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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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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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海糧油工業(山東)有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黃海糧油工業(山東)有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已由總經理辦公會議于 年 月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黃海糧油工業(山東)有限公司總經理xxx 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盤點的方式 2第三章 盤點實施前的準備 3第四章 盤點的實施 5第五章 盤點報告和結果處理 6第六章 罰則 6第七章 附則 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使盤點業務處理有所遵循,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與時效,提高盤點效率,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盤點的目的1、 為了確定庫存數2、量狀況,及時發現和糾正異常現象,更正帳物不符的情況,做到帳物相符。2、 為了計算損益情況,作為庫存數量管理的依據和參考。3、 檢查管理人員的績效情況,提出改進方向和措施。第三條 盤點的對象:公司各相關管理部門和租賃倉庫。第四條 盤點范圍包括:1、 存貨盤點:系指原料、輔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備品備件、外協加工物料、副產品等。2、 財務盤點: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3、 財產盤點:指固定資產、非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非固定資產:以費用報支的、使用年限低于一年、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有形資3、產。? 低值易耗品:如辦公用品等。第二章 盤點的方式第五條 盤點方式,按照盤點的計劃性可以分為定期盤點和不定期盤點。第六條 定期盤點,按照盤點實施時間可以分為月末盤點、年中盤點和年終盤點。 第七條 月末盤點時,在每月末將所有存貨,由財務管理部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盤點對象項目達到100項以上時,可采取重點盤點。除非特殊情況,財務盤點和財產盤點只進行年中盤點和年終盤點。第八條 年中盤點和年終盤點時,由財務管理部會同相關管理部門于年中和年終時,對存貨、財務和財產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特殊情況或因成本計算方式等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總經理批準后,方4、可改變盤點方式。第九條 不定期盤點時,由財務管理部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對存貨、財務和財產做隨機抽樣盤點。不定期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相關管理部門為原則。當出現下列情形時,需要進行不定期盤點: 1. 盤點結果差異太大時;2. 相關物資管理部門主管發生人事變動時;3. 意外事件發生時。第三章 盤點實施前的準備第十條 盤點人員的組成與職責規定如下:1、 總盤人:由財務管理部經理和相關管理部門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和協調,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2、 主盤人:由上述兩個部門相關主管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具體安排、推動及實施。3、 盤點人:由相關管理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工作。45、 復點人:由財務管理部指派,通常由會計擔任,負責復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認數據工作。5、 協點人:由各相關管理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6、 監點人:由財務管理主管或管理會計或其他稽核人員擔任,負責抽點和盤點監督職責。第十一條 任何盤點至少由盤點人和復點人組成,其余人員可根據盤點的不同情況設置。年中盤點、年終盤點和不定期盤點必須由監點人參加。第十二條 在月末盤點時,由財務管理部會計會同物流管理部庫管員實施全面清點一次。 第十三條 在年中盤點和年終盤點前,由財務管理部會計管理主管負責制定盤點計劃,經財務管理部經理批準后,組織其下屬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盤點計劃的內容包括盤6、點方式、盤點對象、盤點范圍、盤點日程和人員安排、盤點責任區域分配等。第十四條 盤點計劃經財務管理部經理批準后,由財務管理部在盤點前兩周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盤點通知。通知內容應包括盤點方式、盤點對象、盤點范圍、盤點日程和人員安排、盤點責任區域分配等,以此作為實施盤點的依據。第十五條 盤點作業中需使用的表格包括:1、 盤點工作計劃安排表2、 盤點單3、 盤點單使用情況表4、 結存調整表5、 盤點統計表6、 盤存表第十六條 盤點開始前,財務管理部應將盤點所需空白表格事先準備妥當。相關管理部門應將盤點所需的相關記錄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第十七條 盤點開始前,主盤人應組織參加盤點人員進行盤點培訓,使其了7、解盤點的范圍、盤點方法、流程和各項表格的使用及填寫說明。第十八條 盤點開始前,盤點相關部門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1、 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并置標示牌。2、 盤點期間已收到料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原輔料,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3、 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于盤點期間所需用料的領料必須另外標示。4、 銷貨退回的成品,應于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包括驗收及列帳。5、 人力資源與公共事務部應將新增加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復印件送財務管理部核查。6、 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78、 各項固定資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8、 相關管理部門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管理部將尚未入帳的有關單據如領料單、退料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兩聯,將帳面數調整為正確的帳面結存數后,第二聯財務管理部自存,第一聯送相關管理部門留存。