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地區冶金等工貿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規范標準化建設工作管理方案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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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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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貴州省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為規范全省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防范生產安全事故能力,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遵循企業為主、政府推動、分類指導、全面推進的原則。(二)企業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2、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負責。(三)企業要從組織機構、安全投入、規章制度、教育培訓、裝備設施、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管理以及事故報告、績效評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并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制訂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對于尚未制訂評定標準的行業(領域),原則上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AQ/T9006-2010),并參照有關評定標準,進行評定。(五)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公告;二級企業由省安3、全監管局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本轄區的市(州、地)安全監管局審核公告。(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2、申請一級企業的,應為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9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3、申請二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8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死亡人員未超過1人。4、申請三級企業的4、,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人員未超過2人。行業評定標準中的企業安全績效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七)評審依據相應的評定標準或評分細則采用評分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評審標準如下:一級:評審評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團公司90%以上的成員企業評審評分大于等于90分);二級:評審評分大于等于75分(集團公司80%以上的成員企業評審評分大于等于75分);三級:評審評分大于等于60分。評定標準滿分不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八)安全生產標準化申請、審核程序:1、企業自評: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5、報告。企業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2、評審與報告: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省安全監管局同意后,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企業的,聘請具有所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評審單位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后,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送相應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經申請企業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審核。3、審核與公告: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標6、準的企業,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4、頒發證書和牌匾:經公告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制,統一編號。(九)自評報告內容1、企業簡介(企業性質、地理位置和交通、生產能力和規模、就業人員、企業下屬產業單位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生產方式和主要設備設施);2、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4、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培訓計劃和檔案、教育培訓內容);5、安全生產投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投入、安全設施“三同時”履行情況); 6、事故及應急管理(機構、7、隊伍、預案及演練等情況);7、安全生產績效(近三年事故傷亡人數、十萬人死亡率、事故起數、職業病發生等情況);8、自評結論及申請考評等級。(十)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應提供的資料:1、企業自評報告;2、評審單位出具的評審報告。(十一)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企業應向頒發證書和牌匾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評審單位按照評審程序復評合格后,按照本規定,換發證書、牌匾。在3年有效期內,申請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或具有重大影響的其它事故的,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由頒證單位收回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和牌匾。(十二)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8、;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的,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三級企業符合撤銷等級條件的,由市(州、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收回證書、牌匾。整改期滿,經原評審單位評審,符合三級企業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原證書、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十三)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定,并形成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自評報告須按有關規定報送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二、評審單位的管理(一)評審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9、工作的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單位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二級、三級企業評審單位由省安全監管局確定。(二)評審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無違法行為記錄;2、具備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3、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4、具有10名以上通過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評審員;5、具有與相應評定標準專業技術要求相符、滿足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6、配備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日常管理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7、經省安全生產10、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三)評審單位開展評審工作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1、評審單位不得以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企業招攬業務;2、與申請企業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3、堅持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競爭規則,不采取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4、加強內部管理,不得以掛靠等名義使用非本評審單位的人員進行評審工作;5、做到廉潔自律,堅決杜絕商業賄賂和其他形式的經濟違法犯罪行為;6、加強評審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不剽竊、不抄襲他人成果;7、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11、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相關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8、評審工作資料、申請企業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協議;9、認真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10、落實評審單位責任,積極服務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四)評審單位應建立評審人員檔案,并將下列材料匯總后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1、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登記表;2、學歷和專業技術能力證明;3、評審員培訓合格證書;4、其他相關材料。(五)評審單位應按照12、以下流程開展評審工作:1、評審單位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在現場評審前進行文件審查,與申請企業確定現場評審時間,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審對象、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2、現場評審時,按照申請企業評審的評定標準中的管理、技術和工藝等要求,配足相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至少應由5名以上評審人員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向省安監局備案,熟悉評審企業主要生產工藝的評審專家;指定1名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負責現場評審工作;現場評審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3、評審首次會議。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企業相關人員參加,由評審組長說明評審的目的、范圍和依據,確定評審計13、劃及評審進度,簡要介紹評審的程序和方法。4、實施評審。評審人員按照評審計劃和任務分工,實施現場評審,獲得客觀證據,給出公正客觀的評價和分值。5、評審組內部會議。現場評審后,評審負責人應召開內部溝通會議,對照相關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進行評審,對給分點、扣分點、不符合項及對應的評審證據進行匯總,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觀的評價和評分意見,并給出總體評價結論和等級推薦意見。6、情況通報。在總結會議前,評審組長應事先向企業管理層簡要通報評審情況。7、評審總結會議。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企業有關人員參加,宣布評審結果,提出不符合項整改建議。8、申請企業整改完成后,評審單位應依據整改的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或整改報告復核,14、確認其整改效果。復核完成后,向申請企業出具現場評審結論,評審組全體成員須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9、評審單位形成評審報告,由評審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出具評審報告。(六)評審工作應在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包括企業整改時間);集團公司企業一次申請評審企業較多的,由評審單位根據申請數量情況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批準適當延長評審時間。三、評審人員管理(一)本辦法所稱的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聘請的評審專家。(二)評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評審單位的正式職工;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且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3、熟悉有關安15、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等,掌握相應的評審方法;4、通過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并按時接受復訓。(三)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且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4、具有與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能夠協助或獨立開展對申請單位的文件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5、參加有關安16、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6、取得評審單位頒發的聘書并在省安監局進行備案。(四)評審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評定標準;2、評審前主動向評審單位公開與申請企業的利害關系,不隱瞞任何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信息;3、僅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工作,遵守現場評審工作秩序,認真完成對申請單位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現場評審報告等資料,并對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4、不擅自更改、簡化評審程序及內容;5、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安全評審單位從業或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審單位;6、17、嚴格遵守公正性與保密承諾,在從事合規性審查、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時,不得泄露申請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四、評審報告的內容:1、安監部門下發的確定評審單位的文件(復印件);2、參加評審的評審人員和專家名單;3、考評的目的、范圍和依據;4、企業的基本情況;5、企業的自評情況;6、對照評定標準對企業的評審情況;7、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企業整改情況;8、評審結果及等級推薦意見;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10、評定標準的打分表。五、監督和管理(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區域范18、圍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以及相關知識培訓。(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的宣傳,營造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良好氛圍。(四)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示范地區和示范園區,并樹立相應行業的典型企業,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五)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的企業組織日常檢查、抽查,對不符合相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并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撤銷其19、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稱號,并進行通報。(六)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進度;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性;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出現問題的整改情況;4、評審單位考評工作內容和程序規范性;5、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推進情況等。(七)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半年將安全生產標準化成果匯總后,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適時對考評結果組織抽檢。(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20、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范圍內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結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六、處罰(一)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原審核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由原發證單位收回證書和牌匾: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2、不接受檢查、抽查的;3、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4、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一級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所屬成員企業10%以上發生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5、一級、二級、三級企業發生人員死亡生產21、安全事故,半年內需申請復評,復評不合格的;6、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二)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1、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2、在申請、考評過程中存在欺騙、弄虛作假或其它違法違規手段的。(三)評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審資格,并按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罰:1、評審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審活動的;2、評審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審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的;3、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定開展企業現場評審的;4、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5、以掛靠等名義使用非本評審單位的人員進行評審工作,(四)監督檢查人員在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附則1、本辦法適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考評和管理工作。2、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單位可承擔二、三級企業的評審工作。3、安全生產標準化二、三級評審單位可承擔規模以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