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個人貸款業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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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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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內部運營管理員工考勤日常業務管理制度手冊資料
1、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個人貸款業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個人貸款業務經營管理和防范風險,促進個人信貸業務的穩健運行,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個人貸款業務指公司向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發放的生產經營性、消費的個人貸款。 第三條 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型”為經營原則。以“小額、流動、分散”為信貸原則。 第四條 個人貸款業務應當根據公司實際實行審貸崗位分離與“雙簽”制度。實行審貸分離的,應當將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由不同部分或崗位承擔,實現其相互制約和支持。2、目前暫不具備審貸分離條件的,必須實行信貸人員“雙簽”制度,必須明確“雙簽”信貸人員的職責以及相應的貸款責任(通過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五條 除農戶小額貸款(指純農業的農戶貸款)外,個人貸款業務應當實行貸款管理責任人制度。公司發放的個人貸款由貸款責任人負責管理和收回。造成風險和損失的,根據貸款責任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第七條 申請個人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3、會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三)借款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在申請貸款分支機構的服務轄區內。(四)借款人自愿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五)公司要求的其他貸款條件。第八條 發放個人貸款的限制條款:(一)一戶家庭不得有二個以上的借款人。(二)不得向曾為他人擔保而未履行擔保責任的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三)不得向有過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四)公司不得為股東個人提供擔保。(五)不得以貸還貸、以貸還息。 第三章 授權授信管理 第九條 公司根據所轄機構的經營規模、業務管理水平等以書面形式授權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信貸人員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審批權限。信4、貸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個人貸款業務,不得越權辦理,超授權范圍要上報審批。第十條 公司建立信貸審批小組。對信貸審批小組工作規范的,可對信用良好的個人貸款戶實行授信,并報公司董事會備案;不得超授權辦理信貸業務。第十一條 向個人借款戶授信應當防止變相為法人企業融資。第四章 貸款期限、利率、和用途 第十二條 個人貸款期限應當根據經濟金融政策法規、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等情況合理規定。信貸人員應當在真實了解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三條 采取保證方式的,一般貸款期限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得超過一年。個人貸款原則上不得展期,對確需要展期的貸款應當實行審批。個人汽車、住房等消費貸款期限應當執行人行有5、關文件規定。第十四條 個人貸款利率確定應當遵守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本著與承擔風險相匹配的原則制定各類個人貸款利率。要按照貸款期限、貸款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解決個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及其他合理資金的需求。第十五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解決個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及其他合理資金的需要。第五章 貸款方式第十六條 個人貸款應當以抵質押貸款方式為主,控制保證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采用信用方式。 采用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為具有中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具有較強的代償能力。對大額保證貸款,原則上要實行多人保證。 采用抵押方式的,抵押物應當限于產權明晰的6、個人住房、營業用房(商鋪或寫字樓)。變現能力差的房地產、權屬不清的房地產不得抵押。公司應當對允許辦理抵押貸款的房地產的地段、位置坐落、街道名稱等做出規定。發放個人抵押貸款,應當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的作價應當經有關評估機構或由借貸雙方根據市場價格協議確定。抵押率應當根據當地房產市場風險評價情況合理確定,原則上最高不超過70%。 采用質押方式的,可以質押的權利一般為存單、國債、增值保險單等,貸款額度不超過質押憑證面值的90%。辦理動產質押的個人貸款業務應當按權限上報批準后方可辦理。第六章 業務操作基本規定 第十七條 貸款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貸前調查有關程序和要求,并對調查的真實性負責。貸款調7、查人員應當對每一筆個人貸款申請做好內部信息的查詢,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系統的貸款、存款及信用情況,查詢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有關消息,并要做好書面記錄。第十八條 貸款審核、審批人員應當對貸款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借款人以及擔保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復審、保證質量。必要時應當到實地核實有關資料情況的真實性。第十九條 辦理個人貸款業務應當與個人客戶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簽訂的借款人、擔保人、信貸員要實行“三見面”,依法合理辦理相關手續。信貸調查崗和信貸審批崗應當有簽署明確“同意”或“不同意”的貸款意見。第二十條 對超過個人貸款審批權限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批,并8、由最終有權貸款審批人員確定貸款金額、利率、期限。由公司股東會、董事長集體研究決定的個人貸款應有完整的會議記錄和明確的貸款意見。第二十一條 每筆個人貸款到期前,有關經辦信貸人員必須發送到期貸款書面通知書,并留一份借款人、擔保人簽收的存檔。對個人不良貸款信貸經辦人員應當加強催收并取得催收回執,確需要起訴的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后實施,但必須注意確保訴訟失效。第二十二條 個人貸款戶應當按照貸款檔案管理制度的有關個人貸款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信貸人員應當對借款人、擔保人的有關生產經營狀況、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或有負債等情況按規定要求做好記錄,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更新,并保證檔案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9、有效性。第二十三條 余額3萬元(含3萬元)以內小額農戶貸款由公司授權的信貸人員發放,具體由公司董事長掌握。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個人貸款實行單戶最高限額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自由資金、風險管理水平等確定最高貸款限額。對但個個人貸款戶(含保證人的擔保額度)確定單戶個人貸款最高限額。 第二十五條 制定明確的部門與崗位的監督職責。實行信貸分離要明確指定各部門監督的職責。實行“雙簽”的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職責。由于信貸人員短缺不能實行“雙簽”的,信貸經辦人員在其權限內發放的個人貸款,應當由財務人員負責監督,并制定財務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司必須制定個人貸款申請受理、審核、審批、貸后10、管理等各環節的具體操作規程,保證個人貸款業務操作流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個人貸款檢查制度。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個人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提高信貸管理水平。對構成“三違”貸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認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大額個人貸款出現風險問題,應當督促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并落實信貸部門予以監督。應定期上報風險處置進度,努力化解風險。 第二十九條 對新增不良貸款要規定比例控制,對于超過比例的信貸人員必須暫停辦理個人貸款業務;對信貸經辦人員不良貸款占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采取下崗清收或其他處罰措施。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玩忽職守的相關人員,暗戰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給予相應的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