全生產。第八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一、 班組長是所屬班組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是隱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責任人。領會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和需求,做到認真貫徹執行。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做到一絲不茍,照章辦事。深入了解工作現場的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正確指揮,制止違章行為的發生。婁縫本班職工的思想狀況,做到有針對性地幫助教育和重點檢查。經常對本班組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排查6、治理。二、 搞好現場管理召開班前會,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點,檢查安全防護裝置和勞保用具的佩帶情況,準確及時地統計班組成員和生產等情況。時時處處了解職工的安全思想動態,發現職工休息不好情緒差以及酒后上崗要立即阻止。全面負責職工工作中現場安全。第九條 財務負責人隱患排查治理職責1、 對本礦的資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保證隱患排查所需資金,并確保專款專用。2、 在年度財務計劃安排時,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列入財務預算,予以資金保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單獨建賬加強管理。第十條 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職責1 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廠的規章制 度。2 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7、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崗位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3 為保持生產活動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從業人員應當服從正當、合理的管理。4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按照規定和要求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5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所需的安全 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6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員匯報,確保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夠及時得到處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7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8、8 從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十一條 本礦任何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均應向本礦安全領導小組或主管安全負責人報告。礦安全領導小組或負責人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組織核實并予以處置。第十二條 本礦如果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要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職責。本礦安全領導小組實施對承包、承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第三章 事故隱患排查第十三條 本礦事故隱患實行班組、車間、礦級“三級”排查。第十四條 采區班組和提升運輸、電工、動力以及設備維修等輔助車間班9、組每日每班要認真開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隱患排查工作。第十五條 各車間每半月要組織車間生產、技術人員和班組負責人對井下機電、動力、提升運輸、通風防塵、采礦方法等進行全面的隱患排查。第十六條 每月由礦長負責組織本礦安全、技術、生產等主管人員參加,對全礦的管理制度機制和現場進行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體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間的監測監控措施,確保生產安全。第十七條 班組隱患排查、車間隱患排查和礦級隱患排查工作、報告等工作過程,要確定專門人員認真進行真實記錄、存檔各杏。第四章 事故隱患登記、報告和治理第十八條 礦10、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專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臺帳,將職工舉報、排查發現、班組車間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進行詳細登記。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安全領導小組應將其認定為事故隱患并進行登記;1. 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2. 未建立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的:3. 未采取防范突發事件措施的;4. 未配備現場安全生產人員對現場進行安全管理的;5. 在用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的;6. 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7. 有事故發生預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8. 使用明11、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或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9. 未按規定使用炸藥、雷管、專用起爆器的;10. 其他應當進行隱患登記的情形。第二十條 班組、車間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報告礦安全領導小組。班組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對接班作業班組進行交底。第二十一條 礦安全領導小組每月要對事故隱患進行梳理匯總并及時向礦長匯報。對本礦排查出的重大隱患,由礦安全領導小組立即報告縣安監局,報告內容包括:(一) 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 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 隱患的治理方案。第二十二條 按上級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12、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縣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由礦安全領導小組匯總并應由本礦主要負責人簽字。第二十三條 本礦對班組、車間和礦級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性質和治理難度實行分級負責。一般事故隱患由車間班組治理為主,重大事故隱患由礦級治理為主。第二十四條 本礦任何事故隱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本制度相關規定具體落實治理責任單位、治理責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過程中的防范措施,確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13、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第二十五條 礦安全領導小組要做好事故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督促檢查工作,對按照規定期限治理完畢的事故隱患,及時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帳上進行消除登記。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后由礦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及時向縣安監局報告。第二十六條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第二十七條 本14、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第五章 事故隱患監測監控第二十八條 礦長要全面掌握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數量、狀況及其分布,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普查登記、檢測評估、監控防范、實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制度,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縣安監局備案。第二十九條 本礦每兩年至少對本企業的重15、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縣安監局備案。第三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第三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縣安監局。第三十二條 礦安全領導小組要對本礦空區、井下空氣成分、礦柱留存、提升運輸等重要機電設備分別采取信號柱、定期檢測、定點巡檢等方法16、進行檢測監控,認真填寫檢測監控記錄,確保礦山安全生產。第六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及其獎懲第三十三條 礦安全領導小組每年初要根據本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的實際需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科學合理確定本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計劃。第三十四條 本礦隱患排查治理資金使用計劃內使用的資金,由礦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具體方案、報礦長批準可從礦提取的安全費用中據實列支。根據本礦隱患治理實際需要超出計劃使用的資金由礦投資人予以保障。第三十五條 本礦對在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100-1000元獎勵:1、對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并采納,收到顯著效果;2、在隱患排查治理中17、積極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3、在本職崗位上愛崗敬業、遵章守紀,有效避免“三違現象”發生的;4、在隱患排查治理中表現突出,受到上級有關部門表彰的,給予一次性不低于5 0 0元獎勵。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分別給予100-1000元處罰:1 違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2 車間、班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三違,現象熟視無睹的;3 對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違章者;4 在隱患治理過程中,整改責任人未采取必要檢測監控措施防范事 故的;5 事故隱患責任人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消除隱患的。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開始實施。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實施后,本礦以前制定的安全檢查、危險源監測監控等制度凡與本制度相抵觸者一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