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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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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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學校基本建設工作,保障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學校基本建設工作中的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達州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基本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校基本建設的任務是制定與學校發(fā)展相適應的近期建設計劃及中長期教育設施建設規(guī)劃,負責組織校園總體規(guī)劃設計及實施,負責具體建設工程項目的論證、功能定位、項目報批、工程招標、工程質量、建設工期、投資控制、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等,對建設工程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 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監(jiān)督的范圍與內容,范圍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維2、修修繕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及設備安裝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擴建,以及50萬元以上(含50萬)的維修、裝飾工程(以下簡稱基建項目)。維修修繕項目包括50萬元以下的裝飾工程、綠化等項目(以下簡稱修繕項目)。 第四條 學校基本建設必須堅持依法規(guī)范原則。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所確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對建設項目應進行科學論證和決策,按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報批及其它各種手續(xù)。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責任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學校基本建設工作應做到依法規(guī)范,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事,確保建設項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達到提高社會效益和投資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建設工作的組織3、領導 第六條 學校應對基本建設工作加強領導、健全組織、明晰職責、落實責任。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工作規(guī)范,加強對教育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基本建設工作的領導管理機構是大竹縣教育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學校近期建設計劃和中長期教育設施建設規(guī)劃,編制學校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審核市教育局所屬學校校園總體規(guī)劃,審核市教育局所屬學校建設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指導學校進行基本建設工作和協(xié)調處理學校基建工作中有關問題等。 第八條 學校行政對學校建設項目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應根據基本建設任務建立基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學校基本建設工作中重大事項做出決定,并具體負責對學4、校建設項目的組織領導、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基建、財務、監(jiān)察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 學校基建部門的職責是根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校園總體建設規(guī)劃,負責組織新建項目的論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和上報,編制和執(zhí)行學校建設項目年度建設計劃,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工作,負責執(zhí)行各項工程建設合同,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及全過程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基本建設工作應建立責任制,學校基建工作的領導小組的組長和副組長是建設工程項目第一與第二責任人,對該此項工作和5、廉政建設負首要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建設項目管理應貫穿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從項目的論證報批、工程招投標、勘探設計、項目施工、工程技術、相關設施的配套、建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使用,到項目的竣工驗收等。學校建設項目要做到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學校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后,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進行進一步的論證,對該建設項目的選址、環(huán)境評估、建筑面積、建設標準、使用功能、資金籌集、項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并附有通過招標選定的設計方案。報告應根據國家和市政府對建設項目有關6、要求,確保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資估算的準確性。 第十三條 學校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在完成批準的所有建設內容和工程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備驗收條件后進行。學校應及時組織相關設計、施工、監(jiān)理與建設管理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并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驗收時,除對建筑工程實體進行驗收外,還應認真查閱施工過程中對項目隱蔽工程的驗收材料及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等資料。對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學校應責成施工及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與施工及有關單位簽署工程保修書。在工程保修書中應明確工程保修的范圍、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7、并列入學校固定資產。 第三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校園總體建設規(guī)劃是學校根據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及教育部規(guī)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積指標,對校園(校區(qū))進行總體建設規(guī)劃。校園總體建設規(guī)劃要體現“以人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適應現代教育發(fā)展的趨勢,貫徹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為發(fā)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擴建的校園要保留學校歷史文脈和原有建筑的風格風貌。校園總體建設規(guī)劃經審定后,學校基本建設應嚴格遵循規(guī)劃進行實施。 第十五條 學校建設項目要選擇優(yōu)秀的設計方案,保證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觀和結構的安全。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是學校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設計單位根據8、建設項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建設標準、工程技術、設備安裝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對建設項目做出初步設計方案和項目建設資金的概算,由學校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為該建設項目的最高投資限額,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第十七條 學校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由學校和設計單位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文件批復的意見及建議,進行認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納評審專家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優(yōu)化初步設計方案,使初步設計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學、合理和適用。 