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部資金及成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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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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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人事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1、取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XX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財金2008185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在XX省內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XX省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2、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及自身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業財務管理人員,運用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和分析等方法,籌集資金,營運資產,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努力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第五條各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指導、管理和3、監督本級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第七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章程等文件的復印件備案。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分立、合并、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文件復印件備案。財政部門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上報的備案資料后,應妥善保管并建立相應檔案,作為財政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和對其實施考核、績效評價、獎勵補貼、風險救助等各項政策的依據。第八條小額4、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第二章職責、職權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農村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貸款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按照XX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有關規定,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二)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第十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一)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本制度以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二)指導5、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信息管理,實施績效評價,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四)制定并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執行并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權限;(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置;(6、四)決定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處置重大資產、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一)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及貸款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具體組織實施;(三)組織財務預測,編制7、財務計劃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組織實施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組織財務事項審批;(四)組織繳納各類稅費;(五)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六)歸集財務信息,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八)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九)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第三章資金籌集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序。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在持8、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小額貸款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法定資本金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經投資者決議后,資本公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金。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應符合XX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有關規定,并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第四章資產運營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庫存9、現金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并控制現金資產總量。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及時清收應收款項。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小額貸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第五章成本、費用第二十10、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賬內核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以季(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核算成本和營業11、收入的起止日期、計算范圍和口徑應當一致。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注重費用支出與經濟效益的配比,實行費用預算控制,確定必要的費用支出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程序。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費用支出約束,對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通訊費、維修費、董事會經費等實行重點監控。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核定和計發職工薪酬,并按規定列支。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據實列入成本(費用)。第12、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職工教育經費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等費用應據實列入成本。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支付必要的傭金、手續費等支出,應當簽訂合同,明確支出標準和執行責任。除對個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現金支付。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登記、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13、理由坐支。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延續彌補期超過法定稅前彌補期限的,可以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本年實現的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提取管理辦法(財金200549號)及財政部關于呆賬準備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90號)有關規定,14、于每年年終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一般準備金年末余額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1%),用于彌補尚未識別的潛在損失。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并入本年實現凈利潤向投資者分配。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未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經股東會決議,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盈余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25%。第七章財務風險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15、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小額貸款公司呆賬核銷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于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債權,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準后予以核銷。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有關部門提交財16、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明確財務風險管理的權限、程序、應急方案和具體措施以及財務風險形成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防范和化解財務風險。第三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保障相關各方利益、保證支付能力、實現持續經營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資產負債比例,足額提留用于清償債務17、的資金。第四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小額貸款公司應按五級分類原則,并按以下比例按季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于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于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于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于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第四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對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落實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的,應當收回或者使用;對已經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核銷;對已經核銷的,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18、第四十二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從事擔保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及償債能力,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及時跟蹤監督。上述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除主營業務范圍以外的擔保,應當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為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由股東會決議。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照年末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和按當年年末擔保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第八章變更、清算第四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時,需向財政部門備案:(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或注冊資本;(二)改變公司組織形式19、;(三)修改公司章程;(四)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五)要求備案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四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分立、合并等方式進行重組。實施重組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履行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財產清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組織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債務處置或者承繼、股權設置、資本重組的實施方案。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分立,應當按照資產相關性或者業務相關性原則分割財產、承擔債務,并明確分立后的產權關系。對不能分割的財產,在評估的基礎上,經各方協商,由擁有財產的一方給予其他方經濟補償。第四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小額貸款公20、司或者新設的小額貸款公司承繼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并明確合并后的產權關系。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重組時,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等,應當以小額貸款公司現有資產優先清償。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經營或者解散的,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小額貸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會決議后執行。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進行清算,應當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資產評估。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順序清償債務。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清算完畢,應當編制清21、算報告,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將清算報告和審計報告報投資者決議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通告。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九章財務信息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整合業務和信息流程,推行財務管理信息化,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使用者,不得拒絕、拖延財務信息的披露。第五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小額貸款公司22、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五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結果和要求,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謹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財務信息,不得利用未公開的財務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利益。第十章罰則第五十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罰23、或處分:(一)不按照規定提交設立、變更文件的;(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三)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四)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五)拒絕、阻擾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的;(六)其他違反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的。第五十八條經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不執行本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出現違規行為并在限期內未整改完畢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不得繼續享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違法、違規行為較為嚴重的,提交小額貸款公司省級聯席會議討論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制度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財政部門在依法實施財務監督中,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事項,應當依法移送相關管理部門。第六十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財務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