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內部審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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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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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信貸風險內部辦公室財務行政管理制度資料
1、市小額貸款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并保障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加強內部控制管理、促進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第二章 審計人員總體要求及職責第三條 審計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細致、全面的對公司內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第四條 審計人員要一絲不茍的對財務的帳表等進行逐步、逐2、筆審計,審計憑證的要素是否齊全,往來賬目是否清楚,資金流程、簽字手續是否完備。 第五條 審計人員要跟蹤審查財務上報的資料是否及時準確,并對每次審計結果報董事長和總經理。第六條 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并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內審部應在每3、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 第九條 審計檔案除公司內審部工作需要、相關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第三章 審計內容第十條 財務審計包括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貸款計劃的執行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的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十一條 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系統及執行國家財經法規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4、展。 第十二條 收支審計1、嚴格審查收支兩條線的執行情況,收支手續是否齊全。 2、逐筆審查收支單據的簽字手續是否齊備。 3、審計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是否真實,收支是否合理。 4、審計收支流程是否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貸款業務的審計1、嚴格審查貸款業務的程序、權限的執行,各項手續的完整程度。2、嚴格審查每筆貸款業務的各項資料,要求全面、真實、細致。3、嚴格審查每筆貸款利息和綜合費用的計算準確程度。 4、每年度要請有專業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 第十四條 合同審計是對公司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責任審計5、是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 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第十七條 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公司發展需要和董事會的部署,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制定審計方案。 第十八條 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方式。 第十九條 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董事會批準的專案審計不在此列。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實物,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6、,并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記錄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向董事長提出書面申訴,董事長接到申訴十五日內根據權限做出處理或提請董事會審議。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內審部復審后提請董事長或董事會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審批后,可以暫停執行。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 第二十五7、條 內審部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平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重大事項進行不定期審計。 第二十六條 內審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內審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第五章 責任條款 第二十九條 8、內審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董事會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內審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董事會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經濟責任: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