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唐國際撫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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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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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4江西大唐國際撫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制度摘要】業務類別業務類別安全管理類適用范圍適用范圍公司各部門廢止說明廢止說明無內容概要內容概要江西大唐國際撫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規定是依據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管理與使用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的一項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本制度共分八章五十一條,主要明確了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與管理。此管理制度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動火工作票管理,提高動火安全監控水平,避免發生火災事故,保障動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確保動火作業安全,依據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93)、中國大2、唐集團公司企業標準(Q/CDT 214020012014)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結合江西大唐國際撫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為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進行動火工作時的人身與設備安全,凡是在嚴禁煙火區域內和防火重點部位進行動火工作時都必須使用動火工作票。第三條第三條本規定明確了公司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與管理工作。第四條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項目部。第二章動火工作票的種類與使用第五條第五條動火工作票分為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第六條第六條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一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為 48 小時。第七條第七條一級動火區系指火災危3、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其包括:燃油庫(罐)區、氨(罐)區、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統、制粉系統(粉塵濃度大的場所或設備)、輸煤皮帶(粉塵濃度大的場所)、變壓器、6kV 和 380V 高低壓段配電間、檔案室、通訊站、計算機房(DCS 電子間、保護間)、氣瓶庫、電纜間(溝)、電纜夾層及隧道、氫氣系統及制氫站、汽輪機油系統、蓄電池室、控制室、調度室、脫硫系統的吸收塔和凈煙氣煙道以及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距氫氣系統(含氫氣管道、氫氣瓶、貯氫罐、閥門、法蘭等)、油罐 10 米及以內場所;距卸氨站、氨管道和氨管道連接的蒸氣管道、脫硝反應區氨系統10 米以內區域;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4、管道和油管道連接的蒸氣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輔機設備的油站及系統。第八條第八條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為 168 小時。第九條第九條二級動火區系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汽機房、鍋爐房、輸煤系統、脫硫脫硝系統等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重點防火部位系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其包括:儲煤場、儲煤倉、酸堿區、材料庫、空壓機房、啟動鍋爐房、繼電器樓、500kV 開關站等。第十條第十條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有油車停靠的區域;2.有氨5、罐車停靠的區域;3.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5.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6.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7.煤粉塵、油氣、氫氣、氨氣濃度超標場所。第三章動火工作票的填寫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字跡清楚、內容正確,不得涂改;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動火工作負責人即為工作監護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第十三條第十三條“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6、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第十四條第十四條“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內容應詳細、清楚、具體,明確工作范圍,必要時畫出示意圖,可加附頁。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 48 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由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7、粉塵濃度的合格測量值、實際測量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由檢修工作負責人填寫并落實,內容如下:1.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2.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點的安全距離應不少于10米;3.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4.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5.現場防火監護措施;6.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第十九條第十九條“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運行人員填寫并落實,其內容如下:1.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8、為空;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條第二十條“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消防監護人填寫并落實,其內容如下:1.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2.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3.現場防火監護措施;4.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情況。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應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9、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隔離后的安全措施情況。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護人填寫,應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情況。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護人填寫,應填寫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是否合格。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或單元長(機組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動火。第10、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或機組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備注”欄:由審核、審批該動火工作票的各級負責人根據動火工作的需要提出的補充措施或要求,填寫人自己簽名方可生效。第四章動火區域的測量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定值時,方能11、準許動火作業。測量項目測量項目空氣中含氫量原(柴油)油氣含量煤粉塵空氣中含氨量爆炸下限爆炸下限40.5%1.1%30120g/m316%合格值合格值0.4%0.2%20g/m320ppm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各級檢查單位應建立正規的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檢查日期、時間、檢查人、被檢查單位(崗位)、發現的問題、責任人。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每隔4 小時(動火間隔超過 4 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動火工作因故中斷,動火負責人需將動火工作票押回到運行值班負責人處,再次動火時,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12、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并將中斷時間在備注欄說明。第三十條第三十條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連續動火工作超過 4 小時,動火負責人必須在每隔 4 小時內要求運行值班負責人派人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連續動火。第五章動火工作票的簽發和審批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由消防隊監護人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由工作許可人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長審核;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13、;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領導批準。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消防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由工作許可人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機組長審核;安監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單元長)批準。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簽發、審批注意事項:1.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2.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3.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第六章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動火工作票的生成:動火工作票簽發人(14、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動火工作票的簽發:如果動火工作負責人填票,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現有誤返回給工作負責人,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動火工作票。如果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填票時,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動火工作票的審核:a.運行人員審核: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15、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內,然后,運行人員再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填寫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長(單元長)或機組長應審核動火區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單元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機組長審核。b.消防人員審核:消防監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16、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填寫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完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c.安監人員審核:安監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以及其它規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部門人員審核。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單元長)批準。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動火許可: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17、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第四十條第四十條動火開工: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動火現場的監護:a.在一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b.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c.外單位進入生產區內動火作業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護;d.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動火間斷、延期、終18、結:a.動火工作間斷后、再次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工作間斷期間的時間必須注明在動火工作票的備注欄內;b.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c.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車間義務消防員)、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動火工作結束: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第七章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工作負19、責人的安全責任:a.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b.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c.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d.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e.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f.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a.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b.審查工作是否安全;c.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d.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a.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b.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c.審查20、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d.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e.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a.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b.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c.始終監護現場動火作業的全過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d.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a.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b.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c.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d.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21、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e.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通知工作許可人。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第八章附則第五十條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一級動火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票樣 A4 紙)No。工作票編號:動火部門動火地點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開始至年月日時分結束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批人簽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消防部門負責人值長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監部門負責人公司領22、導班組動火工作負責人動火區域(有易燃易爆氣體、粉塵場所)測量結果:(間隔 4 小時以內測量一次)測量地點:使用儀器:可燃氣體(粉塵濃度)合格值: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測量值:測量時間:年月日時分 測量人: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負責人簽字: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運行許可人簽字: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23、完。消防監護人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物含量測定合格。消防監護人簽字:允許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開始值長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結束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值長簽字:備注:圖1一級動火工作票票樣二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票樣 A4 紙)No。工作票編號:動火部門動火地點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開始至年月日時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消防部門人員機組長安監部門人員值長班組動火工作負責人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批人簽章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負責人簽字:運行許可人簽字: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消防監護人簽字:允許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開始單元長(班長)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結束動火時間:自年月日時分結束動火執行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單元長(班長)簽字:備注:圖2二級動火工作票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