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傲電力公司發電運行部工作票管理制度及執行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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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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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運行部工作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制定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發電運行部的工作票管理,提高發電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人為的因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失,提高檢修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發電運行部所居各班組工作票的執行、檢查考核與統計管理的程序與要求,適用于發電運行部所轄范圍內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系的其它輔助系統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的工作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引用了電業安全工作規定(熱力和機械部分、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電氣、線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執行程序的補充規定。第三章執行程序第四條 工作票是允許工2、作人員在設備上進行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安全措施,履行工作許可與監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的書面依據。是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憫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行流程和規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是為了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使管理規范化、行為標準化,保證人身安全、防止誤操作、防止設備損壞事故的一項重要的組織措施。第五條 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工作時,若需要運行人員采取隔離措施,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正確種類的工作票即熱力機械工作票3、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控設備檢修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和設備試運聯絡單等。對于重大的或涉及范圍廣的檢修工作,還必須附帶有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審核、簽字的詳實的“三措”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第六條 事故搶修時以及在夜間、節假日遇有必須進行的臨時搶修工作,又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時,可不填用工作票而失開工。但必須經值長同意,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做奸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運行人員應將發令人姓名、發令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結束時間等詳細記入值班日志中。如預計撿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栗,辦理工作4、票手續。第七條 工作票的執行歷程:1)填寫工作票,2)簽發工作票43)接收工作票4)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i5)工作許可i6)開始工作47)工作監護48)工作延期。9)檢修設備戰運或試驗、10)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第八條 工作票一般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并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軟紙為書寫頁,工作許可人留存;硬紙為復寫頁,工作負責人留存)。填寫前應根據現場設備、系統情況進行危險因素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填寫時和填寫后應對照系統和實際情況做一次核對。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人核對、審查,工作票答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5、,并仍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代。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應符合有關規定,填寫要請晰,票面應完好整潔,對于關鍵字和編號不得任意涂改,否則工作票作廢。其它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潔楚。修改后應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的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填寫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第九條 工作票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部門主任、副主任簽發,或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部門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等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工作票無效。必要時也可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有關部門考核、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正、副6、班長簽發本班組管轄的設備系統,且同其它班組工作無關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統、主機組及某些重要輔機的檢修除外。批準后的工作票簽發人名單包括部門主任、副主任,應及時書面公布并下發結有關人員。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不能簽發工作票。第十條 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由工作負責人或熟悉工作情況的人送交工作許可人,由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奸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在接票人處簽名,并對工作票進行登記交接、并輸入微機。審查發現問題應向送票人詢問請楚,如仍有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請楚。如工作票確有問題,安全措施有誤或7、重要遺漏,需要重新填寫時,工作許可人應拒收,工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或單元長意見,由工作許可人在適當時候安排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司爐、司機、主值監護執行。熱機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加需由電氣人員執行斷開電源措施時應填寫停電聯絡單,并經單元長、值長簽字,安排合格人員予以執行。執行完畢后做好記錄,通知熱機工作許可人并簽字。如遇公用系統或其它機組、部門(熱電控制部等)配合執行的措施應經值長聯系執行。安全措施執行完畢后應匯報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確認執行情況無誤后,可聯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機組A、B、C、D8、級檢修或其它重要持殊危險場所的設備系統的檢修,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返攔或國欄,掛標示牌。電氣設備系統的檢修要求裝設撈地線或合接地D:鬧的必須明確接地線安裝實際位置、接地線編號及接地刀間的編號。需加裝絕緣隔板時應明確裝設實際地點及編號,必要時還應有明確的標識工作場所周圍所有帶電部分的標識牌。熱機專業在執行安全措施中的某些重要的閥門、風門、擋板等需要停電的必須停坦、需要加鎖的必須加狽,并將鎖號、加鎖人等有關情況作詳細記錄。安全措施中凡屆需要檢修人員執行的項目,應有“撿修自理”字樣,并且要落實清楚其執行情況。第十二條 工作許可入確認工作栗上所列安全措施己全面完善并正確執行,工作許可人可將工作票一份(復9、寫頁)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書寫頁)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間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間,各持一份作為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詳細的記錄在運行日志和有關臺帳中。第十三條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臨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10、時,應夫停止工作并經雙方同意。開工后因試驗等工作需要,臨時變動某些措施(如接地線、地刀、開關閥門等)財,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由工作許可人操作執行、試驗等工作完后,安全措施恢復到變動前的狀態。第十四條 工作開始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各嚴格履行其安全職責,對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對特殊工作應按規定指派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代替。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運行人員應對有關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違反安全規程或危及工作人員安全和設備安全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其工作,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