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管理基本制度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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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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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人事行政財務管理制度
1、市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科技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貸公司)信貸管理,規范操作行為,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制度是科貸公司信貸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科貸公司各種信貸類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第三條本制度中所稱信貸系指科貸公司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第四條本制度中的信貸僅包括人民幣貸款。第五條信貸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區域產業政策,執行國家2、科技創新政策,促進經濟發展。第六條信貸的發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第七條信貸管理實行董事會決議下的總經理負責制,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第二章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第八條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第九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二)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3、已清償或落實了經科貸公司認可的還款計劃;(三)在科貸公司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自愿接受科貸公司信貸監督,如實向科貸公司提供有關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四)企事業法人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六)符合貸款條件的,應提供符合規定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物;(七)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于50%。科貸公司的任何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放貸款。第三章貸款種類和方式第十條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科貸公司只辦理短期借款)。短期貸款,4、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參照借款人在商業銀行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放和管理。第十一條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指定資信優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放的短期貸款。(二)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1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并簽訂擔保合同。2抵押貸款,5、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值的60%。3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辦理質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75%。(三)票據貼現,系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第6、四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貸款期限一般為半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第十三條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20天向科貸公司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由科貸公司報有權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借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戶管理。第十四條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7、政策上浮4倍以內,利息統一按年約定,按月計收。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政府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科貸公司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科貸公司按正常規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加、罰息。一般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1.5-2倍計收,擠占挪用按合同2-3倍計收。第五章貸款經營第十五條科貸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貸款,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第十六條科貸公司在權限范圍內依法經營貸款,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放收回及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信貸效益。第十七條充分發揮科貸公司整體功能,逐步加大調控力度。突出效8、益原則,努力培育全市重點信貸區域、高效信貸行業、科技創新行業和優良客戶群體,實現集約經營。第六章貸款程序第十八條借款申請。借款人需要向科貸公司借款,應當向信貸部門直接申請,申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償還能力及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并提供以下資料:(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需要提供的提供),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三)原有貸款使用及占用情況;(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五)所有企業法人必須提供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第十九條貸款受理。信貸業務部同意受9、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表,由貸款受理人員或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第二十條參照商業銀行對貸款企業的內部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信用等級統一劃分為五個等級: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信用等級堅持企業自愿,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科貸公司只認可貸款主辦行內部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第二十一條貸款調查。信貸業務部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并提出明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自然人申請貸款,應對其10、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第二十二條貸款審查。風險管理部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復測貸款風險度,并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上報貸審會審議。第二十三條貸款審批。貸款實行審批制,先由貸款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并提出意見,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后,有權審批人審批。第二十四條簽訂借款合同。信貸業務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科貸公司統一印制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逐項填寫,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第二十五條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簽訂后,信貸業務部和會計部門要按借11、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第二十六條貸后檢查。貸款調查第一人為貸款后期管理責任人。貸后管理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經理和部門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與科貸公司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生的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董事長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補救措施。第二十七條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20天,信貸部門要向借款人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信貸業務部要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12、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收取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第二十八條貸款總結評價。信貸業務部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第二十九條貸款檔案。應建立專人管理信貸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信貸業務部內勤綜合人員負責管理。第七章不良貸款監管與考核第三十條不良貸款系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逾期貸款,系13、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第三十一條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經風險部門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臺帳,定期上報。第三十二條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占用額和占用率,以此評價科貸公司信貸資產質量。按期通報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并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鉤。第三十三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調查人員和貸款營銷人員是不良貸款清收第一責任人,風險管理部配合催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帳貸款。核銷每筆呆帳,必須認定責任人并按科貸公司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行14、政和經濟處罰后方可核銷。第八章貸款管理責任制第三十四條貸款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在董事會(長)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公司副總和部門負責人總經理負責。第三十五條科貸公司建立有董事長、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議。第三十六條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合規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真失誤和借款合同法律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第三十七條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15、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綜合及發放、收回各環節的責任系數量化到崗、到人。發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第三十八條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大額貸款指單個客戶貸款總額度達800-1000萬元。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貸款要派專職信貸員進行專門管理。對大企業集團且貸款達到大額額度的,應相應建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管理小組,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第三十九條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或離職,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績,嚴格區分工作責任。第四十條實行信貸客戶經理等級管理制度。所有客戶經理都應通過考16、試或考核,取得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和相應報酬。第九章貸款保全和清償的管理第四十一條謹防借款人借兼并、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科貸公司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第四十二條科貸公司信貸業務部應參與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公司報告。第四十三條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第四十四條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17、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第四十五條對聯營后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第四十六條對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應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可由兼并(合并)企業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第四十七條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將合資(合作)后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科貸公司的同意。第四十八條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18、相應的擔保。或由分立后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第四十九條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第五十條對破產的借款人,科貸公司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科貸公司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第十章貸款管理電子化第五十一條貸款電子化管理。認真維護和執行省金融辦的小額貸款管理系統。第五十二條信貸業務部、風險管理部、財務綜合部應按時將規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據、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傳輸。第五十三條各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19、作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機密。第十一章貸款管理特別規定第五十四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二)借款申請者屬于國家機關、團體和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按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四)借款用作企業注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五)借款用于財政性收支的;(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營、合并(兼并)、合作、企業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五十五條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放貸款。第五十六20、條嚴格遵守省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和銀監局制定的各項信貸制度。第十二章罰則第五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科貸公司對其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第五十八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第五十九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向科貸公司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二)不如實向科貸公司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三)拒絕接受科貸公司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