第四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基本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對建設項9、目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科學擇優(yōu)的招標辦法,選擇優(yōu)秀的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設備及部分建筑材料供應單位。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十九條 學校對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應合理確定建設工程的計價方式和工期,招投標的時間不得少于法定時限。學校必須向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投標單位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齊全的資料,合理編制標書(預算)。 第二十條 建立招標代理制度。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設計、監(jiān)理單位的招標一律實行招標代理制度。市教育局建立招標代理單位、預算編制單位中介庫。招標代理單位、預算編制單位實行輪換10、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設計、監(jiān)理單位的招標工作由市教育局統(tǒng)一報送達州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具體方法按照達州市學校(單位)基本建設項目集中公開招標實施辦法實行。單項工程投資額在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不含10萬元)內的修繕項目由項目學校采取公開招投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單項工程投資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內的修繕項目由學校組織公開招標;具體方法按照達州市學校(單位)修繕項目管理辦法(修改稿)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設項目評標小組,由學校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投標管理部門商定評標小組的成員組成。一般情況下,學校參加評標人員不11、得超過評標小組成員的三分之一,其他評標專家由招標管理部門根據評標專業(yè)技術需要,在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專業(yè)技術評標專家占評標小組成員的比例應不低于三分之二。具體評標辦法、評標程序及保密紀律等,按照招投標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或由學校(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投標管理部門商定。維修項目招標按照學校維修項目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與中標的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及大宗建筑材料供應等單位,應依法訂立合同。合同應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工程發(fā)包時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的工期。學校在與各有關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合同的同時,須簽訂基建工作廉政協(xié)議書及安全協(xié)議書。 第五章 建設工程12、項目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筑工程質量是百年大計,學校校舍的安全和質量必須嚴格貫徹國務院發(fā)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面執(zhí)行建筑工程質量規(guī)范標準。從設計到施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確保學校建設工程的質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質量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對項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隱蔽工程要及時進行測試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個施工程序。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材、水泥及有關建筑材料、設備等都要進行嚴格的檢查,各項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項目學校、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都要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觀念,按各自的職責,各負其責,保證工程質量的等級要求。 第二十六條 學校要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檢13、查和監(jiān)督,對檢查和監(jiān)督中發(fā)現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隱患,應限期施工及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學校應暫緩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設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學校、勘探、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及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各負其責,各單位項目實施的第一、第二負責人,也是該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第二責任人。如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根據事故原因追究各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原有校舍進行改擴建和裝修的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結構,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改擴建工程或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委托該建筑物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做出設計方14、案,沒有設計方案和未辦理工程相關手續(xù)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基本建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學校在建設項目實施中,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等,應及時上報學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并認真做好應對處理工作。 第六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基本建設工作全面貫徹“堅固、適用、經濟、美觀”的建設方針,必須堅持資源節(jié)約原則,建設“節(jié)約型”校園。 第三十一條 學校要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控制,規(guī)范裝修標準,推行限額設計。裝修標準一般采用中檔標準,主要材料的選擇檔次為中檔適度偏上。 第三十二條 加強建設工程項目階段造價控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全工程造15、價控制。學校應對基本建設項目基礎、主體、竣工實行三階段造價實行動態(tài)控制,在項目基礎、主體、竣工驗收后的十四天內分別提交基礎、主體、階段結算;如對上階段造價超出較多的項目,將在下階段采取降低裝修標準、減小規(guī)模的方式,控制項目總造價。 第三十三條 應遵循公平、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施工現場簽證管理。施工現場簽證包括:現場技術核定、材料簽證、其它現場簽證、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強化現場技術核定制度。施工單位提出技術核定單后,由設計、監(jiān)理、建設單位共同簽認后方可執(zhí)行;重大設計變更,學校還應征得市教育局書面批準。 第三十五條 加強材料簽證管理力度。重點加強對未明確定價、定規(guī)格、定品牌、定產地廠16、家“四定”的材料、超出招投標文件約定風險范圍的材料、施工期間相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調價的材料以及建設方認為須簽證的材料的簽證管理。 施工單位應至少提前七日將預購材料清單提交現場代表,由現場代表認可后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規(guī)范材料簽證,材料簽認價格參照建經信息和市場價格,并參考3家以上廠家的價格。材料簽證必須注明生產廠家、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材料供應時效、價格,簽證價格簽認還應明確采管費、運輸裝卸等相關費用因素。現場簽證要及時簽辦,不應拖延或過后補簽。對于一些重大的現場變化,還應及時拍照或者錄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資料。 第三十七條 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及竣工決算管理。項目竣工后28天內應及時辦理竣17、工結算,基建項目的竣工結算及決算,由項目學校與監(jiān)理單位組織初審后由市教育局提交給市財政局審定;修繕項目的竣工結算及決算,由項目學校與監(jiān)理單位組織初審后,提交給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審計處組織審定。