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DOC11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282233
2024-12-16
11頁
77.50KB
該文檔所屬資源包:
家裝裝飾公司管理制度amp運營資料合集打包下載
1、天天文檔在線 聯系QQ:744421982遼寧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遼寧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和外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等。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來自資料搜索網() 海量資料下載第三條在本2、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3、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筑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做出處理。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七條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資質申請辦法、資質等級標準和經營范圍分別按國家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4、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執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實行設計施工一體化管理,按照遼寧省住宅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八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第九條省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到省建設行政5、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第十條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二)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6、(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第十二條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第十三條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二)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相關設施;(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7、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七)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十四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十六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8、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保修期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第十八條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第三章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第十九條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9、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以其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第二十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后發包。第二十一條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第二十二條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10、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第二十三條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二十四條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11、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第二十五條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2、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七條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第四章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第二十八條鼓勵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13、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第三十一條14、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15、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第三十三條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二)允許施工的時間;(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七)違約責任;(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第三十四條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第三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16、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第三十七條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第三十八條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第三十九條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17、依法予以賠償。屬于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第四十條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第四十二條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18、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做出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未做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人或住宅裝飾裝修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19、罰。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有關規定進20、行處罰。第四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人,在進入居民住宅小區或公共場所對室內、室外、公共設施裝飾裝修前進行告知: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固定辦公場所、有社會誠信、有業績的施工企業,可作為裝飾裝修企業,參加裝飾裝修施工。第五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從事工業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