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建筑設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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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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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莞華尚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手冊 歡迎加入華尚裝飾行列 歡迎你加入華尚公司大家庭,愿華尚公司的工作成為你事業新的起點。 這是你的手冊,也是我們華尚公司對人員管理的基本準則,它的目的是幫助你在新的工作中不感到拘束,并且告訴你一些必須了解的信息,請你仔細閱讀。經常重溫本手冊會有助你在麥當勞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政策對公司的經營來講是必不可少的,尤其象華尚公司這樣的公司,政策有助于我卓有成效、井井有條地工作。當我們在一起工作時,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我們必須建立保護大家并使大家共同受益的規則。我們都明白大多數人都渴望能有互助,禮讓,有效,誠實的工作環境。為此我們相信本手冊將會幫助你做到這一點。你2、的直屬上司是你工作的主要指導人,他/她將負責你的訓練、工作安排及你的個人發展。當你在工作上有疑問或遇到困難時,請首先與你的直屬上司溝通。當他/她無法幫你解決問題時,請咨詢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他/她會指導你并幫你找出問題的癥結,或引導你運用公司的開門政策(OPENDOOR POLICY),尋求公司最高管理層的幫助。總之,愿你在華尚公司的工作順必,事業順利!華尚裝飾人力資源部二零零八年六月編 制 _ 審 核 _ 批 準 _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3、 用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門經理、主管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三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呈報董事長批準。 第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鴉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4、 未滿十八周歲者。 第五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六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八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公司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 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5、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服 務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 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 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6、。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九)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第四章 待 遇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工資標準表職位職位等級基本工資職務補貼技術補貼特殊補貼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主席設計師主筆設計師設計師助理設計師實習生第三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15日。 (二) 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公司每月聚餐兩次。 第五條 本公司員7、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六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七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第一節 調 遷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8、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 出 差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訂)第三節 給 假 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節 ; (三) 國際勞動節 ; (四) 國慶節。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9、。 (四)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職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10、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 公傷假薪水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 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11、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者呈董事長核準。 (二) 部門經理、主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呈董事長核準。 (三) 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門經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獎 懲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12、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3.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4.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公司利益13、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5.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6. 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7.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14、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15、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公司財物者。 11. 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公司內打架斗毆者。 13. 散播有損公司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16、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 離 職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六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 附 則第一條 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三茅人力資源網資料頻道,中國最大的人力資源專業資料庫