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管理責任制度14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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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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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人事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1、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管理責任制度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責任人第三章 管理責任第四章 全部賠償第五章 非全額賠償第六章 扣款和罰則第七章 特別條款第八章 附則貸款管理責任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信貸資產的流動、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貸款風險,強化信貸人員房款的風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貸款管理責任制度,是指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通過明確貸款管理責任人,由責任人負責貸款的管理和收回,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根據責任人管理責任大小,由責任人實施賠償的制度。第2、三條 貸款風險和損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貸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貸款和難以收回的貸款。第二章 責任人 第四條 貸款管理責任人是指:1、公司董事長。2、公司總經理。3、公司信貸員。4、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關聯人。5、其他參與貸款審批決策的人員。6、違法、違紀、違規辦理貸款業務的非信貸人員。第五條 調查、審查、審批貸款,必須建立登記簿,記錄調查、審查、審批情況,所有人員都必須在貸款登記簿上明確“同意”或則“不同意”。第六條 第一個同意貸款的人,確定為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其他貸款管理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對貸款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貸款管理第二責任人對貸款附部分或者次要責任。第3、三章 管理責任第七條 貸款管理責任人有管理好轄屬所有貸款的職責。第八條 貸款發放必須符合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信貸規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規經營。堅持信貸資金周轉、有償使用,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并按規定收取利息。第九條 原欠不良貸款和新發放的貸款,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對本公司貸款管理責任人按實登記,并據以考核。第十條 根據貸款管理責任的不同,不同的貸款管理責任人對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按下列標準承擔不同的責任:1、根據信貸員登記管理規定,在規定審批權限內信貸員直接經辦的全部貸款,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負100%責任。2、超過信貸員審批權限,信貸員調查同意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發放的貸款,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負704、%責任,總經理為第二責任人負30%責任。信貸員不同意,總經理堅持發放的貸款由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負100%責任,信貸員不承擔責任。3、超過總經理審批權限,總經理審查同意并上報董事長審批的貸款,調查信貸員為第一責任人負60%責任,總經理、董事長共同為第二責任人分別負30%、10%責任。公司信貸員不同意,總經理堅持上報的,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董事長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信貸員不承擔責任。4、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書面推薦發放的貸款,董事會多人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總經理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5、凡是以貸還貸的發放貸款,董事會不承擔責任比例,責任人貸款比例由總經負責分攤。第十一條5、 會計人員也有管理貸款的責任。由于財務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導致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的,會計人員應當負一定責任。會計人員負責部分,同額抵減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二條 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貸款管理責任人對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負一定連帶責任。第十三條 貸款管理責任人對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負一定連帶責任的形式有:1、非全額賠償。2、全額賠償。3、其他行政處理。以上實現形式可以并處。第四章 全部賠償第十四條 下列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由貸款管理責任人全部賠償;1、信貸人員發放的違法、違紀、和嚴重違規貸款。2、非信貸人員發放的全部貸款。3、實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額貸款。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嚴重違規6、貸款:1、超越審批權限發放的貸款。2、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發放的跨地區貸款。3、以貸還貸、以貸還息。4、違反規定展期的貸款。5、借名、冒名貸款。6、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押、質押手續發放的抵押、質押貸款。7、其他嚴重違規發放的貸款。第十六條 全額賠償中,對違法、違紀和嚴重違規的貸款,自發現之日起,從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中扣收;對其他貸款,自貸款逾期起,從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中扣收。第五章 非全額賠償第十七條 非全額賠款界定:全額賠款以外的,信貸人員發放的不良貸款超過規定比率應承擔非全額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除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外,其他新發放的貸款,造成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責任全部貸款余額之比達到一定比例以上7、的,對超比例這部分的絕對額,有貸款管理責任人非全部賠償。