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農業小企業貸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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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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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信貸風險內部辦公室財務行政管理制度資料
1、XXXX小額貸款公司農業小企業貸款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要求,加強對農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根據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銀監發200554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業小企業貸款,是指公司為解決農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農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制度(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的規定。 第三條 農業小企業貸款管理遵循“政策支農、2、商業化管理,嚴控風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種類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貸款對象為種植業、養殖業和種植養殖加工一體化的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農業小企業。 第五條 貸款種類。農業小企業貸款業務按照貸款用途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兩種: (一)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借款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流動資金需要。 (二)固定資產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開發、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的資金需要。 第六條 貸款條件。客戶申請農業小企業貸款,除應符合規定的貸款條件,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有促進作用,并具有地方特色或行業3、優勢; (二)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具有良好的品德操守,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請固定資產貸款的,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投資總額30%;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償還 第七條 貸款期限。農業小企業貸款期限原則上根據客戶的生產經營需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一般不超過1年,生產周期在1年以上的流動資金貸款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 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短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20個工作日之前、中長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30個工作日之前,向貸款人提出貸款展期的書面申請,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還款計4、劃。 對展期理由合理的,貸款展期按貸款審批權限辦理報批,經原審批行同意后可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貸款期限;中長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借款合同貸款期限的一半。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條件未批準展期的,從貸款到期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管理。 第九條 貸款利率。農業小企業貸款實行風險定價,以風險與收益對稱為原則。具體貸款項目的利率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根據貸款項目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貸款方式。農業小企業貸款原則上采用擔保貸款方式。對經公司認定,信用等級在AA級及以上的客戶,可以采用信用貸款方式,根據不5、同的信用等級,要求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 償還方式。農業小企業短期貸款按月結息;中長期貸款采取按月或按季方式結息。貸款本金可以給予一定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并可選擇分次償還或到期一次償還。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二條 客戶培育。對當地農業小企業進行調查,積極開展客戶營銷,對于符合農業小企業貸款項目庫入庫條件的,列入農業小企業貸款項目庫,指定信貸員,進行跟蹤培育,并開展相關資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三條 貸款受理。對于農業小企業貸款項目庫中培育成熟的項目,信貸員提請客戶正式提交借款申請。信貸員對客戶的基本情況、財務及經營狀況、信用狀況、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品德操守、資產負債及所申請貸款的6、種類、用途、金額、期限、方式等進行初步調查。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結果答復客戶。 對受理的項目,開戶行客戶部門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固定資產貸款的,還需要提供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權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配套自有資金來源的證明等材料。 申報材料經有權簽批人審核、簽批后,逐級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評估)。信貸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評估)小組,確定主調查(評估)人,開展貸款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小組包括信貸員。調查(評估)小組對借款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客戶進行實地調查。對專業性強的貸款項目,應實行專家評審。 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調查(評估)7、小組要對客戶和貸款項目做出具體說明和客觀分析判斷,對能否貸款、貸款種類、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款來源與方式、擔保方式、貸后管理和其他風險防范措施等提出明確意見,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經信貸員審核同意后,連同調查材料,送信貸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在貸款受理、調查(評估)環節出具不同意貸款意見的,應將材料及時逐級退回,并告知客戶。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經審批和報備同意發放貸款的,信貸員根據審批行貸款批復文件與客戶逐項落實貸款條件,采用擔保方式的,在確認擔保落實情況后,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并辦理有關擔保手續。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生效后,開戶行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與借款人訂立借8、款憑證,發放貸款。合同約定分批發放貸款的,要分批次訂立借款憑證。 第十八條 貸款支付。信貸員負責審核客戶的用款計劃,確認其用途的合理性及真實性,審核無誤后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九條 貸后管理。信貸員負責貸后管理,包括建立臺賬、信息錄入、貸后檢查、重大事項處理、信貸資產保全、違約信息通報等工作。 信貸員要密切關注借款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變化。對于固定資產貸款,要檢查借款人自有資金是否足額到位。在資金使用順序上,借款人應先使用自有資金或其他可支配資金,后使用公司貸款。要參與固定資產貸款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技術改造項目工程招標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收回。信貸部門負責貸款本息的收9、回,信貸員應于農業小企業貸款結息日5個工作日之前,貸款本金到期10個工作日之前,向借款人發送付息通知書和還款通知書,并取得回執,督促借款人籌措資金,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提前還款與貸款逾期處理。 (一)借款人自愿在約定的貸款期限之前歸還貸款的,可以提前收回。 (二)貸款逾期。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且未申請展期(或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按逾期貸款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貸款后評價。對于固定資產貸款要逐筆進行后評價,對貸款項目執行情況、客戶條件、評估質量、貸后管理方式、貸款收回等進行總結評價。評價可以視需要定期進行或者貸款結束后進行。 對流動資金貸款要定期對總體運行情況進行評價,必要時也要對單筆貸10、款進行評價。 第五章 貸款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信貸員實行A、B角制。信貸員實行A、B角制,兩人互相協作,互相監督。在貸款受理、調查、發放與貸后管理各環節,以A角為主,B角在承擔本職工作的同時,承擔協助A角管理的責任,A角不在工作崗位時,相關事務由B角負責。信貸員應具備良好的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第二十四條單獨記賬反映。通過專項會計科目反映貸款業務情況,建立適應農業小企業特點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及時監測、反映農業小企業貸款運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激勵約束機制。要突出正向激勵,調動經辦機構和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建立農業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 第二十六條11、違約信息通報機制。要按照銀行監管等部門的要求,注意收集和掌握各自業務區域內的惡意違約客戶相關信息,并在本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通報,以防范風險,改善信用環境。 第二十七條 貸款責任管理。貸款實行主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制度。信貸部門承擔調查責任,信貸員為調查主責任人。總經理承擔貸款營運與管理的主責任人職責。信貸員為經辦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客戶參保。借款人原則上應對公司貸款形成的資產及其抵押物、質押物辦理以公司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降低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所涉及保險業務原則上由公司代理辦理。有條件的地方,鼓勵借款人參加農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貸款檔案管理。農業小企業貸款檔案管理按照公司信貸業務檔案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