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冠化工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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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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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冠化工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和庫房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3.職責3.1安全環保科負責制定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進行檢查,監督實施;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3.2各生產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生產場所和庫房的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實,進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程序4.1一般要求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2、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4.1.4 各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4.1.5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3、,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4.1.6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4.1.7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4.1.7.1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4、和審批人的簽名。4.1.7.2 動火作業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4.1.8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4.1.9 生產車間/部門、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5、。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4.1.10 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4.1.11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4.1.12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4.1.13 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6、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4.1.14 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4.1.15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4.1.16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4.1.17 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4.1.18 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7、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4.1.19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4.1.20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4.1.21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4.2 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4.2.1 防爆泄壓。4.2.1.1 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4.2.1.28、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9、。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4.2.2 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4.2.3 防止氧含量超標。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4.2.3.2 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10、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4.2.4 防火措施。4.2.4.1 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4.2.4.2 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4.2.4.3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4.2.5 防靜電放電4.2.5.1 (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1)生產、使用、貯運、運輸和裝卸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11、備、管道;(2)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4.2.5.2 在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4.2.6貯運12、設施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4.2.6.2 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4.213、.7 物料廢液排放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4.2.7.4.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4.3.1 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4.3.2 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414、.3.3 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15、等。4.4.4 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4.4.5 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4.4.6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安全環保科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消防設施,并進行維護和更換。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5.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程序5.1防護與治理5.1.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16、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5.1.2在存在粉塵、毒性危害因素的生產場所和庫房應按相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防塵、防毒設施。5.1.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5.1.4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5.1.5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5.117、.6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5.1.7物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各車間/部門必須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規定為員工配置適合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在生產中正確使用;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的車間/部門應采用消聲設施或為員工配置防護耳機。5.1.8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5.1.9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5.1.10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18、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相關資料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存檔。4.2.3安全環保科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各單位防塵、防毒管理情況;并建立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臺帳。5.2組織與搶救5.2.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擔任組長、分管安全副總擔任副組長。5.2.2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5.2.3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6附則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部門制定、修改、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