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保證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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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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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信貸風險內部辦公室財務行政管理制度資料
1、XXXX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保證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正確運用擔保手續防范貸款風險,規范貸款保證行為,加強貸款保證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貸款保證,是指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第三條 辦理貸款保證應當嚴格遵循擔保法的原則、方法和有關規定,使保證貸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四條 貸款保證管理的任務是:通過建立保證管理制度,完善保證貸款審批程序,規范保證合同內容,強化保證貸款監管,努力實現債權,以提高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轄區內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申請的保證貸款。凡貸款應當辦理2、保證合同,按本制度執行。第六條 除非股東會有決議或法律另有規定,本公司一般不對外提供保證。第二章 貸款保證人的審查第七條 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保證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證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證的各項手續完備;保證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設保證確有代償能力并易于實現。第八條 對保證人應審查如下事項:(一)保證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證人資格,個人主要審查保證人個人品質、社會信譽、家庭戶主姓名、家庭組成、經濟狀況、通訊號碼及主要生產經營項目,企事單位主要審查企業性質,注冊資本金、企業代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組成情況、經3、營范圍、聯系方式、企事業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情況及法人代表的個人品質、資信,經營管理能力等情況,如為分支機構是否有法人授權書等。(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財產權屬和代償能力。主要審查有無穩定可靠的經濟收入,具有還本付息能力。(三)其他需要審查事項。第九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為借款人提供保證:(一)自身有貸款的自然人,特別有逾期貸款和有欠息行為等不良記錄,為他人已經提供保證貸款未歸還的,企事單位資產負債率超過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為。(二)保證人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或嚴重有害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的產品和項目的。(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四)列入金融黑名單的。(五)社會閑散人員和無4、固定經濟收入人員。第三章 保證合同的訂立第十條 經過審查確認借款人提供保證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經批準后,公司方可與保證人訂立貸款保證合同。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提供的材料(一)保證人身份證明,若企業單位作為保證人須提供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企業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公司章程等。(二)年收入證明。單位工作人員提供單位出具的年收入證明,農村人員應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據,企事業單位應提供近期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等。(三)個人應提供家庭人員具體情況,企事業單位提供企業的基本經營情況,如經營生產產品和項目,股東等。第十二條 新發放保證貸款的保證人不同對象所保證的金額限制。(一)個人保證貸款原則5、上不得超過10萬元。(二)國家公務人員、行政事業單位人員,根據年收入50%計算保證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農村人員保證根據經濟狀況不得超過年收入的30%,最高額度不得超過4萬元。(三)企事業單位為其他自然人貸款保證不得超過20萬元。(四)上述保證貸款遇特殊情況或超原規定權限一律上報董事會審批。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訂立操作程序:(一)通過綜合系統查詢保證人是否自身有貸款或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企事業單位通過人民銀行信貸咨詢系統查詢,了解保證人在金融系統內的貸款及相關情況。(二)填寫保證人承諾書(三)填寫個人貸款調查表,必須如實填寫保證人的相關材料。(四)簽訂借款保證合同。簽訂時要借款人、保證人、信6、貸款實行“三見面”,依法合規訂立合同。第十四條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貸款本息未受清償之日起2年。第四章 保證貸款的審批和發放第十五條 公司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審查和審批。第十六條 貸款審查崗人員負責對調查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進行核實,分析評定和審查,作出審查意見并簽署姓名。第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貸款管理審批小組。五萬元(含)以上的新發放保證貸款必須經審批小組同意;五萬元以下的新發放保證貸款必須經二人以上審批同意方可發放。第十八條 對超過貸款審批權限的貸款,由總經理簽署明確意見后報董事長審批。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一)經辦信貸員在審查貸款資料并確保無誤后7、,填寫借款借據,借款內容必須與借款合同保持一致;(二)經辦信貸員按照要求,將有關客戶信息、合同內容、數據輸入系統,登記貸款臺帳,建立信貸檔案;由經辦信貸員陪同借款人到財務處辦理貸款發放手續,并將所發放貸款轉入借款人的結算帳戶,憑借款人本人身份證和簽名按合同規定使用。第五章 貸款保證的監管第二十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應對貸款資產和保證人同時進行檢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現的保證風險,確保已設定的貸款保證真實、有效。第二十一條 對貸款保證進行檢查的主要內容:(一)保證人的合法資格,信用等級和償還能力是否發生變化。(二)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和組織結構是否變化,如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分立、解8、散、破產等可能影響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情況。第二十二條 因保證人發生變化可能影響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應及時對該筆貸款及其保證人實行專人監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盡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第二十三條 擬同意借款人延期還款,應當事先取得保證人同意,繼續保證的書面證明,否則貸款社不得辦理展期。第六章 保證債權的實現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嚴重違約,需提前收回貸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償還時,應及時書面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第二十五條 同一貸款有多種擔保形式的,應當先實現抵押或質押權,沒有滿足全部債權,及時通知要求保證人對未受清償的債權履行保證義務。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修改和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