第十九條 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比規定:信貸人員三年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1%,信貸人員五年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2%,信貸人員八年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3%,信貸人員十年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4%,信貸人員十五年不良貸款率不得超過5%。第二十條 對應收而未能收回的貸款利息,并入第十八條貸款管理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良貸款余額中。第二十一條 對原責任人調離崗位,新接替責任人應對原責任人貸款根據風險大小進行全面清理,對清理后的風險貸款,要明確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下達落實或者清收目標任務。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要堅持“責隨人走”原則。對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要視不同責8、任和完成落實或者清收目標任務的好壞等情況,實行非全部賠償。第二十二條 原責任人貸款風險的界定:正常貸款1、能參與借款人生產經營正常周轉的未到期貸款。逾期貸款2、貸款到期或者展期后未償還的貸款。呆滯貸款3、按規定認定為關停企業的貸款。4、貨款逾期(喊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的貸款。5、企業轉制,債務懸空6個月以上不能落實的貸款。呆賬貸款6、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散,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7、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8、借款人死亡絕戶、或者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9、定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后,仍未能還清的貸款。10、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不定期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11、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或者作價后金額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貨款的部分。12、貨款逾期,提起訴訟后敗訴或終止執行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13、喪失訴訟時效、保證時效難以收回的貸款。14、其他確實無法收回被認定為呆賬的貸款。第二十三10、條 清理后原責任人的正常貸款,現有在崗信貸人員按新發放的貸款進行管理。在崗信貸人員為管理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管理貸款的有關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責任人的責任比例大小,根據借款人性質及其他有關情況逐戶落實。第二十四條 對原欠不良貸款管理責任人明確后的處理:1、完成落實或者收回貸款本息的,免予賠償責任。2、超額完成收回任務的,對超額收回部分絕對額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3、玩不成落實或者收回任務的,對未能完成部分絕對額按規定進行非全額賠償。第二十五條 在對原責任人貸款進行清理和落實責任人過程中,要堅持尊重歷史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注意寬嚴相濟。一般貸款責任人的責任大小由總經理確定,總經理無法確定或復11、雜貸款的責任人及責任大小,由董事會認定。第二十六條 對本制度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計算所得的絕對額,均按下列標準實行分段累進非全額賠償:1萬余以下(含萬元),按本息9%賠償;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按本息8%賠償;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按本息7%賠償;1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按本息的6%賠償;3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本息5%賠償;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按本息的4%賠償;100萬元以上的,按本息的3%賠償;第二十七條 非全額賠償中,以每年的9月30日為認定時點,計算不良貸款占比,求出應賠款金額。第六章 扣款和罰則第二十八條 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12、款,通過扣收貸款管理責任人賠償的款項來補償、賠償收入,確定不予退還的,賠償款項直接抵沖不良貸款和相應貸款利息。其他無法收回和抵償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待呆賬核銷。第二十九條 賠償款項由公司按規定分別統一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從工資和獎金中按月扣收。第三十條 非公司正式員工的賠償,從給予的手續費和交納的風險金等其他渠道中扣收。第三十一條 對已實行全額賠償和非全額賠償扣收的款項,應當按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予以一定比例退還。第三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貸款損失,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稽查核準后,可以酌情賠償或者不賠償。第三十三條 貸款管理責任人弄虛作假,不真實13、反映貸款形態,一經查實,加倍處罰。情節較重的,可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第三十四條 當貸款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能力無法或者無法繼續履行賠償責任的,或賠償損失不足以抵消其過錯的,由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1、停止責任人的貸款審批權。2、停職下崗清非。3、取消信貸員資格,信貸員等級。4、記過或者記大過。5、降低行政職務。6、撤銷行政職務。7、開除留用。8、開除。9、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處理可以并處。第三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貸款管理責任人必須立即停職下崗清非:1、新發放的貸款,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比超過規定比例8個百分點以上的;2、第二次發現嚴重違規貸款的,發現違法、違紀貸款的;3、應賠償款項達到最高限額的;4、因管理失職,造成貸款損失額達到20萬元以上的。第七章 特別條款第三十六條 信貸人員由公司統一管理,信貸員的聘用和解聘,由總經理提出,報經董事長審查確認。第三十七條 公司根據信貸人員的不同等級和信貸規模,應當每年確定其相應的貸款審批權限,信貸員由總經理授權,總經理由董事長授權。第三十八條 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申請復核。復核和申訴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處罰的執行。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補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