基建項目的竣工結算及決算資料的提交內容和程序按照市財政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修繕項目的竣工結算及決算資料的提交內容和程序,具體辦法按照達州市教育系統(tǒng)基本建設與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洪教計字(2003)4號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實行估算、概算、決算控制。一般概算在估算30%幅度內允許調整,決算在概算10%幅度內允許調整;如存在基礎特別復雜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應及時提交專門調整報告,待調整獲得正式18、批復后方可實施。未獲市教育局或者其他部門批準的超額投資由項目學校自籌解決。 第七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檔案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設工程都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由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的檔案。其內容包括從項目提出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個環(huán)節(jié)和階段的文件、合同、資料和圖紙等,都要嚴格地按規(guī)定收集、整理、歸檔,形成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有關部門存檔。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項目立項及批復文件;2、工程概預算及批復文件;3、招標文件;4、合同文件;5、圖紙會審記錄;6、工程竣工圖紙;7工程設計變更、8、甲方簽證;8、工程結算書;9、工程量計算書;1019、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或建設單位施工指令;11、會議紀要;12、施工組織設計;13、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水文資料;14、工程開工、竣工驗收報告;16、學校施工日志;17、施工圖紙;18、投標文件;15、其它資料(含甲供設備及材料證明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歸檔具體要求。工程設計變更、簽證:工程設計變更,要求分專業(yè)按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設計變更要求有設計人員的簽字及設計單位蓋章,同時要求有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蓋章確認,與竣工圖相對應。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歸檔文書要求。工程簽證,要求根據簽證單的時間先后整理裝訂成冊,每一頁要求有統(tǒng)一的編號,現場簽證單上應有工程數量的計算過20、程和簡圖,并有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和單位蓋章確認。資料簽收表上應注明資料的內容、份數和頁數,并且對所有復印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所有資料應保證一式三份。 第四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對學校與建設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及材料供應等單位簽訂的合同進行嚴格管理,檢查各項合同約定條款執(zhí)行情況,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要認真檢查合同的履約情況。 第八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保障和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 學校基本建設工作必須堅持勤政廉潔原則。建立健全勤政廉潔和監(jiān)督制約的制度措施,加強廉政建設,加強21、對基建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增強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變能力,干干凈凈做事謀發(fā)展,努力實現“工程優(yōu)質、干部優(yōu)秀”的雙優(yōu)目標。 第四十五條 學校要加強基本建設工作隊伍建設,要選聘政治素質好和專業(yè)技術能力強的人員充實基建隊伍。結合學校基建工作的特點,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學習、辦公、防護、交通等各種工作條件,保證基建工作的正常開展。對工作先進、取得優(yōu)良業(yè)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六條 學校要結合基本建設工作的特點,堅持加強對基建工作人員思想教育和培訓。提高學校基建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覺悟和廉潔自律的自覺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責任22、制度和工作紀律。明確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約措施和追究辦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基建工作人員不準在與工程有關的單位中報銷任何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不準接受對方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回扣等好處,無法拒絕的,應一律上交學校;不準參加對方可能影響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不準要求和接受對方為自己及家屬提供的各種利益;不準向對方介紹家屬或親友從事與學校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及工程分包經營等活動;不準向對方泄露招標標底等有關保密內容;不準損害學校利益,徇私舞弊,為對方或他人謀取利益;不準擅自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基本建設監(jiān)督工作,應堅持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23、重,監(jiān)督與自律相結合,做到關口前移,預防在先,依法嚴格,全面覆蓋。 第四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對決策工作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決策依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決策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規(guī)定,決策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并記錄在案等。 第五十條 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jiān)督。監(jiān)察人員應參與重大項目的招投標工作,重點監(jiān)督招投標工作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范圍、程序和方式,評標成員的組成是否符合要求,評標過程是否公平、公正,有無故意規(guī)避招投標或弄虛作假等。 第五十一條 學校要加強對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合同的簽訂手續(xù)是否完備,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規(guī)定,合同的條款是否與招投標要求相符,合同的變更是否符合程序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24、是否誠信守約。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基建重大物資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監(jiān)察人員應參與重大設備或大批量大額物資采購工作,重點監(jiān)督采購是否按照程序嚴密、操作透明、集體決策、合同約定、擇優(yōu)購置、責任明確的原則進行操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要加強對責任履行的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有關管理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職責實施管理,各責任人員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要加強對遵紀守法情況的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領導干部有無利用職權違規(guī)干預工程項目,工作人員有無違反規(guī)定以權謀私或造成損失,發(fā)現違紀違規(guī)問題是否及時處理等。 第五十五條 學校要加強群眾對學校基建工作的監(jiān)督。按照校務公開的要求,實行基建工作公開。實施學校建設項目責任25、人、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現場掛牌公示制度,設立工程質量和廉政建設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五十六條 監(jiān)督工作由監(jiān)察、審計、財務、基建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采用參與、詢問、檢查、調查、追究等方式進行。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在建設中不按規(guī)定辦事、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違反有關廉政規(guī)定的行為,都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查處。根據其所犯錯誤情節(jié)輕重由學校分別給以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項目學校緩撥或停撥市級建設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