第四章 盤點的實施 第十九條 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儀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第二十條 盤點物品時,復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在盤點統計表中詳實記錄,并在每小段應核對確認一次,每項財物數量應在盤點確認后再繼續進行盤點下一項,盤點后數量不得更改。盤點結束核對確認無誤后在盤點統計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9、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后查核。如數量有出入的,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復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后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相關管理部門自存,第二聯財務管理部留存,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第二十一條 外協加工料品盤點時,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盤存表一式二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簽認后,第一聯存相關管理部門,第二聯財務管理部留存。第二十二條 財務盤點,會計人員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會計會同經辦人員、監督人員共同盤點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第二十三條 財務盤點應在上下班未做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盤點前應先10、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復點人員與經辦人員共同盤點。第二十四條 財務盤點時,復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在盤點統計表中詳實記錄,盤點結束核對確認無誤后在盤點統計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后,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如有出入的,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復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后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辦人員自存,第二聯會計留存,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第二十五條 不定期盤點時,盤點前應由財務管理部會計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第二十六條 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各方盤點人員簽認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條 所有盤點數據必須11、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第五章 盤點報告和結果處理第二十八條 盤點結束后,主盤人應根據收回的盤點單,在盤點單使用情況表中注明盤點單的實際使用情況,以確認盤點單是否全部收回。第二十九條 盤點結束后,主盤人應檢查所有盤點統計表是否都經過盤點人和復點人的簽字,以確定該盤點結果有效。第三十條 在盤點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復點人應根據盤存表核算盤點盈虧金額,并編制盤點盈虧統計表,經復點人和主盤人簽字后交財務管理部經理和總經理。第三十一條 在盤點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復點人應根據盤點盈虧統計表和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盤點報告,經復點人和主盤人簽字后交財務管理部經理和12、總經理。第三十二條 在存貨盤點中盤盈率或盤虧率達到或超過2%以上的項目,必要時需要對該項目重新盤點,盤點時設置監點人。重盤的結果為最終結果。第三十三條 在盤點結束后,帳面庫存數量和金額應調整為實際盤點數量和金額。第三十四條 在盤點中發現的原輔材料呆庫存,應進行統計后報采購部門,由采購部門協助處理退回供應商。無法退回時,作廢品處理。在盤點中發現的成品滯銷品,應進行統計后報銷售部門和生產部門,以便進行銷售處理或重新生產。第三十五條 在盤點中發現的固定資產遺失、損壞、待修或閑置等情況,應進行統計后報相關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提出處置申請后進行處理。同時處理結果應由財務人員在固定資產卡中注明并調整公司固13、定資產臺帳記錄。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處罰,同時處以50元罰款:1、 不定期盤點前將盤點計劃泄露或通報被盤點人的;2、 所保管的帳目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造成記帳錯誤的, 3、 所保管的帳目中記帳數字有涂改未蓋章或簽章不全的;4、 所保管的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的。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罰,同時罰款100元,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1、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的;2、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遺失、損失或盤虧,造成公司損失2,000元以內的。第三十14、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嚴重警告或降職、撤職(僅限管理層員工)處罰,同時罰款500元,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1、 對盤點工作不配合或設置障礙阻撓盤點工作的;2、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遺失、損失或盤虧,造成公司損失10,000元以內的;3、 以猜想數據或偽造數據記錄盤點結果的;4、 所保管的帳目有虛構數字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開除處罰,同時罰款1,000元,并負賠償責任,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遺失、損失或盤虧,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含)以上的, 2、 偷盜、侵占公司財物的;3、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的。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經總經理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使用表格和文件包括:1、 盤點工作計劃安排表 0403012、 盤點單 040302 3、 盤點單使用情況表 0403034、 結存調整表 (略)5、 盤點統計表 (略)6、 盤存表 (略)7、 盤點盈虧統計表 0403048、 盤點報告 0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